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犯罪概念與構成
1.犯罪構成的概念和分類?
犯罪構成是指我國刑法規定的,決定某一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而為該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須具備的一切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的有機整體。任何一個犯罪構成都包括許多要件,這些要件的總和就形成某種犯罪的犯罪構成。
、倩痉缸飿嫵、修正犯罪構成:依據“犯罪構成形態方面特點”。
★基本犯罪構成:符合刑法分則關于某種犯罪的完成形態(既遂)規定的犯罪構成。
★修正犯罪構成:刑法總則規定的:1)預備犯、中止犯、未遂犯等直接故意犯罪中的犯罪未完成形態2)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從犯、脅從犯、教唆犯。
、跇藴史缸飿嫵、派生犯罪構成:依據“犯罪行為社會危害程度的特點”。
★標準犯罪構成(獨立犯罪構成):符合“刑法分則”對具有標準的社會危害程度行為所規定的犯罪構成,它是犯罪構成的基本形式。
★派生犯罪構成:在標準犯罪構成基礎上,刑法分則對標準犯罪構成個別特別規定。
●派生犯罪構成種類:加重犯罪構成、減輕犯罪構成。
犯罪的三個基本特征
根據我國《刑法》第13條規定,犯罪具有下列基本特征:
1.犯罪是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具有一定嚴重程度的社會危害性的犯罪的本質特征。犯罪的社會危害性不只是指行為對社會造成的客觀危害,而且也包括行為人的主觀惡性,是行為的客觀危害和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的統一。
影響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的因素或變量很多,主要有:(1)行為侵犯的客體。(2)行為手段、方法以及時間、地點。(3)行為造成的危害結果。(4)行為人的個人情況。(5)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
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質特征,反映了犯罪與社會的關系,說明了國家將一定行為規定為犯罪并加以刑罰懲罰的理由,揭示了犯罪的社會政治內容。
2.犯罪是觸犯刑律的行為,具有刑事違法性
刑事違法性是犯罪的基本法律特征。在我國刑法中,刑事違法性不僅是指違反《刑法》的規定,而且也包括違反國家立法機關頒布的單行刑事法律的規定和行政、經濟法律中規定的刑事責任條款。
只有當一種行為既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同時也違反刑罰規范,符合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具有刑事違法性時,才能被認定為犯罪,這也體現了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
3.犯罪是應受到刑罰懲罰的行為,即具有應受刑罰懲罰性
我國刑罰規定的犯罪概念是對犯罪的內涵和外延的科學概括,是區分罪與非罪的根本標準。
犯罪的這三個特征是密不可分的,社會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質特征,是刑事違法性和應受刑罰懲罰性的基礎,而刑事違法性和應受刑罰懲罰性則把犯罪與其他違法行為區別開來,應受刑罰懲罰性揭示了犯罪的法律后果。這三個特征是任何犯罪都必須具有的。
2.犯罪客體概念和種類及與犯罪對象的區別?
刑法所保護的(前提),而被犯罪所侵害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
①犯罪客體內容:犯罪客體是社會主義社會關系、犯罪客體是刑法保護的社會關系、犯罪客體是被犯罪行為侵害的社會關系。
、诜缸锟腕w種類:一般客體、同類客體、直接客體。
★研究“同類客體”的意義:1)建立刑法分則體系的理論依據2)把各種犯罪從性質、社會危害性上區分,有利于正確定罪、適用刑罰。
、酆唵慰腕w、復雜客體:依據“犯罪所侵犯的具體社會關系的個數”。
★簡單客體:犯罪直接侵犯的客體只有1種具體社會關系。
★復雜客體:犯罪直接侵犯的客體包括2種以上具體社會關系。
●立法機關根據“具體國情”將復雜客體又分為主要客體、次要客體。
④犯罪客體與犯罪對象:
★犯罪對象是社會關系存在的前提與條件,犯罪客體的物質載體、主體承擔者。
★犯罪對象在不同場合表現為不同的犯罪客體,不同犯罪對象也可表現為相同犯罪客體。
★犯罪客體是任何犯罪構成的必備條件,能確定犯罪性質;犯罪對象不一定有此屬性。
★任何犯罪都使犯罪客體受損;而犯罪對象不一定都受到損害。
3.作為與不作為,刑法上的不作為應具備的條件?
1.所謂作為,就是指行為人用積極的動作來實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會的行為。作為除了具備危害行為的一般特征之外,還應具備以下兩個基本特征:
(1)從表現形式上看,作為表現為積極的身體舉動。需要注意的是,不要把作為等同于親手實施的行為,作為除了包括犯罪人本人親手實施的積極犯罪活動外,還包括犯罪人借助自然力、借助動物、借助不具備犯罪主體條件的他人或借助他人的過失行為來實施犯罪行為的情況,視同利用者本人實施了作為的犯罪行為。
(2)從行為的性質上看,作為表現為實施刑法所禁止實施的行為,它違反的是刑法的禁止性規范。
2.所謂不作為,就是指行為人有義務并且能夠實行某種行為,而消極地不去履行這種義務,因而造成刑法所規定的危害后果的行為。成立不作為犯在客觀上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 行為人負有實施某種積極行為的特定義務。這是構成不作為犯罪的前提。
(2) 行為人有可能履行這種特定的義務,但是未履行。
(3) 行為人不履行特定義務而引起危害社會的結果。
3.不作為的義務的來源
不作為中特定義務的來源包括:1)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2)職務或者業務上要求履行的義務;3)由行為人先行行為所產生的責任。
4.犯罪主體概述?
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依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人”。
①自然人:1)實施危害社會行為、、2)達到刑事責任年齡、3)有刑事責任能力。
★刑事責任年齡:刑法規定應對自己實施危害社會行為負刑事責任的年齡:
●X<14周歲:完全不負刑事責任時期。
●14
●14
●X>16周歲(非18周歲):完全負刑事責任時期,但若未滿18周歲則不可判處死刑。
★刑事責任能力:行為人理解行為的性質、后果、社會政治意義,并控制此行為的能力。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處罰。
◆精神病的鑒定:省級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不得由偵察、檢察、審判機關認定。
●聾、啞、盲犯罪,可以從輕、減輕、免除處罰。
★按“主體是否要求一定身份”,分為一般主體、特殊主體。
、趯嵤┝宋:ι鐣袨,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企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單位。
★單位主體構成要件:
●單位實施的犯罪行為是法律禁止單位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
●單位犯罪主體是公司、企事業單位、國家機關、團體:但并不要求具有法人資格。
●單位犯罪目的是為該單位謀取非法利益,單位犯罪行為與工作業務相聯系:
★單位犯罪處罰:對單位判處罰金,對直接負責人員判處刑罰。
6.犯罪主觀方面
行為人對自己的危害社會行為及后果所持的主觀心理態度(故意、過失)。
、倩拘睦硪兀阂庾R因素(認識和分辨事物)、意志因素(決定和控制自己的行為)。
★意識認識內容:1)對行為及其結果危害性的認識、2)犯罪客觀方面事實的認識。
●刑法不要求行為人認識自己的行為是違反刑事法律的行為。
●行為人對事物的認識通過有認識、無認識、推定認識表現。
意志因素:希望、放任、疏忽、輕信。
意志因素與意識因素不可隨便組合(若認識事實必然發生,則不會持有過失的心態)。
②犯罪故意: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后果,希望、放任此結果發生的主觀心態。
★犯罪故意特征:1)意識上,明知自己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后果2)意志上,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抱有希望、放任的心理態度。
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希望此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間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放任此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追求一個犯罪目的,而放任了另一個危害結果的發生。
●追求一個非犯罪目的,而放任了另一個危害結果的發生。
★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區別”:
●意識上:對危害結果發生的確定性認識不同:直接故意包含認識危害結果的必然、可能發生,間接故意只能認識危害結果可能發生。
●意志上(主要區別標志):直接故意對危害結果發生抱希望心態;間接故意對危害結果發生抱放任心態。
●直接故意具有直接追求性,存在于追求危害結果發生的行為中;間接故意具有伴隨性,以追求某種目的為前提,不能單獨產生和存在。
★由于案件性質不同,并非間接故意的處罰都比直接故意的處罰輕。
、鄯缸镞^失:過失犯罪都必須造成嚴重的危害結果,才負刑事責任(必須是結果犯)。
犯罪過失特征:1)意識上:應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某種危害社會的后果,但因疏忽大意、過于自信而未預見2)意志上:對危害結果持根本否定態度。
疏忽大意的過失: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某種危害社會的后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未預見,以致此結果發生的主觀心態。
過于自信的過失:行為人已經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某種危害社會的后果,但輕信能避免,以致此結果發生的主觀心態。
★過于自信的過失、間接故意的異同:
同:●意識上:都認識行為的危害結果,并預見此結果可能發生。
●意志上:都不希望結果發生。
異:●意識上:間接故意對防止危害結果的事實和條件不予關心;過于自信過失行為、危害結果、防止危害結果發生的事實與條件也有一定認識。
●意志上:間接故意對危害結果發生持容忍態度,過于自信過失對危害結果持根本否定態度。
、芊缸锬康模盒袨槿送ㄟ^實施危害社會行為所希望達到的結果。
★實踐中查明行為人主觀心態的首要解決對象。
★具有犯罪目的的罪過具有直接追求性,只有直接故意犯罪才有犯罪目的。
、莘缸飫訖C:行為人實施犯罪的內心起因,非必要要件,能反映主觀惡性、社會危害程度。
、扌谭ㄕJ識錯誤:1)法律性質認識錯誤2)事實認識錯誤。
★法律性質認識錯誤:行為人刑事責任依法判定,不因主觀認識錯誤發生變化。
●法律不認為犯罪,行為人誤解法律而認為犯罪。
●行為人不認為犯罪,而法律實為禁止的行為。
●行為人對犯罪行為的性質、刑罰輕重認識錯誤。
★事實認識錯誤:對自己行為時的事實情況有不正確認識。
●對目標認識錯誤:若對犯罪客體種類認識有誤,依其主觀認識的客體定罪。
●對犯罪手段認識錯誤:若死亡結果未發生,只負犯罪“未遂”責任。
●對因果關系認識錯誤:根據“主客觀相一致”原則。
●行為誤差:發生的結果并不是行為人所期望,但仍要負犯罪未遂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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