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跟單員資格考試輔導資料(3)
來源:育路跟單員考試網發布時間:2011-09-14
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跟單員考試課程全面的了解跟單員考試的相關重點,小編特編輯匯總了2011年跟單員考試相關資料,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
一、合同、訂單的形式
在對外貿易中,跟單員接到的訂單形式沒有特定的限制,常見的有以下幾種形式:
(一)合同
出口合同根據草擬人的不同,有銷貨合同(Sales Contract)和購貨合同(Purchase Contract),前者由賣方草擬,后者由買方草擬。合同內容一般包括三部分:合同首部、合同主體和合同尾部。
(二)確認書
確認書(confirmation)是合同的簡化形式,對于異議、索賠、仲裁、不可抗力等一般條款都不會列入,使用第一人稱語氣。根據草擬方的不同,分別命名為售貨確認書(Sales Confirmation)和購貨確認書(Purchase Confirmation)。這種格式的合同,適用成交金額不大、批次較多的輕工日用品、小土特產品,或已有包銷、代理等長期協議的交易。
(三)協議書
“協議書”或“協議”在法律上是“合同”的同義詞。除非是“初步協議”(Preliminary Agreement)或“原則性協議”(Agreement in General),且協議內訂明:“本協議屬初步性質,正式合同有待進一步洽商后簽訂”(This agreement is of preliminary nature,a formal contract will be signed after further negotiation)或作出其他類似意義的聲明,以明確該協議不屬正式有效的合同性質。
(四)備忘錄
備忘錄也可作為書面合同的形式之一,但在跟單中較少使用。它在法律上對雙方不具有約束力。
(五)意向書
意向書只是雙方當事人為了達成某項協議所作出的一種意愿的表示(Expression of Intentions),它不是法律文件,對雙方沒有約束力。
(六)訂單和委托訂購單
訂單(Order)是指由進口商或實際客戶擬制的貨物訂購單。委托訂購單(Indent)是指由代理商或傭金商擬制的代客購買貨物的訂購單。
二、審查合同、訂單
審查合同(包括合同初稿)的內容主要包括貨物的名稱、質量、數量、單價、交貨期限、交貨方式、付款方式及包裝等要求。
(一)審查貨物名稱(Name of Commodity)
跟單員在審查貨物的品名條款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內容是否明確、具體,避免空泛、籠統的規定。
2.該貨物是否是企業能夠供應且買方需要的商品,凡做不到或不必要的描述性的詞句都不應列人品名條款。
3.是否使用國際上通用的名稱,若使用地方性的名稱,交易雙方是否事先就其含義達成共識。某些新商品的定名及其譯名是否準確、易懂,并符合國際上的習慣稱呼。
4.是否選用了合適的品名,以便減低關稅、方便進出口和節省運費開支。
(二)審查貨物質量(Quality)要求
貨物質量的表示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
1.憑規格。規格是指用以反映貨物質量的若干主要指標,如成分、含量、純度、大小、長短、粗細等。
2.憑等級。等級是指同一類貨物,根據長期生產和貿易實踐,按其品質差異、重量、成分、外觀或效能等的不同,用文字、數碼或符號所作的分類。“憑等級買賣”只需說明其級別,即可明確買賣貨物的質量。
3.憑標準。標準可分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四種。
4.憑牌號或商標。在國際市場上信譽良好、品質穩定,并為買方所熟悉的貨物,可憑牌號或商標對外銷售。牌號和商標是區分和識別貨物質量的標志。所以,在憑牌號或商標的買賣中,即使在合同中不具體規定質量和規格,賣方在交貨時仍必須按該牌號或商標所通常具有的質量交付貨物,否則,不僅構成違約,而且做壞“牌子”。
5.憑產地名稱。有些商品,特別是農副土特產品,例如紹興黃酒、金華火腿、龍口粉絲等,這些貨物冠以產地名稱,與工業品采用牌號和商標一樣,同樣可起到明確貨物質量的作用。賣方憑產地名稱銷售某種農副土特產品,就必須交付具有為國內外消費者所周知的特定質量的產品,否則,買方可拒收貨物并提出索賠。
例:
以下哪種商品最適合憑產地名稱來表示商品品質( )
A、土特產 B、電腦
C、紡織品 D、大型機械
答案:A
6.憑說明書和圖樣。有些商品,如機械、電器、儀表等,由于結構復雜,型號繁多,性能各異,難以用幾項指標來表示其品質,也不能用簡短的文字說明其使用方法。在銷售這類商品時,就需憑說明書和圖樣(Descriptions and illustrations)來表示商品的質量。
7.用樣品表示。有些貨物的質量難以用文字說明來表示,如部分工藝品、服裝、土特產品、輕工產品等,則可用樣品表示。這種做法又稱“憑樣買賣”或“憑樣銷售”(Sale by Sample),憑樣買賣有憑賣方樣品買賣和憑買方樣品買賣兩種。
(三)審查貨物數量(Quantity)
跟單員應審查合同中所規定的貨物的數量是否可以及時籌集到,其計量單位、重量以及約數有何規定。
1.審查計量單位
在國際貿易中,通常采用的計量單位有下列幾種:
(1)重量(Weight)如克、千克、盎司、磅、公噸、長噸、短噸等;
(2)個數(Numbers):如只、件、套、打、羅、令等;
(3)長度(Length):如米、碼等;
(4)面積(Area):如平方米、平方碼等;
(5)體積(Capacity):如立方米、立方碼等;
(6)容積(Volume):如升、加侖、蒲式耳等。
2.審查重量的計算
有以下兩種:
(1)按毛重計算。即“以毛作凈”(Gross for Net)或“以毛作凈價”(Gross for Net Price)。
(2)按凈重計算。此外,個別商品有按公量(conditioned‘Weight)和理論重量(Theoretical Weight)計算的。
3.審查約數
在合同數量前加“約”字,也可使具體交貨數量作適當機動,即可多交或少交一定百分比的數量。但國際上對“約”字的含義解釋不一,有的解釋為2.5%,有的則為5%.《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國際商會第500號出版物)則規定:信用證上如規定“約”字,應解釋為允許有不超過10%的增減幅度。鑒于“約”數在國際上解釋不一,為防止糾紛,使用時雙方應先取得一致的理解,并有書面協議。
(四)審查貨物價格(Price)
跟單員應審查貨物的價格是否過低,是固定價格還是非固定價格,有沒有價格調整條款,價格里包不包含傭金與折扣,采用何種幣制,計價單位是什么等。此外,要特別引起跟單員重視的是不同貿易術語下的價格構成因素是不同的,它們包含著不同的費用。例如FOB術語中不包括從裝運港至目的港的運費和保險費;CFR術語則包括從裝運港至目的港的通常運費;CIF術語中既包括從裝運港至目的港的通常運費,又包括保險費。在對外洽商交易過程中,有時一方按某種貿易術語報價時,對方要求改報其他術語所表示的價格,如一方按FOB報價,對方要求改報CFR或C1F價,這就涉及價格的換算問題。了解貿易術語的價格構成及其換算方法,是跟單員必須掌握的基本知識和技能。
(五)審查交貨期限(Time 0f Delivery)
跟單員應審查交貨期限是否合理,公司是否能及時籌備到貨物,并裝船送達,交貨期限一般應規定一個期限,而不是某個具體日期。
目前常用的有以下幾種規定方法:
1.規定在某月內裝運。例如,一月份裝運(Shipment During Jan)。按此規定,全部成交貨物可在1月l~31日這一期限內的任何一天裝運。
2.規定在某月月底或以前裝運。例如:6月底或以前裝運(Shipment at or before the end of June),即自訂立合同之日起,最遲不超過6月30日裝運。
3.規定在某月某日或以前裝運。例如:7月15日或以前裝運(Shipment on or before July),即自訂立合同之日起,最遲不超過7月15日裝運。
4.跨月裝運,即規定在某2個月、3個月或幾個月內裝運。例如:1月、2月份裝運或1月、2月、3月份裝運(Shipment during Jan/Feb.Jan./Feb./March shipment),即指貨物可分別在1月1日至2月28日止或1月1日至3月31日止這一期限內的任何一天裝運。
5.在信用證結算方式下,也可采用規定在收到信用證后的一定時間內裝運。例如:收到信用證后30天內裝運(Shipment Within 30days after Receipt of L/C)。由于交貨期是以買方開出信用證為前提,如買方拖延或拒絕開證則賣方仍很被動,因而一般還應同時規定開到信用證的期限。
例如:
買方必須不遲于(某月某日)將信用證開到賣方[The L/C Must reach the Seller not later than……(date)].
(六)審查付款方式(Payment)
跟單員審查的內容主要是看客戶的付款方式是否為企業可以接受的方式。因為每個企業都自定其付款條件,規定有些付款方式企業不能接受。國際貿易中的支付方式主要有:信用證結算方式、匯付、托收。
(七)審查包裝要求(Packing)
商品的包裝一般分為銷售包裝和運輸包裝。在商品的銷售包裝上一般除了印有商品的品名、商標、產地外,也有根據具體需要或要求印有簡單的規格、用途或其他一些內容,特別是很多商品的銷售包裝上都有計算機容易識別的條形碼標志。
在運輸包裝上,一般都需要刷制一定的包裝標志。包裝的運輸標志按照其用途可刷制運輸標志(Shipping Mark),指示性、警告性標志(Indicative and Warning Marks)。
運輸標志俗稱嘜頭,慣上一般由三部分內容組成,即簡單的幾何圖形,合同編號、商品貨號或者發貨人/收貨人的代號、目的地或目的港的名稱,箱號或件號。
典型的指示性標志有:小心輕放(Handle with Care),保持干燥(Keep Dry)、請勿用鉤(Use no Hook);
警告性標志有:爆炸
原材料等采購跟單的目的在于滿足對外合同執行中對原材料的需求,即在規定的期限,獲得必需的原材料,避免企業停工待料。
一、采購的含義(考點)
采購通常主要指組織或企業的一種有選擇的購買行為,其購買的對象主要是生產資料。
具體包含以下一些基本含義:
1、所有采購都是從資源市場獲取資源的過程
2、采購既是一個商流過程,也是一個物流過程
3、采購是一種經濟活動
二、原材料采購的原因(略)
三、原材料采購中經常出現的問題(考點)
原材料等到底能不能按時供應,跟單員有大量艱苦細致的工作要做。在原材料等采購跟單工作中,跟單員要事先預計到可能發生的問題,其關鍵環節主要在原材料供應商、采購方企業等控制方面。原材料供應商可能由于管理、生產、技術等多方原因而出現未能按期提供原材料。采購方企業也有可能由于供應商選擇不當或自己工作不到位等原因使供應商未能及時提供原材料。
(一)原材料等供應商方面的原因
1、管理能力方面:生產交貨時間計算錯誤;生產、采購進程管理不健全;質量管理不到位;對再轉包管理不嚴;交貨期責任意識不強
2、生產能力方面:超過產能接單;臨時急單插入;小批量訂單需合起來生產;需調度的材料、零配件采購延遲,生產量掌握不正確;不合格品產生較多
3、技術能力方面:超過技術工藝標準接單;對新下單產品不熟悉;機器設備故障率高
4、其他方面:員工工資低造成工作不努力;春節期間員工流動性大,節后招工不足;企業經營業績不佳,經營者考慮調整經營方向等。
(二)采購方企業方面的原因
1、采購方對原材料供應商的生產能力或技術能力調查不深入,出現原材料供應商選定失誤;
2、采購方提供材料、零部件給生產方加工的供應延遲,造成生產方下道工序加工耽誤;
3、采購方與供應商溝通存在問題,采購單或指示聯絡事項闡述不清,指示聯絡不切實際,單方面指定交貨期,業務手續不全造成工作耽誤;
4、采購方對供應商生產工藝等技術指導、圖紙接洽、變更說明等不到位,質量要求不明確,造成產品不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