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單位犯罪的定義和特征 單位犯罪指單位實施的危害社會依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一般具備以下特征:(1)主體適格,即屬于合格的單位。(2)依單位意志(單位決定)。(3)為單位利益(利益歸單位)。(4)以單位的名義。(5)由單位成員實施。 其中最主要的是:(1)適格的單位。范圍既包括國有、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也包括依法設立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和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2)以從事合法經營活動為宗旨。(3)違法所得歸單位所有。以單位的分支機構或者內設機構、部門的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亦歸分支機構或者內設機構、部門所有的,應認定為單位犯罪。不能因為單位的分支機構或者內設機構、部門沒有可供執行罰金的財產,就不將其認定為單位犯罪,而按照個人犯罪處理。 (二)刑法確認單位犯罪的模式 《刑法》第30條:“……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睋,單位犯罪應具有法定性。 1.與自然人犯罪共罪名、行為的模式,“行為+主體”模式。這是刑法單位犯罪的主要模式,不同于確認自然人犯罪。刑法確認自然人犯罪,一般只需確認犯罪“行為”,而刑法確認單位犯罪還須一一明示包含單位主體。某種行為被法律規定為犯罪的,一般(默認)包含自然人,但未必包括單位。只有在法律明文規定“單位”實施該行為也應受刑罰處罰的情況下,單位才能成立該罪。如《刑法》規定盜竊行為是犯罪,不言而喻主體包含自然人,法律無需明示;但是否包含單位主體,必須明示。 例:《刑法》第152條(走私淫穢物品罪):“以牟利或者傳播為目的,走私淫穢的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書刊或者其他淫穢物品的,處……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第1款僅規定自然人主體,但是第3款規定“單位犯前兩款罪的……”,明確表述該條之罪的主體包括單位。 在這種模式下,單位犯罪與自然人犯罪具有相同的犯罪行為、使用相同的罪名,從行為、罪名上無法辨別是否單位犯罪。因此對哪種犯罪行為包括單位主體只能查看分則條文有無明文規定。 此外只有“猜測”。猜測的規律是:(1)“法定犯”或“行政犯”(如破壞經濟秩序、環境資源、危害公共衛生的犯罪),較多包含單位犯罪主體。(2)“自然犯”通常不包含單位主體,如殺人、傷害、強奸、放火、爆炸、搶劫、盜竊、敲詐勒索、詐騙(《刑法》第266條規定的一般詐騙)等“天然”犯罪或者自古以來就認為具有道義上的“惡”的犯罪。 2.獨立模式,即只包含單位犯罪主體的犯罪。在個別場合,刑法單獨規定單位犯罪,不包含自然人犯罪主體,這大體有兩種情形: (1)罪名上直接顯示出是單位犯罪。如《刑法》第387條之“單位受賄罪”、第393條之“單位行賄罪”。與之相對,受賄罪、行賄罪只包含自然人主體。 (2)罪名上不直接顯示,但根據法條規定及罪名間的關系可推斷出只包含單位行為的犯罪。如《刑法》第396條之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罰沒財物罪限定主體是單位,假如不是單位集體私分,而是個人行為,則應當構成貪污罪。所以,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罰沒財物罪可理解為是一種單位集體私分形式的“貪污”,只不過沒有直接使用單位貪污的罪名。 (三)單位犯罪與個人犯罪的區別:不以單位犯罪論處的四種情況 根據司法解釋,下列四種情況不以單位犯罪論處而應當以個人犯罪或者自然人犯罪論處: 1.無法人資格的獨資、合伙企業犯罪的。 2.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 3.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 4.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 例:如某教育書店的負責人甲,以該店名義盜印《現代漢語詞典》、《新華字典》19萬冊,以書店名義銷售,經營額230萬元。非法所得歸個人所有。雖表面具備單位犯罪特征,但不認為是單位犯罪,應當按個人犯罪論處。 (四)單位犯罪的處罰:一般雙罰,例外單罰 《刑法》第31條:“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1.一般雙罰(“兩罰”原則),即《刑法》第31條第1款的規定:(1)對單位判處罰金。(2)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 單位犯罪的一般采取“雙罰制”。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即對單位犯罪一般實行“兩罰”原則。 例:《刑法》第164條(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個別采取單罰,即《刑法》第31條第2款的規定:“法有特別規定的,依照規定! 例:《刑法》第162條(妨害清算罪):“公司、企業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 把上述兩例對比,不難發現,前一例中處罰單位和責任人,屬于“兩罰”;后一例中只處罰責任人,屬于單罰。 從《刑法》現有的規定看,“兩罰”是普遍的,單罰是個別的。單罰的場合一般只罰單位犯罪的責任人。如:(1)妨害清算罪。(2)私分國有資產罪。(3)私分罰沒財物罪。(4)單位受賄罪。(5)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6)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五)正確認定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審理金融犯罪案紀要》: 1.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在單位實施的犯罪中起決定、批準、授意、縱容、指揮等作用的人員,一般是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包括法定代表人。 2.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在單位犯罪中具體實施犯罪并起較大作用的人員。既可以是單位的經營管理人員,也可以是單位的職工,包括聘任、雇傭的人員。應當注意的是,在單位犯罪中,對于受單位領導指派或奉命而參與實施了一定犯罪行為的人員,一般不宜作為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審理走私案紀要》:根據單位人員在單位走私犯罪活動中所發揮的不同作用,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確定為一人或者數人。對于受單位領導指派而積極參與實施走私犯罪行為的人員,如果其行為在走私犯罪的主要環節起重要作用的,可以認定為單位犯罪的直接責任人員。 (六)單位犯罪的其他問題 1.對單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定罪的數量標準是否相同?一般不同,單位犯罪定罪數額起點較高。 例:根據公安部立案標準,涉嫌票據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個人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2)單位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對單位犯罪的責任人和自然人犯罪的處罰有沒有差別?不能一概而論。(1)鑒于單位犯罪利益歸單位,通常對單位犯罪的責任人的處罰輕于自然人犯罪。(2)在有的犯罪中,對單位犯罪的責任人和自然人犯罪的處罰相同。 3.對單位犯罪的責任人是否區分主犯、從犯?不是必須的。 法院批復:在審理單位故意犯罪案件時,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根據作用大小,區分主犯、從犯;不好區分的,也可不區分主犯、從犯,按照其在單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處刑罰。 《審理金融犯罪案紀要》:對單位犯罪中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根據其在單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節,分別處以相應的刑罰;主管人員與直接責任人員,在個案中,不是當然的主、從犯關系,有的案件,主管人員與直接責任人員在實施犯罪行為中的主從關系不明顯的,可不分主、從犯。但具體案件可以分清主、從犯,且不分清主、從犯,在同一法定刑檔次、幅度內量刑無法做到罪刑相適應的,應當分清主、從犯,依法處罰。 4.單位之間是否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可以。 《審理金融犯罪案紀要》:兩個以上單位以共同故意實施的犯罪,應根據各單位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大小,確定犯罪單位的主、從犯。 5.自首能否適用于單位犯罪?能。如果由該單位犯罪的責任人員能夠代表單位意志投案自首,符合法定自首條件的,也可以成立單位犯罪的自首。 《審理走私案紀要》:在辦理單位走私犯罪案件中,對單位集體決定自首的,或者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首的,應當認定單位自首。認定單位自首后,如實交代主要犯罪事實的單位負責的其他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視為自首,但對拒不交代主要犯罪事實或逃避法律追究的人員,不以自首論。 6.公司實施單位犯罪后,被兼并更名,是否還應追究單位犯罪的刑事責任? 《審理走私案紀要》:單位走私犯罪后,發生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資產重組情形,以及被依法注銷、宣告破產等情況的,無論承受該單位權利義務的單位是否存在,均應追究原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例:某國有企業索要回扣23萬元,入小金庫,以獎金形式分給職工,構成單位受賄罪。該公司后來被有償轉讓給某工程局并更名。是否仍要追究該單位犯罪?應當追究,但僅處罰直接責任人。因為原單位因被兼并更名已經死亡,不處罰原單位,也不處罰兼并更名后的新單位。 7.對單位犯罪的責任人判處罰金的,數額不得高于對單位所處的罰金。 例題: (2005/二/52)下列哪些行為不構成單位犯罪? A.甲、乙、丙出資設立一家有限責任公司專門從事走私犯罪活動 B.甲、乙、丙出資設立的公司成立后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為主要經營活動 C.某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以公司名義印刷非法出版物,所獲收入由他們二人平分 D.某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組織職工對前來征稅的稅務工作人員使用暴力,拒不繳納稅款 答案:ABC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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