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跟單員考試《操作實務》常考考點(18)
來源:育路跟單員考試網發布時間:2011-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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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關法律與運用
。1)有條件的接受。原則上講,接受應是無條件的,有條件的接受,不能視為有效的接受,而是一項反要約。對有條件的接受公約做出以下規定:
公約19條第1款:對發價表示接受時,如載有添加、限制或其它更改,應視為對發價的拒絕并構成反要約。
公約19條第2款:對發價表示接受但載有添加或不同條件的答復,如所載的添加或不同條件在實質上并不變更該項發價的條件,則除發價人在不過分延遲的期間內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提出異議外,仍可作為接受,合同仍可有效成立。
公約19條第3款:凡在接受中對下列事項作了添加或變更,均認為在實質上變更了發價的條件: ① 貨物的價格; ② 付款; ③ 貨物的質量與數量; ④ 交貨的時間與地點; ⑤ 當事人的賠償責任范圍; ⑥ 解決爭議的方法。
根據公約的規定,發盤人在收到受盤人發來的有條件的接受后,須首先斷定其添加或修改的性質。如果這種添加或修改是“實質性”的,則應將其按還盤處理,即使發盤人沒有提出異議,合同也不成立;但如果這種添加或修改是“非實質性”的,如果發盤人不及時地提出反對,則對方的接受有效,雙方合同成立。對此我們必須清醒地理解和把握。
。2)逾期接受。按照各國的法律,逾期接受不能認為是有效的接受,而只是一項新的發價。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也認為逾期的接受原則上無效。但為了有利于雙方合同的成立,公約對逾期的接受也采取了一系列靈活的處理方法。公約21條第1款規定,逾期的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只要發價人毫不遲延地以口頭或書面將其認為該逾期的接受仍屬有效意思通知發價人。公約21條第2款規定,如果載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書面文件表明,依照它寄發時的情況,只要郵遞正常,他本來應能夠及時送達發價人(但事實卻由于傳遞的延誤而遲到)則此項逾期的接受應認為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發價人毫不遲延地用口頭和書面通知受發價人,表示他的發價已因接受預期而失效。
根據公約這一規定,發價人收到受發價人送來的逾期接受時,應認真查明造成接受逾期的原因,然后根據造成接受逾期不同原因,進行不同的處理。即如果這種逾期是受發價人本人原因造成的,則這種逾期接受無效,不能導致合同成立;但如果這種逾期不是受發價人本人原因而是郵遞原因造成的,則該逾期接受是否有效主要應看發價人的態度,即看其是否及時向對方表明其發價已經失效。如果發盤人向對方表明了這一點,則對方接受無效合同不成立;但如其沒有向對方表明其發價已經失效,則對方接受仍然有效,合同成立。對這一點,我們也應靈活運用與把握。
(3)接受的撤回。公約規定:“接受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能于該項接受生效之前或與其同時到達發盤人”。根據公約這一規定,如果交易磋商的一方,在交易磋商中做出錯誤接受表示,他可以在該接受送達對方之前,采取措施阻止接受生效即明確地向發盤人發出撤回通知且使該通知于接受生效之前或與其同時到達發盤人。
3.接受應注意的問題
國際貿易中,表示接受的可以是買方,也可以是賣方。
如果是我方表示接受,一般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接受時應慎重對洽商的函電或談判記錄進行認真核對,經核對認為對方提出的各項交易條件確已明確、肯定、無保留條件時,再予接受。
。2)接受可以簡單表示,如:“你10日電接受”,也可詳細表示,即將洽商的主要交易條件再重述一下,表示接受。一般講,對一般交易的接受,可采用簡單形式表示,但接受電報、電傳或信函中須注明對方來電、信函的日期或文號;對大宗交易或交易洽商過程比較復雜的,為慎重起見,在表示接受時,應采用詳細敘述主要交易條件的形式。
。3)表示接受應在對方報價規定的有效期之內進行,并嚴格遵守有關時間的計算規定。
。4)表示接受前,詳細分析對方報價,準確識別對方函件性質是發價還是詢盤。以免使自己被動或失去成交的機會。
由國外客戶表示接受時,應注意的問題:
。1)收到國外客戶接受后,要認真分析客戶接受的有效性,根據客戶接受情況及我方經營意圖,正確處理把握合同成立與不成立的法律技巧。
(2)注意貫徹“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則,只要對方接受有效,即使情況變化對我不利,我們仍應同客戶達成交易、訂立合同,維護我方信譽。
四、報價核算
我外貿進出口業務,常用FOB、 CFR、 CIF三種貿易術語報價成交。掌握好這三種貿易術語的價格核算對于買賣雙方都有非常重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