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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法律責任 一、規劃編制機關人員的責任 1、規劃編制機關的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 第29條規定:規劃編制機關違反本法規定,組織環境影響評價時弄虛作假或者有失職行為,造成環境影響評價嚴重失實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1)違法行為類型:規劃編制單位組織環境影響評價時弄虛作假或有失職行為,一般有下列五種情況: ①應當在規劃編制過程中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而未做環境影響評價的;(指導性規劃) ②按規定應提交環境影響報告書而未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只在規劃中編寫該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說明的;(非指導性規劃) ③應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草案的意見而未征求的; ④報送審查的環境影響報告書中不附公眾意見是否采納說明的; ⑤規劃編制機關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時,提供虛假情況或資料,或者工作不負責任,致使評價結論失實的。 (2)違法后果:規劃編制機關組織環境影響評價時弄虛作假或者有失職行為,造成環境影響評價嚴重夫實的,才承擔法律責任。 |
環境影響評價師輔導科目 |
主講老師 |
精講班 |
考題預測班 |
報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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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時 | 試聽 | 課時 | 試聽 | |||
周建勛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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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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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淑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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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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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 | 丁淑杰 | 40 | ![]() |
1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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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 | 馮老師 | 40 | ![]() |
1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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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價師論壇熱貼: |
【責任編輯:韓志霞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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