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基本概念】 犯罪未遂: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犯罪未遂的特征是: 1、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是指行為人開始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作為某種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 2、犯罪沒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內容沒有完全實現,沒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對于結果犯,行為人僅僅實現了其實施犯罪的故意,沒有實現其犯罪的目的或犯罪結果的故意。對于實行犯,其實施犯罪行為的故意也沒有完全實現,即行為人欲實施完畢的行為沒有實施完畢。不論行為和結果,都是刑法規定的作為犯罪客觀方面要件的必要組成部分;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為人沒有預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觀原因。 犯罪未遂包括兩種類型:1、實行終了的未遂和未實行終了的未遂。實行終了的未遂是指行為人已經將犯罪的實行行為實施完畢,但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沒有得逞。未實行終了的未遂,是指行為人在實施行為的過程中,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客觀因素的介入,導致行為人不敢或不能把行為實行終了,以致犯罪沒有得逞。 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能犯未遂是指根據犯罪時的主客觀情況,犯罪行為本來有可能得逞,但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因素的介入使犯罪沒有得逞。不能犯未遂,是指由于行為人主觀認識上的原因或行為手段或行為對象等原因,犯罪不具備得逞的客觀可能性。 犯罪預備:是指直接故意犯罪的行為人為了實施某種能夠引起預定危害結果的犯罪實行行為,在準備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條件活動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進入實行階段的狀態。 犯罪預備有兩種類型: 一、為犯罪準備工具。 準備犯罪工具,包括制造、改造、找尋、購買等多種方式,其目的是為犯罪準備最合手、適用的工具。如為殺人而購買刀子,或自制利刃、火器等,為盜竊準備撬壓工具、攀登工具等,為投毒購買毒藥等均屬為犯罪準備工具。 二、為犯罪創造條件。 為犯罪創造條件是指除為犯罪準備工具以外的其他全部準備活動,如踩點、跟蹤、了解、掌握犯罪對象的活動規律,確定最佳地點和最佳時間,籌集資金、學習攀登、搏斗、誘騙等技巧,均屬為犯罪創造條件。 預備犯罪只是犯罪的準備工作,犯罪行為事實上并未實際發生,侵害行為和后果還沒有產生。對此,刑法認為犯罪預備也是犯罪行為,應負刑事責任,可以比照犯罪既遂減輕或者免于刑事處罰。 為了犯罪而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行為,是犯罪預備。如為了盜竊而準備鑰匙,排除實施犯罪行為的障礙等。應當根據預備的程度和對社會造成危害的程度等追究其刑事責任,但是可以比照犯罪既遂予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司法考試法規相關】 《刑法》第二十二條 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三條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十四條 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司法考試真題解析】 甲潛入乙的住宅盜竊,將乙的皮箱(內有現金3萬元)扔到院墻外,準備一會兒翻墻出去再撿。偶爾經過此處的丙發現皮箱無人看管,遂將其拿走,據為己有。15分鐘后,甲來到院墻外,發現皮箱已無蹤影。對于甲、丙行為的定性,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2008-2-6) A.甲成立盜竊罪(既遂),丙無罪 B.甲成立盜竊罪(未遂),丙成立盜竊罪(既遂) C.甲成立盜竊罪(既遂),丙成立侵占罪 D.甲成立盜竊罪(未遂),丙成立侵占罪 答案:C 下列哪些選項是錯誤的? (2006-2-54) A.甲、乙二人合謀搶劫出租車,準備兇器和繩索后攔住一輛出租車,謊稱去郊區某地。出租車行駛到檢查站,檢查人員見甲、乙二人神色慌張便進一步檢查,在檢查時甲、乙意圖逃離出租車被抓獲。甲、乙二人的行為構成搶劫(未遂)罪 B.甲深夜潛入某銀行儲蓄所行竊,正在撬保險柜時,聽到窗外有響動,以為有人來了,因害怕被抓就悄悄逃離。甲的行為構成盜竊(未遂)罪 C.甲意圖殺害乙,經過跟蹤,掌握了乙每天上下班的路線。某日,甲準備了兇器,來到乙必經的路口等候。在乙經過的時間快要到時,甲因口渴到旁邊的小賣部買飲料。待甲返回時,乙因提前下班已經過了路口。甲等了一陣兒不見乙經過,就準備回家,在回家路上因兇器暴露被抓獲。甲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未遂)罪 D.甲意圖陷害乙,遂捏造了乙受賄10萬元并與他人通奸的所謂犯罪事實,寫了一封匿名信給檢察院反貪局。檢察機關經初查發現根本不存在受賄事實,對乙未追究刑事責任。甲欲使乙受到刑事追究的意圖未能得逞。甲的行為構成誣告陷害(未遂)罪 答案:AC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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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盧雁明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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