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訴訟的特征 (1)民事訴訟具有公權性 民事訴訟是以司法方式解決平等主體之間的糾紛,是由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決定民事爭議,是由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決定民事爭議。它既不同于群眾自治組織性質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以調解方式解決糾紛,也不同于由民間性質的仲裁委員會以仲裁方式解決糾紛。 (2) 民事訴訟具有強制性 強制性是公權力的重要屬性。民事訴訟的強制性既表現在案件的受理上,又反映在裁判的執行上。調解、仲裁均建立在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只要有一方不愿意選擇上述方式的,調解、仲裁就無從進行;民事訴訟則不同,只要原告的起訴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無論被告是否愿意,訴訟均會發生。調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依賴當事人的自覺履行。法院裁決不同,當事人不自動履行生效裁決所確定的義務,法院可以依法強制執行。 例題: 民事訴訟與和解、調解、仲裁的主要區別在于( )。 A.民事訴訟是解決民事訴訟的最好方式 B.民事訴訟的裁判結果具有強制力 C.民事訴訟有國家的介入 D.民事訴訟的結果當事人容易接受 【解析】調解、仲裁均建立在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只要有一方不愿意選擇上述方式解決爭議,調解、仲裁就無從進行;民事訴訟則不同,只要原告的起訴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無論被告是否愿意,訴訟均會發生。調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但是仲裁裁決具有強制執行力,所以裁決結果是否有強制執行力不是訴訟與和解、調解、仲裁的主要區別。故選C。 2.回避 回避制度是指為了保證案件的公正審判,而要求與案件有一定的利害關系的審判人員或者其他有關人員,不得參與本案的審理活動或者訴訟活動的審判制度。 ①回避適用的對象。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適用回避的人員包括:審判人員(包括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員等。 ②適用回避的情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回避:第一,審判人員或其他人員是本案當事人或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第二,審判人員或其他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第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的公正審判。所謂“其他關系”是指有除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及與當事人有近親屬關系以外的特殊親密或仇嫌關系的存在,足以影響案件的公正審理。 例題: 甲和乙因合同糾紛訴至法院,訴訟過程中發現下列情形,不應回避的是( )。 A.證人劉某,是乙的妻子 B.審判員王某,是甲的哥哥 C.合議庭審判員于某與該案的審理結果有利害關系 D.合議庭組成人員中的陪審員周某,是甲的弟弟 【解析】《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前款規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故選A。 3.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審理簡單民事案件和簡單經濟糾紛案件所適用的程序。 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只有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第一審案件。而且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才能適用簡易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列舉了五類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發回重審的;共同訴訟中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法律規定應當適用特別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人民法院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的。 例題: 下列關于訴訟程序的選項中,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是( )。 A.發回重審的案件 B.共同訴訟中,原告一方有50人 C.甲起訴乙,要求乙返還借款3 000元,但起訴時乙下落不明 D.甲起訴乙合同違約,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無原則分歧 【解析】《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即適用簡易程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列舉了五類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發回重審的;共同訴訟中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法律規定應當適用特別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人民法院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的。故選D。 4.審判監督程序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①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②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③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④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⑤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⑥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⑦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⑧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⑨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⑩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內提出;二年后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以及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裁定由院長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例題: 有權對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決和裁定抗訴的檢察機關是( )。 A.同級人民檢察院 B.各級人民檢察院 C.上一級人民檢察院 D.上級人民檢察院 【解析】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的規定可知,上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故選D。 |
公務員精講班輔導 |
主講老師 |
課時 |
學費 |
論壇 |
報名 |
|
---|---|---|---|---|---|---|
行政能力測驗網絡輔導 | 伊強 | 30 | ¥300 | |||
申論網絡輔導 | 陳亞菲 | 30 | ¥200 | |||
公務員面試指導網絡輔導 | 張玲莉 | 10 | ¥200 | |||
學費:《行政能力測驗》300元,《申論》200元,《公務員面試指導》200元; |
熱門資料下載: |
公務員版塊列表: |
公務員最新熱貼: |
【責任編輯:郭潔 糾錯】 |
|
閱讀上一篇:法律常識練習題(四十八)附參考答案 |
|
閱讀下一篇:法律常識練習題(五十一)附參考答案 |
|
|
【育路網版權與免責聲明】 | |
① 凡本網注明稿件來源為"原創"的所有文字、圖片和音視頻稿件,版權均屬本網所有。任何媒體、網站或個人轉載、鏈接、轉貼或以其他方式復制發表時必須注明"稿件來源:育路網",違者本網將依法追究責任; | |
② 本網部分稿件來源于網絡,任何單位或個人認為育路網發布的內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權益,應該及時向育路網書面反饋,并提供身份證明、權屬證明及詳細侵權情況證明,育路網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將會盡快移除被控侵權內容。 |
·07-09年公務員考試行測命題趨勢分析 |
·福建:2010年公務員考試行測資料分析題型分析 |
·福建:2010年公務員行測判斷推理題備考指導 |
·綜合基礎知識:中國文學常識大全下 |
·2010年國家公務員考試行測分析與備考策略 |
·公考行測出題頻率最高題型:細節推斷題 |
·2010年國家公務員言語理解與表達備考 |
·閱讀經典難題解題技巧演示 |
·公務員考試片段閱讀技巧之因果式 |
·2010年國考言語理解與表達具體特點 |
·言語理解與表達強化訓練題二 |
·言語理解與表達練習題解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