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規劃部分名詞解釋 1.舊城改造區指1989年5月《重慶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施行以前,已作為城市用地并進行了建設的地區。 2.新建區指舊城改造區以外,新劃為城市用地的地區。 3.板式建筑又稱條式建筑。指建筑平面外廓基本成矩形,其長邊與短邊之比大于或等于2的建筑,并且短邊長度小于或等于16米。 4.點式建筑指建筑平面外廓基本成矩形,其長邊與短邊之比小于2的建筑。 5.山墻指條式建筑的短邊。山墻上可開設走道窗以及廚房、衛生間、儲物間等次要房間窗。當開設有臥室、起居、辦公等主要房間窗時,視為主要采光面。 6.主要采光面指開設有臥室、起居、辦公等主要房間窗的建筑外墻面。當建筑外墻設計有槽口,槽內開設有臥室、起居、辦公等主要房間窗時,其建筑外墻面亦視為主要采光面。 7.房屋計算高度從室內地坪±0.00算起,到可居住和供人使用的頂層屋面結構層面為止。當室內地坪高于室外地坪0.45米時,其超出部分計入房屋計算高度。當室外地坪不等時,以最低點計算。當建筑物頂部分階時,可按階分段計算。 8.永久性建筑指已登記產權的建筑和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在建建筑。 9.裙房指與高層建筑緊密連接組成一個整體的多、低層建筑。裙房的高度大于24米的,視為高層建筑的一部分。 10.低層建筑指高度小于或等于10米的建筑,低層居住建筑為1層至3層。 11.多層建筑指高度大于10米,小于或等于24米的建筑,多層居住建筑為4層至8層。 12.高層建筑指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居住建筑為9層以上(含9層)。 13.公寓式辦公建筑指單元式空間劃分,單元平均建筑面積大于或等于150平方米,有獨立衛生設備的辦公建筑。單元平均建筑面積小于150平方米的,按居住建筑處理。 14.辦公建筑指非單元式小空間劃分,按層設置衛生設備的用于辦公的建筑。 15.商業建筑指綜合百貨商店、商場、經營各類商品的專業零售和批發商店,以及餐飲等服務的建筑。 16.商住(辦)綜合樓指商業和居住(辦公)混合的建筑。 17.支道在主城區,指車行道為2車道且規劃路幅寬度為16米的城市道路。 18.次干道在主城區,指車行道為3或4車道且規劃路幅寬度大于16米,小于或等于32米的城市道路。 19.主干道在主城區,指車行道為4車道及以上且規劃路幅寬度大于32米的城市道路。 20.鐵路干線指成渝線、渝黔線、襄渝線、渝懷線、渝長線、遂渝線、渝蘭線、達萬線,以及四至范圍為北起襄渝線的北碚站,南到渝黔線的珞璜站,西達成渝線的銅罐驛站,東至渝懷線的唐家沱站的重慶鐵路樞紐。 21.港灣式停車港在道路車行道外側,采取局部拓寬路面形成的,并與主、次干道間設有隔離帶的公共交通停靠帶。 22.劃線式停車港在道路車行道外側,局部拓寬路面形成的,并與主、次干道間未設置隔離帶的公共交通停靠帶。 23.規劃用地范圍線是指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批準的詳細規劃和有關規定,劃定的具體建設項目的規劃用地封閉線。 24.建設用地是指規劃用地范圍線內建設項目的用地。建設用地面積不包括城市規劃道路紅線內的道路用地面積。建設用地面積是計算核定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地率等技術經濟指標的基礎參數。其計算應精確到平方米。 25.道路紅線規劃的城市道路路幅的邊界線。 26.建筑紅線城市道路兩側控制沿街建筑物或構筑物靠臨街面的界線,又稱建筑控制線。 27.城市規劃區的主要次級河流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參照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意見確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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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韓志霞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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