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條 國家鼓勵和推進廢物回收體系建設。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鄉規劃,合理布局廢物回收網點和交易市場,支持廢物回收企業和其他組織開展廢物的收集、儲存、運輸及信息交流。 廢物回收交易市場應當符合國家環境保護、安全和消防等規定。 第三十八條 對廢電器電子產品、報廢機動車船、廢輪胎、廢鉛酸電池等特定產品進行拆解或者再利用,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 回收的電器電子產品,經過修復后銷售的,必須符合再利用產品標準,并在顯著位置標識為再利用產品。 回收的電器電子產品,需要拆解和再生利用的,應當交售給具備條件的拆解企業。 第四十條 國家支持企業開展機動車零部件、工程機械、機床等產品的再制造和輪胎翻新。 銷售的再制造產品和翻新產品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并在顯著位置標識為再制造產品或者翻新產品。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城鄉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和資源化利用設施,建立和完善分類收集和資源化利用體系,提高生活垃圾資源化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企業建設污泥資源化利用和處置設施,提高污泥綜合利用水平,防止產生再次污染。 第五章 激勵措施 第四十二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立發展循環經濟的有關專項資金,支持循環經濟的科技研究開發、循環經濟技術和產品的示范與推廣、重大循環經濟項目的實施、發展循環經濟的信息服務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三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循環經濟重大科技攻關項目的自主創新研究、應用示范和產業化發展列入國家或者省級科技發展規劃和高技術產業發展規劃,并安排財政性資金予以支持。 利用財政性資金引進循環經濟重大技術、裝備的,應當制定消化、吸收和創新方案,報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并由其監督實施;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建立協調機制,對重大技術、裝備的引進和消化、吸收、創新實行統籌協調,并給予資金支持。 第四十四條 國家對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產業活動給予稅收優惠,并運用稅收等措施鼓勵進口先進的節能、節水、節材等技術、設備和產品,限制在生產過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產品的出口。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企業使用或者生產列入國家清潔生產、資源綜合利用等鼓勵名錄的技術、工藝、設備或者產品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在制定和實施投資計劃時,應當將節能、節水、節地、節材、資源綜合利用等項目列為重點投資領域。 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節能、節水、節地、節材、資源綜合利用等項目,金融機構應當給予優先貸款等信貸支持,并積極提供配套金融服務。 對生產、進口、銷售或者使用列入淘汰名錄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或者產品的企業,金融機構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 第四十六條 國家實行有利于資源節約和合理利用的價格政策,引導單位和個人節約和合理使用水、電、氣等資源性產品。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對資源高消耗行業中的限制類項目,實行限制性的價格政策。 對利用余熱、余壓、煤層氣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熱值燃料的并網發電項目,價格主管部門按照有利于資源綜合利用的原則確定其上網電價。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實行垃圾排放收費制度。收取的費用專項用于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貯存、利用和處置,不得挪作他用。 國家鼓勵通過以舊換新、押金等方式回收廢物。 |
輔導科目 | 精講班 |
沖刺班 |
串講班 |
報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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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講老師 |
課時 |
試聽 |
主講老師 |
課時 |
試聽 |
主講老師 |
課時 |
試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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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述萍 |
40 |
張立寧 |
20 |
張立寧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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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翠玲 |
40 |
劉翠玲 |
20 |
劉翠玲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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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麗芹 |
40 |
曹明銘 |
20 |
成麗芹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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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雙增 陳憲 |
40 |
王雙增 陳憲 |
20 |
王雙增 陳憲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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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曉琴 |
40 |
杜 軍 |
20 |
杜 軍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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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講班:每科課程學費 200 元 沖刺班:每科課程學費 100 元 串講班:每科課程學費 100 元 | ||||||||||
套餐:咨詢工程師全科套餐價2000元, 新學員1350元,老學員12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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