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法律:法院審理期貨糾紛案若干問題規定(7)
來源:環球教育網發布時間:2011-10-12
八、實物交割責任
第四十二條 交割倉庫未履行貨物驗收職責或者因保管不善給倉單持有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 期貨公司沒有代客戶履行申請交割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造成客戶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 在交割日,賣方期貨公司未向期貨交易所交付標準倉單,或者買方期貨公司未向期貨交易所賬戶交付足額貨款,構成交割違約。
構成交割違約的,違約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具有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規定情形的,對方有權要求終止交割或者要求違約方繼續交割。
征購或者競賣失敗的,應當由違約方按照交易所有關賠償辦法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 在期貨合約交割期內,買方或者賣方客戶違約的,期貨交易所應當代期貨公司、期貨公司應當代客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十六條 買方客戶未在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對貨物的質量、數量提出異議的,應視為其對貨物的數量、質量無異議。
第四十七條 交割倉庫不能在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向標準倉單持有人交付符合期貨合約要求的貨物,造成標準倉單持有人損失的,交割倉庫應當承擔責任,期貨交易所承擔連帶責任。
期貨交易所承擔責任后,有權向交割倉庫追償。
實物交割責任具體包括如下幾種:
1、期貨投資者在實物交割中的法律責任;
在交易所規定的交割期內,買方投資者沒有向其委托的會員經紀公司足額交付交割款項,或者賣方投資者沒有向其委托的會員經紀公司交付標準倉單和有關憑證、票據,無論這種行為是否導致經紀公司在交割期內向交易所足額交付貨款或交付符合合約要求的標準倉單,都是一種交割違約行為。至于這種交割違約行為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現有的期貨交易法規及期貨交易規則并無明確規定,主要是依據雙方在合同中的約定,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判定。
2、會員經紀公司在實物交割中的法律責任;
3、指定交割倉庫的法律責任;
4、交易所在實物交割中的法律責任。
例題:
交割倉庫( )給倉單持有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A、未履行貨物驗收職責 B、保管不善
C、不能及時交割 D、交割數量不符
答案: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