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國考法學基礎理論之民法部分(20)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1-10-23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重點法條】
第九十二條 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意思分解】
1、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這是不當得利的理論基礎)
(1)一方獲得利益。獲得利益包括兩種情況,一是財產的積極增加,即權利的增強或義務的消滅,使財產范圍擴大;二是財產消極的增加,指當事人的財產本應減少卻因一定事實而未減少。
(2)他方受到損失。損失,包括現有財產利益的減少,即積極損失和財產利益應當增加而未增加即消極損失。
(3)獲得利益與受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4)無合法根據。
2、不當得利的基本類型(這是不當得利理論的難點)
(1)民事法律行為不成立、無效及被撤銷所產生的不當得利。
(2)履行不存在的債務所引起的不當得利。
(3)因合同解除產生的不當得利。
(4)基于受益人、受害人或第三人行為而產生的不當得利。
(5)基于事件而產生的不當得利。
重點注意第(1)、(3)種類型,許多考生對此很陌生。
3、不當得利的效力(這是不當得利理論的核心)
不當得利的效力,依受益人主觀心態為惡意或善意而有重大不同:
(1)受益人為善意的,返還義務以現存利益為限,對已不存在的利益不負返還責任。
(2)受益人為惡意的,返還范圍應是取得利益時的數額,對已不存在的利益的返還義務并不免除。
(3)受益人先為善意,后為惡意的,返還范圍以惡意開始之時存在的利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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