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國考沖刺:《行政強制法》要點解讀(法律)
來源:華圖教育發布時間:2011-11-24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六、不得查封扣押公民生活必需品
“行政機關履行行政管理職責,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行政強制措施。”“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本法還規定,查封、扣押應當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其他任何行政機關或者組織不得實施。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對查封、扣押的物品需要進行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查封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處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失,行政機關先行賠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本法對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規定了嚴格的程序,并規定,實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不得超過法定期限。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已經達到或者條件已經消失,應當立即解除。
七、不得在夜間實施行政強制執行
本法對行政機關的強制執行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分別作出了規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后,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執行。
關于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程序: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后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執行: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確有困難或者暫無履行能力的;第三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確有理由的;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且中止執行不損害公共利益的;行政機關認為需要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執行。對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當事人確無能力履行,中止執行滿三年未恢復執行的,行政機關不再執行。
本法特別強調,除情況緊急外,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
為防止權力濫用,本法規定,在執行中或執行完畢后,據以執行的行政決定被撤銷、變更,或執行錯誤的,應當恢復原狀或退還財物;不能恢復原狀或退還財物的,依法給予賠償。
八、行使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托
目前,行政強制措施的執法主體比較龐雜,有的地方和部門將行政強制權委托給社會組織和不具備資格的執法人員實施,有的甚至雇用臨時人員執法,執法的隨意性較大,侵害公民合法權益的情況時有發生,影響了法制的嚴肅性和政府形象。
為對行政強制的執法主體進一步加以規范,本法規定:“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托。”“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行政機關具備資格的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其他人員不得實施。”
【責任編輯:育路編輯 糾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