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繼續犯極其特征?
想續犯,亦稱持續犯,是指犯罪行為自著手實行之時直到其構成既遂,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行為終了的一定時間內,該犯罪行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狀態同時出于持續過程重的犯罪形態。在我國《刑法》所規定的犯罪當中,非法拘禁罪、窩藏罪、窩藏贓物罪、遺棄罪是典型的繼續犯。
繼續犯的構成特征是:
(1) 繼續犯必須是基于一個犯罪故意實施一個危害行為的犯罪。
(2) 繼續犯是持續地侵犯同一或相同直接客體的犯罪。
(3) 繼續犯的犯罪行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狀態同時處于持續過程中。
對于此特征的理解:1)繼續犯的犯罪行為必須具有持續性。2)繼續犯的行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狀態必須同時處于持續狀態。3)繼續犯的犯罪行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狀態必須同時處于持續過程之中。
(4) 繼續犯必須以持續一定時間或一定時間的持續性為成立條件。
對于繼續犯應按刑法規定以一罪論處,不實行數罪并罰。
2.想象竟和犯極其特征?
想象競合犯,亦稱想象數罪,是指行為人基于一個犯罪意圖所支配的數個不同的罪過,實施一個危害行為,而觸犯兩個以上異種罪名的犯罪形態。
想象競合犯的構成特征是:
(1) 行為人必須基于一個犯罪意圖所支配的數個不同的罪過而實施犯罪行為。“一個犯罪意圖”,既可以是故意犯罪的意圖,也可以是過失犯罪的意圖;既可以是單一的犯罪意圖,也可以是概括的犯罪意圖。“數個不同的罪過”,既包括數個內容不同的犯罪故意,也包括數個內容不同的犯罪過失,也包括一個犯罪故意和一個犯罪過失。
(2) 行為人只實施一個危害社會行為。
(3) 行為人所實施的一個危害社會行為,必須侵犯數個不同的直接客體。這是此種犯罪形態觸犯數個不同罪名的原因。
(4) 行為人實施的一個危害社會行為,必須同時觸犯數個罪名。“數個罪名”,是指刑法分則規定的不同種的罪名。
對于想象競合犯應采用“從一重處斷”的原則予以論處。
3.結果加重犯極其特征?
結果加重犯,亦稱加重結果犯,是指實施基本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由于發生了刑法規定的基本犯罪構成要件以外的重結果,刑法對其規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態。
結果加重犯的基本構成特征,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把握:
(1) 行為人所實施的基本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必須客觀地引發了基本犯罪構成要件以外的重結果。
(2) 基本犯罪構成要件以外的重結果或者加重結果,必須通過刑法明文規定的方式,稱為依附于基本犯罪構成要件而存在的特定犯罪的組成部分,也即基本犯罪構成要件是成立結果加重犯的前提和基礎。加重結果不能離開基本犯罪構成要件而獨立存在。
(3) 行為人對于所實施的基本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及其所引起的加重結果均有犯意。
對于結果加重犯,應當按照刑法分則條款所規定的加重法定刑處罰。
4.連續犯的概念和特征及處罰原則?
連續犯,是指行為人基于數個同一犯罪故意,連續多次實施數個性質相同的犯罪行為,觸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態。
連續犯的基本構成特征,可歸納為以下幾點:
(1) 連續犯必須基于連續意圖支配下的數個同一犯罪故意。
(2) 連續犯必須實施數個足以單獨構成犯罪的危害行為。
(3) 連續犯所實施的數個犯罪行為必須觸犯同一罪名。
對于連續犯應當適用一罪從重處罰或按一罪作為加重構成情節處罰的處斷原則。
5.牽連犯的概念與特征及處罰原則?
牽連犯,是指行為人實施某種犯罪(即本罪),而方法行為或結果行為又觸犯其他罪名(即他罪)的犯罪形態。
牽連犯的構成要件,表現為以下幾個基本特征:
(1) 牽連犯必須基于一個最終犯罪目的。
(2) 牽連犯必須具有兩個以上的、相對獨立的危害社會行為。
(3) 牽連犯所包含的數個危害社會行為之間必須具有牽連關系。所謂牽連關系,是指行為人實施的數個危害社會的行為之間具有手段與目的或原因與結果的內在聯系。
(4) 牽連犯的數個行為必須是觸犯不同的罪名。
對于牽連犯的處斷原則應當是:凡刑法分則條款對特定犯罪的牽連犯明確規定了相應處斷原則的,無論其所規定的是何種處斷原則,均應嚴格依照刑法分則條款的規定,對特定犯罪的牽連犯適用相應的原則予以處斷。除此之外,對于其他牽連犯即刑法分則條款未明確規定處斷原則的牽連犯,應當適用從一重處斷原則定罪處刑,不實行數罪并罰。
6.吸收犯的概念和特征及處罰原則?
吸收犯,是指行為人實施數個犯罪行為,應其所符合的犯罪構成之間具有特定的依附與被依附關系,從而導致其中一個不具有獨立性犯罪,被另一個具有獨立性的犯罪所吸收,對行為人僅以吸收之罪論處。可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1) 行為人必須實施數個均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危害行為。具體表現為犯罪行為的復數性、危害行為的構成符合性、犯罪行為基本性質的一致性三個具體特征。
(2) 行為人實施的數個犯罪行為,必須基于其內在的獨立性與非獨立性的對立同一特性,而彼此形成一種吸收關系。
(3) 行為人必須基于一個犯意、為了實現一個具體的犯罪目的而實施數個犯罪行為。
吸收犯的形式主要可概括為以下幾種:1)既遂犯吸收預備犯或未遂犯;2)未遂犯吸收預備犯;3)實現階段的中止吸收預備犯(存在例外);4)符合主犯條件的實行犯構成之罪,吸收教唆犯、幫助犯、次要實行犯構成之罪;5)主犯構成之罪吸收從犯、脅從犯構成之罪;6)符合加重犯罪構成之罪吸收符合普通犯罪構成之罪,或者符合普通犯罪構成之罪吸收符合減輕犯罪構成之罪。
對吸收犯,應當僅按吸收之罪處斷,不實行數罪并罰。
特別聲明:①凡本網注明稿件來源為"原創"的,轉載必須注明"稿件來源:育路網",違者將依法追究責任;
②部分稿件來源于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系我們溝通解決。
25人覺得有用
28
2017.06
1.共同犯罪的概念及構成要件?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構成共同犯罪,必須具備......
28
2017.06
1.犯罪既遂及主要形態?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態。判斷既遂未遂的標準是犯罪實行行為是否符合......
28
2017.06
第二章 犯罪概念與構成 1.犯罪構成的概念和分類? 犯罪構成是指我國刑法規定的,決定某一行為......
28
2017.06
隨著考法律碩士的人越來越多,我們預計2018法律碩士的競爭也越來越激烈,而且大部分報考的人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