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國際貨代(案例)考試試題精選(一)
來源:貨運代理考試網發布時間:2011-09-27
案例一
我某進出口公司于1997年8月5日向外商甲發盤并限其8日復到我方。外商于6日上午10時向當地郵局交發關于接受我方發盤的電報。但由于當地郵局工人罷工,該電報在傳遞途中延誤到12日才送達我方。我進出口公司認為對方答復逾期,未予置理。并將貨物以較高價格售予外商B.8月14日,外商A來電稱:信用證已經開出,要求我方盡早出運貨物。我方立即復電A,聲明接受到達過晚,雙方并不存在合同關系。隨雙方限于爭執。
問題: 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有關規定,分析雙方孰是孰非?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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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某公司以CIF鹿特丹與外商成交一批貨物,按發票金額110%投保一切險及戰爭險。買賣合同中的支付條款規定為“Payment by L/C”。國外來證條款中有如下文句“Payment under this credit will be made by us only after arrival of goods at Rotterdam.”(該證項下的款項的貨到鹿特丹后由我行支付)。受益人在審證時未發現,因此,未請對方修改。我外貿公司在交單結匯時,議付行也未提出異議。不幸60%貨物在途中被大火燒毀,船到目的港后開征行拒付全部貨款。
問題: (1)開證行拒付是否合理?為什么?
。2)本案有何教訓可以吸取?
案例三一家銀行為從某港裝運的貨物給發貨人開立了一份不可撤消信用證,列明按UCP500辦理。該信用證以后被修改,要求增加由開證人指定的檢驗機構簽發的商檢證書,遭到受益人拒絕后,開證行開始宣稱,如提示的單據中不包括該商檢證將拒不償付,繼而由聲明;如開證人受到的貨物與信息證條款相符,可以照付。貨抵目的地后,經檢驗收到的貨物僅為發票所有數量的80%,因此遭到拒付。為此,收益人起訴開證行違反信用證承諾問題: (1)請對此進行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