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跟單員考試輔導:審查貨物名稱
來源:網(wǎng)絡發(fā)布時間:2010-08-28
在對外貿(mào)易中,買賣雙方商訂合同時,必須列明貨物名稱。貨物名稱是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一項主要交易條件。按照有關的法律和慣例,對貨物的描述,是構成貨物說明的一個主要組成部分,是買賣雙方交接貨物的一項基本依據(jù),它關系到買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對外貿(mào)易貨物買賣合同中的品名條款并無統(tǒng)一的格式,通常都在“貨物名稱”或“品名”(name of commodity)的標題下,列明交易雙方成交貨物的名稱,也可不加標題,只在合同的開頭部分列明交易雙方同意買賣某種貨物的文句。
跟單員在審查貨物的品名條款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內(nèi)容是否明確、具體,避免空泛、籠統(tǒng)的規(guī)定。
2.該貨物是否是企業(yè)能夠供應且買方需要的商品,凡做不到或不必要的描述性的詞句都不應列人品名條款。
3.是否使用國際上通用的名稱,若使用地方性的名稱,交易雙方是否事先就其含義達成共識。某些新商品的定名及其譯名是否準確、易懂,并符合國際上的習慣稱呼。
4.是否選用了合適的品名,以便減低關稅、方便進出口和節(jié)省運費開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