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密集區,注意細節】 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包括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公司規模較小、股東人數較少的有限公司,組織機構可以簡化,不設董事會,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監事會,設一名監事。 (一)股東會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它對外不代表公司,對內不管理公司的具體事務,只負責重大問題的決策。 1.股東會會議種類。分為首次會議、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首次會議是在公司成立后第一次召開的股東會。定期會議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臨時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召開:(1)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時。(2)1/3以上的董事提議時。(3)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監事提議時。這里需要注意:如果股東提議,強調的不是人數而是表決權。如果是董事提議,強調的是人數。如果是監事提議,強調的是組織而不是人數。 2.股東會會議的召集與主持。(1)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與主持。(2)定期會議、臨時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履行職務或者不能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不設董事會的,由執行董事召集與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監事召集與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股東會的職權由《公司法》第38條進行了規定。對經股東會決議的事項,如果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4.股東會會議召開時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由章程規定。但下列事項屬于特別決議事項,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1)修改公司章程。(2)增加、減少注冊資本。(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4)變更公司形式。 [重點法條提示]《公司法》第38條、40條、41條、44條。 (二)董事會 董事會是公司的經營決策機構、股東會的執行機構,對股東會負責。 1.董事會的組成。公司董事會由3-13名的董事組成。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有公司職工的代表。其他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章程規定。董事任期由章程規定,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2.董事會會議的召集與主持。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與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與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與主持。 3.董事會職權。《公司法》第47條進行了規定。但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4.董事會會議決議。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法律有規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5.經理。有限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經理的職權《公司法》第50條作了規定,公司章程對經理職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重點法條提示]《公司法》第45條、47條、48條、51條。 (三)監事會 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對股東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1.監事會的組成。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應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體比例由章程規定。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的任期每屆為3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2.監事會會議的召集與主持。監事會由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的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會議。 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3.監事會的職權。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1)檢查公司財務。(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3)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4)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5)依據《公司法》第152條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6)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監事發現公司的經營狀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4.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法律有規定的以外,由章程規定。監事會決議應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重點法條提示]《公司法》第52條、54條、55條、57條。 例題: 1.(2006/三/94-96)甲公司出資70%,乙公司出資30%共同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丙(注冊資本2000萬元),雙方的《投資協議》約定:丙公司董事會成員為三人,第一任董事長由乙公司推薦、財務總監由甲公司推薦;股東拒絕參加股東會會議的,不影響股東會決議的效力。請回答下列問題: (1)丙公司章程對《投資協議》的內容予以確認,則丙公司董事會的下列何種行為符合法律規定? A.選舉乙公司董事長帥某為丙公司董事長 B.任命公司監事、甲公司代表馬某為財務總監 C.任命帥某為公司總經理 D.決定斥資500萬元參股某廣告公司 ——答案:AC。選項A、C屬于董事會的職權。選項B、D不在董事會的職權范圍內,所涉事項屬于股東會的職權。 (2)丙公司成立后簽訂了收購乙公司資產的合同并已支付部分價款。甲公司為獲得丙公司的經營控制權,于某日提請召開臨時董事會,該次臨時董事會作出的下列何種決議違反公司法的規定? A.收購乙公司資產的未付價款暫停支付 B.同意甲公司代表秦某辭去丙公司監事職務,改任丙公司董事 C.任命秦某擔任丙公司總經理 D.解除帥某的公司總經理職務 ——答案:B。選項A、C、D屬于董事會的職權,選項B屬于股東會的職權。 (3)為控制丙公司,秦某以甲公司的名義和丙公司董事的名義提請召開臨時股東會,并于合法時間內通知了乙公司,乙公司和帥某未到會。秦某與代表甲公司的另一董事決定由秦某主持會議,并作出了更換公司董事和董事長的臨時股東會決議。下列關于該股東會決議效力的何種說法是正確的? A.該股東會提議程序違法,故決議無效 B.該股東會召集和主持程序違法,故決議無效 C.該股東會無乙公司參加,故決議無效 D.該股東會程序合法,且乙公司是自動棄權,故決議有效 ——答案:B。從題干及前面兩題來看,秦某是甲公司的代表同時也是公司的董事,由于甲公司出資70%,公司章程規定的董事會成員只有3人,依據《公司法》第40條,股東會的提議程序合法,選項A錯誤。在有限公司中,股東會是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的,監事或者代表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召集股東會、副董事長或者董事主持股東會必須依法進行。本題中,顯然股東會的召集與主持程序違法,據此選項D錯誤。由于公司章程中規定了股東拒絕出席股東會的,不影響決議的效力,因此選項C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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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盧雁明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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