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考試中對競爭法行為的認定和范圍的指導內容和容易混淆知識點歸納如下: (一)監督管理機構和監督管理對象(銀行業監督管理法2):銀監會,垂直領導體制。 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對在中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 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對銀 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的規定。 (二)監管職責的范圍(銀行業監督管理法15-32 ) 1、制定規章;2、審批金融機構組織;3、審查金融機構的股東;4、審查金融機構的金融產品;5、對銀行業市場準入實施管制;6、規定 金融機構高管的任職資格;7、制定業務審慎經營規則;8、對銀行業自律組織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9、國際合作。 (三)銀監會的監督管理措施 1、強制信息披露:(1)獲取財務資料(銀行業監督管理法33);(2)現場檢查(銀行業監督管理法34);(3)詢問企業高層人員(銀 行業監督管理法35);(4)向公眾披露信息(銀行業監督管理法36); 2、強制整改(銀行業監督管理法37); 3、接管、重組與撤銷:(1)事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法38、39);(2)措施(銀行業監督管理法40); 4、凍結帳戶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41); 5、調查權(銀行業監督管理法42) (四)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的職權(《商業銀行法》第76條、77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76: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萬元以上的,并 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萬元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建議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未經批準辦理結匯、售匯的; 2、未經批準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買賣金融債券或者到境外借款的; 3、違反規定同業拆借的。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77: 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 改正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建議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拒絕或者阻礙中國人民銀行檢查監督的; 2、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報表和統計報表的; 3、未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比例交存存款準備金的。 以上是司法考試在競爭法中的應用和具體考察的地方,要注意詳加掌握并理解應用。 |
| 輔導科目 | 課時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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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沖刺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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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盧雁明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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