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量刑
6.立功的概念及種類?
犯罪分子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或提供重要線索,使其他案件偵破的行為。
立功種類:一般立功、重大立功。
①一般立功、重大立功的認定:
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外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
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
一般立功(重大立功)認定 犯罪分子檢舉、揭發、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
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重大)突出表現
②立功犯的刑事責任:
一般立功——可以從輕、減輕處罰
立功犯刑事責任 重大立功——可以減輕、免除處罰
自首 + 重大立功——應當減輕、免除處罰
7數罪并罰及其適用原則?
數罪并罰:人民法院對行為人在法定時間界限內所犯數罪分別定罪量刑后,按法定并罰原則、刑期計算方法,決定其應執行的刑罰的制度。
※數罪并罰的“實質”:解決或協調行為人所犯數罪的宣告刑與執行刑間的關系。
②數罪并罰原則:數罪并罰制度的核心、靈魂。
★并科原則(相加原則):將行為人所犯數罪分別宣告的各罪刑罰絕對相加、合并處罰。
★吸收原則:犯罪人所犯罪行應受的較重刑罰吸收較輕的刑罰,按較重刑罰執行。
★限制加重原則(限制并科原則):以行為人所犯數罪中法定刑或已判處的最重刑罰為基礎,再在一定限度之內對其予以加重作為執行刑罰的合并處罰。
●中國“限制加重原則”特點:1)采用雙重限制加重2)合并處罰刑期,在數刑中最
高刑期以上,可能突破有期自由刑的法定最高刑3)不得將同種有期自由刑升格。
★折中原則(混合原則):以某種原則為主,其他原則為輔。
③中國數罪并罰原則特征:以限制加重原則為主,吸收原則、并科原則為補充的折中原則。
★全面兼顧各種并罰原則,包括并科原則、吸收原則、限制加重原則。
★各種原則均無普遍適用效力,每一原則僅適用于特定刑種。
★限制加重原則居主導地位,并科原則、吸收原則處于輔助地位。
★吸收原則與限制加重原則相互排斥,并科原則相對獨立。
④數罪并罰原則適用規則:
★宣告的數個主刑有數個死刑或最重為死刑,適用吸收原則,執行一個死刑。
★宣告的數個主刑有數個或最重為無期徒刑,適用吸收原則,執行一個無期徒刑。
★宣告的數個主刑為有期自由刑,采用限制加重原則合并處罰。
★數罪中有附加刑,采用并科原則,仍須執行。
⑤判決宣告前一人所犯數罪的合并處罰:
★判決宣告前一人所犯“同種數罪”:無須并罰,只實行一罪從重處罰。
★對于“異種數罪”,或判決宣告后—→刑罰執行完畢前發現的同種漏罪、再犯同種數罪
應當實行數罪并罰。
⑥刑罰執行期間發現“漏罪”的合并處罰:
★“先并后減”原則:刑罰執行期間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前的其他罪尚有未判決,應當
對新發現的罪單獨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按一定原則實行并罰。
⑦刑滿釋放后再犯罪并發現漏罪:
★漏罪發生期間:1)前罪判決宣告前的犯罪2)前罪刑罰執行期間的犯罪。
★若漏罪與新罪為異種數罪,則應數罪并罰;若漏罪與新罪為同種數罪,則一罪從重。
⑧緩刑、假釋考驗期間的漏罪、犯新罪:
★緩刑、假釋考驗期發現“漏罪”:應當撤銷緩刑、假釋,對漏罪作出判決,將前罪與后
罪實行數罪并罰。
★緩刑、假釋考驗期又犯“新罪”:應當撤銷緩刑、假釋,對新罪單獨作出判決,將前罪
與新罪的判決實行數罪并罰。
⑨刑罰執行期間“又犯新罪”的合并處罰:
★“先減后并”:判決宣告后—→刑罰執行完畢前,犯罪分子又犯罪,應當對新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與后罪所判處的刑罰,實行數罪并罰。
●先減后并作用:1)給予罪犯程度更重的懲罰:(體現于有期自由刑)2)隨著刑罰執
行期限推移不斷提高對再犯新罪者的制裁,維護監規與改造成果,活化行刑效能。
⑩有漏罪又有新罪時:按“漏罪在先(先并后減),新罪在后(先減后并)”實行兩次并罰。
8.緩刑制度及其適用條件?
對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暫緩執行原刑罰,確實不致在危害社會的,規定一定考驗期,暫緩其刑罰的執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驗期內沒有發生法定撤銷緩刑的情形,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的制度。
緩刑制度的種類:一般緩刑制度、戰時緩刑制度。
①緩刑適用條件:
★一般緩刑適用條件:
●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刑):刑度條件。
●根據犯罪情節、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危害社會:實質條件、根本條件。
●犯罪分子不能是累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罪犯可以適用緩刑)。
刑度條件: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般緩刑條件 實質條件、根本條件:不致危害社會
消極條件:不可以是“累犯”(危害國家安全罪可緩刑)
時間條件:戰時
戰時緩刑條件 對象:3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軍人(應含拘役)
基本依據、最關鍵適用條件:戰爭條件下無現實危險
★戰時緩刑適用條件:
●適用的時間是戰時:
●適用對象是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應含拘役)的犯罪軍人:
●適用的最基本依據、最關鍵適用條件是在戰時無現實危險:
②戰時緩刑制度:在戰時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沒有現實危險的犯罪軍人,暫緩其刑罰的執行,允許其戴罪立功,若確有立功表現,可以撤銷原刑罰,不以犯罪論處。
緩刑種類 時間要求 刑度條件 關鍵條件 考驗要求 法律后果
一般緩刑 無要求 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致危害社會 沒有違法犯罪 視為沒有實行刑罰
戰時緩刑 戰時 (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 沒有現實危險 有立功表現 不以犯罪論處
③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算,判決前先行羈押的不可折抵考驗期。
拘役:原刑期以上 ~ 1年,但須≥2個月
緩刑考驗期
有期徒刑:原刑期以上 ~ 5年,但須≥1年
④緩刑考察內容:
★遵守規定:1)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2)向執行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3)遵守執行機關有關會客規定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遷居,應報經執行機關批準(與“管制”相似,但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考察內容:1)是否犯新罪或漏罪2)違反法律、法規、緩刑管理制度,且情節嚴重。
★執行機關:公安機關(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假釋考驗期、緩刑考驗期)。
⑤緩刑法律后果:
無違反有關規定,原判刑罰不再執行,并予以公告
緩刑法律后果 緩刑考驗期間,發現有漏罪、犯新罪,應當撤銷緩刑,實行數罪并罰
緩刑考驗期內,違反有關規定,且情節嚴重,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適用減刑,若確有“重大立功”表現,可以考慮減刑。
★緩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無論緩刑是否撤銷,所判處的附加刑都要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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