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中對競爭法行為的認定和范圍的指導內容和容易混淆知識點歸納如下: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 1、出讓土地使用權 (1)含義與特征(城市房地產管理法7);(2)方式(城市房地產管理法12);(3)年限:居住用地70年、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其他50年;(4)用途改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17);(5)出讓用地限期開發(城市房地產管理法25) 2、劃撥土地使用權 (1)含義與特征(城市房地產管理法22);(2)范圍(城市房地產管理法23) 3、房地產建設規劃管理 我國實行城鄉規劃管理制度,其中的重要內容就是建設規劃許可。建設規劃許可分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 (二)房地產交易(轉讓、抵押、租賃) 1、交易的一般原則(城市房地產管理法31):房地同一原則。 2、轉讓:(1)出讓用地轉讓條件(城市房地產管理法38);(2)劃撥用地轉讓條件(城市房地產管理法39) 3、抵押:(1)抵押權客體(城市房地產管理法47);(2)劃撥用地抵押的處理(城市房地產管理法50);(3)新增房屋處理(城市房地產管理法51) 4、租賃:劃撥用地租賃的處理(城市房地產管理法55) (三)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管理法4)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四)集體土地使用權 1、農用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承包法》 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1)家庭承包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 ①承包合同(土地管理法20、22)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②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土地管理法32、37) 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2)其他方式的承包 2、非農用地使用權 (1)非農經營用地使用權(土地管理法60):投資取得; (2)非農公益用地使用權(土地管理法61):撥付取得; (3)宅基地使用權(土地管理法62):分配取得,無償無期限,身份限制,建設自用房屋,一戶一宅。 (五)耕地保護(土地管理法37) (六)建設用地 建設用地是指用于建造建筑物或構造物的土地。 1、建設用地的取得(土地管理法44)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非農用地除外。 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除此之外,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2、建設用地的類型 我國將建設用地分為國家建設用地和鄉(鎮)村建設用地。 (1)國家建設用地(土地管理法45)-土地征收制度 (2)鄉(鎮)村建設用地-審批權限 ①非農經營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②非農公益用地:先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③宅基地:先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再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3)臨時建設用地(土地管理法57) 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土地使用者應當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 建設用地是指用于建造建筑物或構造物的土地。 1、建設用地的取得(土地管理法44)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非農用地除外。 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除此之外,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2、建設用地的類型 我國將建設用地分為國家建設用地和鄉(鎮)村建設用地。 (1)國家建設用地(土地管理法45)-土地征收制度 (2)鄉(鎮)村建設用地-審批權限 ①非農經營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②非農公益用地:先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③宅基地:先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再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3)臨時建設用地(土地管理法57) 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土地使用者應當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 以上是司法考試在競爭法中的應用和具體考察的地方,要注意詳加掌握并理解應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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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盧雁明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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