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法條: 第28條。 相關法條:本法第29條、第31條、第82條第6款;《刑訴解釋》第23和、第27條、第31條;《高檢刑訴規則》第29條。。 意思分解; 1、 本條規定的是刑事司法工作人員應當回避的法定情形。這晨的刑事司法工作人員是拽刑事案件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民時根據第31條的規定,書記員、翻譯人員以及鑒定人員也適用此規定。本條所規定的幾種情形相對于第29條而言屬于法院回避事由,這些回避事由都屬于因與本案有一定的利害關系而可能影響本案的公正處理。 2、 注意這里的"近親屬"的范圍具有特定性,根據本法第82條第6款的規定,是拽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可見這顯然不同于民事訴訟中的近親屬范圍,后者的范圍還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而且兄弟姐妹也不僅公限于同胞的兄弟姐妹。 3、 與本條規定的法定回避事由密切相關的是第29條規定的回避情形。所謂"請求回避事由",好當事人有權請求回避的情形,主要是指由于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接受了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請客送禮、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其他當事人及其法院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根據第31條的規定,書記員、翻譯人員以及鑒定售貨員也適用此種規定。根據《刑訴解釋》第27條的規定,在這種情形之下的回避申請,申請人應當提供證明材料。 4、 根據《刑訴解釋》第31條的規定,凡是參加過本案的偵查、審查起訴的偵查、檢察人員,如果調到人民法院工作,不得擔任本案的審判人員,即也屬于應當回避的情形。該條還規定,凡是在一個審判程序中參加過本案審判工作的合議庭組成人員,不得再參加本案其他程序的審判。根據《高檢刑訴規則》第29條的規定,參加過本案偵查的偵查人員,如果設至人民檢察院工作,不得擔任本案的檢察人員。可見這兩個重要司法解釋在這方面的規定具有一致性。 5、 注意,基于評價的不可替代性、不可選擇性與優先適用性等特征,證人是不適用回避制度的。 |
輔導科目 | 課時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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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沖刺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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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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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盧雁明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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