2012跟單員考試基礎理論要點大全三十二
來源:中華考試網發布時間:2011-12-21
義務和責任
第九款 善意和合理的謹慎
銀行將以善意和合理的謹慎辦理業務。
第十款 單據與貨物/服務/行為
(1)未經銀行事先同意,貨物不得以銀行的地址直接發送給該銀行、或者以該行作為收貨人或者以該行為抬頭人。然而,如果未經銀行事先同意而將貨物以銀行的地址直接發送給了該銀行,或以該行做了收貨人或抬頭人,并請該行憑付款或承兌或憑其他條款將貨物交付給付款人,該行將沒有提取貨物的義務,其風險和責任仍由發貨方承擔。
(2)銀行對與跟單托收有關的貨物即使接到特別批指示也沒有義務采取任何行動包括對貨物的倉儲和保險,銀行只有在個案中如果同意這樣做時才會采取該類行動。撇開前述第一款(3)的規定,即使對此沒有任何特別的通知,代收銀行也適用本條款。
(3)然而,無論銀行是否收到指示,它們為保護貨物而采取措施時,銀行對有關貨物的結局和/或狀況和/或對受托保管和/或保護的任何第三方的行為和/或疏漏概不承擔責任。但是,代收行必須毫不延誤地將其所采取的措施通知對其發出托收指的銀行。
(4)銀行對貨物采取任何保護措施所發生的任何費用和/或化銷將由向其發出托收的一方承擔。
(5)a.撇開第十款1、條的規定,如果貨物是以代收行作為收貨人或抬頭人,而且付款人已對該項托收辦理了付款、承兌或承諾了其他條件和條款,代收行因此對貨物的交付作了安排時,應認為寄單行已授權代收行如此辦理。
b.若代收行按照寄單行的指示按上述第十款(1)條的規定安排交付貨物,寄單行應對該代收行所發行的全部損失和化銷給予賠償。
第十一款 對被指示的免責
(1)為使委托人的指示得以實現,銀行使用另一銀行或其他銀行的服務是代該委托人辦理的,因此,其風險由委托人承擔;
(2)即使銀行主動地選擇了其他銀行辦理業務,如該行所轉遞的指示未被執行,該行不承擔責任或對其負責;
(3)一方指示另一方去履行服務,指示方應受到被指示方的法律和慣例所加于的一切義務和責任的制約,并承擔賠償的責任。
第十二款 對收到單據的免責
(1)銀行必須確定它所收到的單據應與托收批示中所列表面相符,如果發現任何單據有短缺或非托收指示所列,銀行必須以電訊方式,如電訊不可能時,以其他快捷的方式通知從其收到指示的一方,不得延誤;銀行對此沒有更多的責任。
(2)如果單據與所列表面不相符,寄單行對代收行收到的單據種類和數量應不得有爭議;
(3)根據第五款(3)和第十二款式、以及上述(2),銀行將按所收到的單據辦理提示而無需做更多的審核。
第十三款 對單據有效性的免責
銀行對任何單據的格式、完整性、準確性、真實性、虛假性或其法律效力、或對在單據中載明或在其上附加的一般性和/或特殊性的條款不承擔責任或對其負責;銀行也不對任何單據所表示的貨物的描述、數量、重量、質量、狀況、包裝、交貨、價值或存在、或對貨物的發運人、承運人、運輸行、收貨人和保險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誠信或行為和/或疏忽、清償力、業績或信譽承擔責任或對其負責。
第十四款 對單據在傳送中的延誤和損壞以及對翻譯的免責
(1)銀行對任何信息、信件或單據在傳送中所發生的延誤和/或損壞、或對任何電訊在傳遞中所發生的延誤、殘損或其他錯誤、或對技術條款的翻譯和/或解釋的錯誤不承擔責任或對其負責;
(2)銀行對由于收到的任何指示需要澄清而引起的延誤將不承擔 責任或對其負責。
第十五款 不可抗力
銀行對由于天災、暴動、騷亂、戰爭或銀行本身不能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任何罷工或停工而使銀行營業中斷所產生的后果不承擔責任或對其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