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事考試違規違紀行為處理辦法(試行)
來源:發布時間:2011-10-08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二)未嚴格按有關規定操作考試程序的;
(三)監考人員對應試人員的違紀行為放松監管,監考中在考場內抽煙、看書看報、打瞌睡、聊天、擅自離開崗位等違反監考規定的;
(四)在評卷、統分中,錯評、漏評、統分差誤較多;
(五)泄露命題、制卷、評卷、統分工作地點的;
(六)面試評委及工作人員未嚴格按照規定的考試程序操作的。
第十六條 考務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當年考務工作資格,并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行政警告至降級處分:
(一)不按規定設置考場(室),經指出仍不改正的;
(二)審查報考人員條件不嚴,造成不符合條件的人員參加考試或弄虛作假的;
(三)利用監考或從事考務工作之便,為應試人員舞弊提供條件的;
(四)在應試人員報考資格審查、組建應試人員檔案材料等工作中,故意隱瞞應試人員真實情況的;
(五)命題人員參加應試人員考前培訓、補習、答疑的;
(六)擅自變動應試人員答卷時間的;
(七)擅自為應試人員調換考室或座位的;
(八)提示或暗示應試人員答卷的;
(九)在監考、評卷、統分或保管、運送中丟失、損失應試人員試卷(答題卡)或有違反監考、評卷、統分工作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
(十)考試期間抄題、抄答案或擅自將試卷、答卷帶出或傳出考室的;
(十一)泄露命題人員和評卷人員身份及評分標準的;
(十二)泄露查卷情況、查分標準的;
(十三)對失泄密事件知情不報,或者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的;
(十四)不認真履行職責,在執行考試公務過程中擅離崗位,從事其它與考試無關的活動的。
第十七條 考務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考務工作資格,調離考務工作崗位,并視其情節給予行政記過至撤職處分:
(一)偽造、偷換、涂改應試人員檔案或為不具備報考條件的人員提供假證明、證件、檔案,使其取得報考資格的;
(二)擅自修改人事考試基礎數據庫的;
(三)指使、縱容、創造條件或伙同他人舞弊的;
(四)利用考試工作之便,索賄、受賄,接受應試人員的吃請及以權謀私的;
(五)應回避考務工作卻隱瞞不報,利用工作之便謀私的;
(六)擅自拆啟未開考試卷或偷拆已密封答卷的;
(七)接觸試題、試卷及其它考試秘密、機密的人員,發生失密、泄密的;
(八)誣陷、打擊、報復應試人員的;
(九)考試時在考室外組織答卷,為應試人員提供答案的;
(十)偷換、涂改應試人員答卷、考試成績的;
(十一)在評卷中擅自更改評分標準的;
(十二)違反監考、評卷、統分工作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十八條 考務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其情節輕重,對直接領導人和直接責任人及有關人員,給予行政記大過至開除公職處分:
(一)利用職權和工作之便,索賄受賄,或貪污、挪用考務經費的;
(二)利用職權和工作之便進行舞弊的;
(三)利用職權和工作之便,脅迫他人舞弊或包庇、掩蓋舞弊行為的;
(四)以贏利為目的進行非法培訓活動的;
(五)考點主考、副主考、人事考試機構負責人管理不善,制度不嚴,工作失職,出現整個考點(場)或考室考試成績無效的;
(六)指使、縱容、授意考務工作人員放松考試紀律,致使考點(場)、考室混亂、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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