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監理師考試理論與法規精講32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1-09-06 16:54:09
四、FIDIC道德準則FIDIC對其會員提出的五個方面的基本道德行為準則。
五、監理工程師的法律地位
1.監理工程師的法律地位是由「國家法律法規」確定的,并建立在「委托監理合同」的基礎上。
2.「《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明確提出國家推行「工程監理制度」,「《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賦予監理工程師「多項簽字權」。
3.監理工程師的主要業務是「受建設單位委托從事監理工作」。
4.監理工程師的權利與義務
六、監理工程師的法律責任
1.監理工程師法律責任的表現行為主要有:「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兩方面。
2.「工程監理單位」不按照委托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檢查或者不按照規定檢查,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工程監理單位「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4.如果監理工程師出現工作過失,違反了合同約定,其行為將被視為「監理企業違約」,由「般理企業」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5.監理企業在承擔違約賠償責任后,「有權在企業內部向有相應過失行為的監理工程師」領導追償部分損失。
6.由監理工程師個人過失引發的合同違約行為,監理工程師應當與監理企業承擔一定的連帶責任。其連帶責任的基礎是「監理企業與監理工程師簽訂的聘用協議或責任保證書」或「監理企業法定代表人對監理工程師簽發的授權委托書」。
7.安全生產責任來源于「法律法規」和「委托監理合同」。
8.國家現行法律法規未對監理工程師和建設單位「是否承擔安全生產責任」做出明確規定,目前監理工程師和建設單位承擔安全生產責任「尚無法律依據」。
9.在委托監理合同中不會約定監理工程師負責管理「建筑工程安全生產」。
10.如果監理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則應與質量、安全事故責任主體承擔連帶責任。
(1)違章指揮或者發出錯誤指令,引發安全事故的。
(2)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由此引發安全事故的。
(3)與建設單位或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從而引發安全事故的。
七、監理工程師違規行為的處罰
監理工程師的違規行為及相應的處罰辦法見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