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關于擬議規劃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 (一)評價結論的形式 通過上述各項工作,應對擬議規劃方案得出下列評價結論中的一種: (1)建議采納環境可行的推薦方案。 (2)修改規劃目標或規劃方案。 (3)放棄規劃。 (二)建議采納環境可行的推薦方案 最初的規劃設想或草案,經過分析、優化,可能會因為各種因素而被淘汰。某些符合規劃的社會經濟發展目標的規劃方案,可能因為不符合環境目標而需要修改或干脆被淘汰。在規劃編制與環境評價融合的循環過程中,實際上最終結論只有兩者取其一,即采納環境可行的規劃方案,或是因為規劃目標不合適無法找到環境可行的規劃方案或提出的規劃方案不如所謂的“零方案”而放棄規劃。 在環境專家與規劃專家意見相左時,規劃環評的結論可能表述為修改規劃目標或規劃方案,提交給決策者權衡決策。 (三)修改規劃目標或規劃方案 通過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如果認為已有的規劃方案在環境上均不可行,則應當考慮修改規劃目標或規劃方案,并重新進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 修改規劃方案應遵循如下原則: (1)目標約束性原則。新的規劃方案不應偏離規劃基本目標,或者偏重于規劃目標的某些方面而忽視了其他方面。 (2)充分性原則。應從不同角度設計新的規劃方案,為決策提供更為廣泛的選擇空間。 (3)現實性原則。新的規劃方案應在技術、資源等方面可行。 (4)廣泛參與的原則。應在廣泛公眾參與的基礎上形成新的規劃方案。 (四)放棄規劃 通過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如果認為所提出的規劃方案在環境上均不可行,則應當放棄規劃。這種情況極少發生。 |
環境影響評價師輔導科目 |
主講老師 |
精講班 |
考題預測班 |
報名 |
||
課時 | 試聽 | 課時 | 試聽 | |||
周建勛 |
40 |
![]() |
10 |
![]() |
||
丁淑杰 |
![]() |
10 |
![]() |
|||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 | 丁淑杰 | 40 | ![]() |
10 | ![]() |
![]() |
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 | 馮老師 | 40 | ![]() |
10 | ![]() |
![]() |
環境影響評價師論壇熱貼: |
【責任編輯:育路編輯 糾錯】 |
|
閱讀下一篇:下面沒有鏈接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