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制定本規范的目的主要有三個:一是規范房地產估價行為;二是統一房地產估價程序和方法;三是促使做到估價結果客觀、公正、合理。 實行房地產估價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3條規定:"國家實行房地產價格評估制度。房地產價格評估,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評估程序,以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各類房屋的重置價格為基礎,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進行評估。"第58條規定:"國家實行房地產價格評估人員資格認證制度。" 在房地產估價中還需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其他有關規定。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12條關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最低價的規定,第39條、第50條關于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時應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土地收益的規定,第55條關于出租劃撥土地使用權上的房屋應將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繳國家的規定,等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7條關于征用土地補償的規定。 1.0.2 本規范的適用范圍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各種房地產估價活動。 凡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無論是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轉讓(包括買賣、贈與、抵債等)、租賃、抵押、典當、保險、課稅、征用拆遷補償、分割析產、拍賣底價、司法訴訟、糾紛仲裁、公證、資產價值證明或記帳,還是企業合資、合作、聯營、合并、兼并、分立、出售、改制、上市、破產清算,以及住房制度改革中的房地產估價、商品房預售條件中的估價、房地產復核估價等,都應遵守本規范。 1.0.3 獨立、客觀、公正,是對房地產估價的總要求。 獨立,是要求房地產估價時不應受外界不合理因素的干擾和影響。 客觀,是要求房地產估價時要盡可能地減少估價人員的主觀意志對估價過程和估價結論的影響。房地產估價并非由估價人員主觀地確定市場價格,而是客觀地反映市場價格的形成過程和結果。房地產估價應力求客觀、準確、合理地模擬市場的價格形成過程將估價對象的客觀合理價格或價值反映出來。公正,是要求房地產估價時必須站在中立的立場上,不偏袒當事人的某一方,特別是不可有意無意地偏向委托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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