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考公務員是先筆試,還是先面試?在省政協委員李福泉眼里:事關公務員招考的公平公正!在得到省人事廳的相關答復后,李福泉堅持:應該將面試環節前移至筆試之前,防止招考腐敗。 建議:面試提前且不計分數 今年“省兩會”期間,省政協委員李福泉提出:公務員公開招考面試環節權力過大。現行公務員(含事業編制人員)公開招考制度采取先筆試,后面試,再確定最后人選的方式,面試環節主觀成分大,又實質上具有最后決定權,給腐敗留下了較大的空間,無背景、無經濟的貧窮學子很難在面試環節中勝出。 李福泉建議,將面試關口前移,把面試作為報考的前提和基本條件,面試不計分數,所有報考者通過面試關后,參加統一公務員(含事業單位招錄人員)筆試,按筆試成績高低擇優錄用,最大限度預防和減少腐敗,使公務員招考工作更加公正、公平。 答復:擬試行面試旁聽制度 省人事廳近日答復稱,現行廣東公務員考試錄用工作,是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及《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等單項配套法規明確規定:“(一)發布招考公告;(二)報名與資格審查;(三)考試;(四)考察與體檢;(五)公示、審批或備案。”“公務員錄用考試采取筆試和面試的方式進行”。這些規定要求面試必須在公務員招考報名和筆試之后安排。 省人事廳還透露,未來將在筆試、面試、體檢過程中,加強監督和管理,如設立舉報監督電話和信箱,并邀請紀檢監察、人大、政協等部門派人到現場監督。此外,還將試行面試旁聽制度,并實行擬錄用人員公示制度,推進了公務員考錄工作“陽光作業”。 重申:《公務員法》無硬規定 收到省人事廳如此詳細的答復,李福泉委員卻仍是不解,他挨個給記者指了出來:《公務員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條規定,公務員錄用考試采取筆試和面試的方式進行,但沒有明文規定筆試應在前,面試在后。 李福泉還說,人事部頒布的《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第一章第五條沒有明確規定筆試和面試的先后順序,同時明確,必要時,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對上述程序進行調整。 《廣東省國家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也沒有明確筆試和面試的先后順序。(記者許琛、通訊員張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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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郭潔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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