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 則 第九十二條 本法所稱不動產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著物。 本法所稱動產是指不動產以外的物。 第九十三條 本法所稱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定金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包括當事人之間的具有擔保性質的信函、傳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擔保條款。 第九十四條 抵押物、質物、留置物折價或者變賣,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第九十五條 海商法等法律對擔保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九十六條 本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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