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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訂適當的管理目標與指標 管理因素一旦確定,就要針對每一項管理因素制訂管理目標與指標。管理目標的制訂應綜合考慮建設項目本身和與建設項目有關的各種條件,使之具有可達性和可操作性,有些目標可分步或分期制訂。指標是實現環境目標的定量化依據。而制訂指標的依據又是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因此,生態環境管理指標一定要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和標準的要求,特別要注意地方標準的制約條件。例如對于一項采礦活動來說,一般的目標可能是,一旦采礦工作結束,就要把這個地區的生態價值恢復到等于或大于最初失去的價值。具體的指標可能是土地復墾率達到的百分數、植物的種類數、群落類型數及其所占比例和分布等。采礦過程中因挖掘和運輸產生的揚塵可能會對周邊的居民和農作物產生不利的影響。管理目標可能是:充分監測礦山的粉塵以便評價是否會發生損害;采用適當的緩解措施,如采用減少揚塵的工藝、灑水降塵、安排特定的作業時間等減少揚塵的危害。具體的指標可能是保證居民區或農作區空氣中TSP含量小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標準值。 就目前的生態學研究水平而言,無論是生態環境影響的評價標準,還是管理標準的制訂都存在一定的困難。因為生態系統不像大氣和水那樣是均勻介質和單一體系,而是一種類型和結構多樣性很高、地域性特別強的復雜系統,其影響變化既包括結構的變化也包括功能的變化,既有數量變化問題,也有質量變化問題,并且存在由量變到質變的發展變化規律。而最困難的地方在于生態變化的定量判斷。因此,在這樣一種狀態下,在選擇或制定生態標準時普遍要求符合: (1)能反映生態環境質量的優劣,特別能夠衡量生態環境功能的變化。 (2)能反映生態環境受影響的范圍和程度,盡可能定量化。 (3)能用于規定開發建設活動的行為方式,即具有可操作性。 基于上述要求,選用的標準或其他類似標準可以分別從以F途徑取得: (1)國家、行業和地方規定的標準、規范、規定和要求等。 (2)類比標準。既可以未受人類嚴重干擾的相似生態環境或以相似自然條件下的原生自然生態系統作為類比標準,也可以類似條件的生態因子和功能作為類比標準。 (3)科學研究已判定的生態效應,即通過一系列科學研究已經證明了其生態影響的基準值,但此類基準值還未能上升到標準的地位,如保障生態安全的綠化要求、污染物在生物體內的最高允許濃度(劑量-反應關系)等。 (4)背景值或本底值。以項目所在地的區域生態環境的背景值或本底值作為標準,如區域植被覆蓋率、水土流失本底值等。 (5)借用國外標準。在一定條件下,可適當考慮借用國外標準。 |
環境影響評價師輔導科目 |
主講老師 |
精講班 |
考題預測班 |
報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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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時 | 試聽 | 課時 | 試聽 | |||
周建勛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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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淑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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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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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 | 丁淑杰 | 4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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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 | 馮老師 | 4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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