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論與實務>:國際貨運代理管理制度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1-01-06
有關2011年貨運代理考試,理論與實務的輔導對考生的復習起到非常有效的幫助,育路教育網特別為您搜集整理,內容如下:
第一節 國際貨運代理管理
一、國際貨運代理管理概述
遠洋運輸中介人(ocean transportation intermediaries OTI)包括遠洋運輸貨運代理或無船公共承運人
二、國際貨運代理許可證制度
1、國家規章制度中使用的最普通的做法是許可證制度。只有獲得執照的個人或公司才允許經營貨運代理業務,沒有執照而進行經營的則按照民法規則課以罰款。
2、主管機構(美國):
由聯邦海事委員會對貨運代理行業及無船承運人進行管理。到聯邦海事委員會注冊登記,并交納保證金,由聯邦海事委員會發營業許可證之后,才能正式從事貨運代理及無船承運業務。
3、保證金(美國):
(1)從事貨運代理業務,應交納5萬美元的保證金;
(2)從事無船承運業務,應交納7.5萬美元的保證金;
(3)外國企業在美國設立代表處從事國際貨運或無船承運業務,應提供15萬美元的保證金。
另外在美國,貨運代理和船公司代理是分開的。
第二節 FIATA推薦各國國際貨運代理標準交易條件
第三節 中國貨運代理協會標準交易條件
中國國際貨運代理協會(CIFA)標準交易條件由CIFA制定,并于2002年7月15日公布,供我國貨運代理采用。
一、CIFA標準交易條件所制定的貨運代理責任限制規定:
(1)貨物滅失、損壞、錯運、錯交或因此產生索賠的貨物,以其毛重量每千克2SDR計算
(2)因貨物遲延引起的索賠,如根據本標準交易條件無法免責,則賠償限額為公司對遲延貨物所收取的運費。
二、法律適用和爭議解決
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爭議解決可以由中國法院排他管轄,也可以提交北京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按照仲裁規則進行仲裁。這兩者只能任選其一。
三、時效
除非另有明確的書面約定或客戶已經向公司按本標準交易條件第14條提起訴訟,否則公司在貨物交付或應當交付,或因未交付而收貨人有權視為貨物已滅失之日起9個月,免除所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