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成考專升本民法學復習資料(14)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1-12-20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離開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應具備如下條件:
1、必須有自然人下落不明的事實。
2、下落不明的事實狀態須持續達到法定期間。
3、須有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利害關系人,必須按下列順序申請宣告死亡:(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4)其他與失蹤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利害關系人只申請宣告失蹤的,應當宣告失蹤;同一順序的利害關系人,有的申請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則應當宣告死亡。
4、須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進行宣告
人民法院在受理宣告死亡申請后,應當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為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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