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事考試違規違紀行為處理辦法(試行)
來源:發布時間:2011-10-08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一)夾帶、偷看參考資料、利用具有文字存儲或音響功能的電子產品、通訊工具或規定以外的其它物品、手段作答的;
(二)抄襲他人答案的;
(三)協助他人答題,傳遞有關考試內容的信息,傳遞文具、物品,或同意、默許、幫助他人抄襲的;
(四)互相交換試卷、答題卡的;
(五)有其它較為嚴重違反考試紀律行為的。
第九條 應試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考人員報主考取消其當次本科目考試資格,責令其離開考場。由人事考試機構將處理意見及證據材料報同級人事考試主管部門,決定給予其當次考試全部科目成績無效,并取消本考試項目一至三年內的考試資格和通報所在單位的處理:
(一)偽造、涂改證件、證明的;
(二)由他人頂替或互以對方身份參加考試的;
(三)將試卷、題本、答題卡(紙)、草稿紙傳帶出考場的;
(四)出售試卷、題本、答題卡(紙)、答案的;
(五)串通監考人或其他人員作弊的;
(六)威脅考務人員安全或公然侮辱、誹謗、報復考務人員的;
(七)報復、誣陷舉報人的;
(八)有其它嚴重違反考試紀律行為的。
第十條 對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以其它形式騙取報名資格的,以及由他人頂替參加考試的,由人事考試機構將處理意見及證據材料,報人事考試主管部門決定該應試人員當次考試全部科目成績無效,并取消本考試項目一至三年內的考試資格和通報所在單位。對已經取得相關證書的,由發證部門確認無效,收回證書。頂替代考的人員,由人事考試機構將處理意見及證據材料報人事考試主管部門作出通報批評并通知所在單位,取消其三年內參加人事考試的資格。
第十一條 評卷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評卷小組報省|人事考試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作出當次考試全部科目成績無效或當次考試全部科目成績無效,并取消本考試項目一至三年內的考試資格的決定:
(一)同一試卷前后作答筆跡不一致的;
(二)兩卷以上(含兩卷)答卷文字表述、答案雷同,并超過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三)“選項”和“填涂信息點”同錯超過全部試題10%的試卷,經專家和人事考試機構認定為違紀的;
(四)同考室內考號相連、座位相鄰、考分相近的試卷,在單選、多選、判斷、填空題的答題中出現同錯多處,或經涂改后同錯超過30%的試卷,經專家和人事考試機構認定為違紀的。
第十二條 對應試人員的違規違紀行為當場作出處理決定的,應于決定當時告知被處理人;由同級人事考試主管部門作出處理決定的,應于決定作出后十日內書面通知被處理人及其所在單位。
第十三條 應試人員中的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和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有第八條至十條所列行為的,給予行政警告至降級處分;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它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公職的處分。
第三章 考務工作人員違規違紀行為及處理
第十四條 對考務工作人員的違規違紀行為處理方式分為:
(一)當場給予警示;
(二)取消本次考試考務工作資格,給予通報批評;
(三)取消當年考務工作資格,給予通報批評和行政處分;
(四)取消考務工作資格和行政處分;
(五)給予紀律處分;
(六)涉嫌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 考務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場給予警示,經指出仍不改正的,取消本次考務工作資格并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的處理:
(一)妨礙他人履行監考職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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