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既遂及主要形態?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態。判斷既遂未遂的標準是犯罪實行行為是否符合特定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
根據我國刑法分則對各種直接故意犯罪構成要件的規定,犯罪既遂形態主要有以下四種:
1.結果犯,例如我國刑法分則規定的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搶劫罪、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等。
結果犯的犯罪既遂,不僅要求行為人實施完畢刑法分則規定的特定犯罪行為,而且要求犯罪行為實際造成法定的危害結果。因此,結果犯以法定的危害結果是否實際發生作為區分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的標準。
2.危險犯,例如我國刑法分則規定的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等。危險犯的犯罪既遂,不僅要求行為人實施完畢刑法分則規定的特定犯罪行為,而且要求犯罪行為足以造成某種危害社會的結果發生的危險狀態,但不要求犯罪行為實際發生某種危害結果。因此,危險犯以法定的危害結果發生的危險狀態的出現作為區分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的基本標準。
3.行為犯,例如我國刑法分則規定的脫逃罪等。行為犯的犯罪既遂,要求行為人實施完畢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行為。只要行為人實施完畢法定的犯罪行為,即使犯罪行為沒有實際造成危害結果發生,甚至沒有導致危害結果發生的現實危險的,也構成犯罪既遂。因此,行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為是否完成作為區分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的基本標準。
2.犯罪預備及特征?
犯罪預備形態,是指行為人已經實施犯罪的預備行為,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著手實行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態。
犯罪預備形成在犯罪的預備階段,而沒有進入犯罪的實行階段。犯罪預備具有以下特征:
(1)行為人已經實施犯罪預備行為。
(2)犯罪預備行為必須在著手實行犯罪前停止下來。所謂著手實行犯罪,是指開始實施特定犯罪構成要件客觀方面的行為。
(3)犯罪預備行為停止在犯罪預備階段必須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我國《刑法》第22條第2款規定,對于預備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3.犯罪未遂特征和分類?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根據這一規定,犯罪未遂,是指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沒有得逞所呈現的犯罪停止形態。
①犯罪未遂特征:實施犯罪行為 ~ 犯罪完成前。
★行為人已經“著手”實施犯罪行為: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具體犯罪客觀方面的行為。
●犯罪行為實行方式:單一實行行為、選擇實行行為、并列實行行為、雙重實行行為。
●認定“著手”:主觀說、客觀說、折中說。
★犯罪沒有得逞:犯罪行為沒有完全符合刑法分則規定的特定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
●不能把沒有得逞簡單等同犯罪目的沒有達到、或沒有發生實際危害。
★犯罪沒有得逞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必須是“足以”阻止犯罪行為繼續。
●意志外因素:1)行為人以外客觀原因2)行為人自身客觀原因3)行為人主觀認識錯誤。
②犯罪未遂分類:實行終了未遂、未實行終了未遂、能犯未遂、不能犯未遂。
★實行終了的未遂、未實行終了的未遂:按“犯罪行為是否實行終了”為標準。
●實行終了未遂:行為人著手實行了特定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行為,并自認為已經將實現犯罪目的所需的行為實施完畢,但因意志外原因而未能達到既遂狀態。
●未實行終了未遂:行為人著手實行了特定犯罪構成的客觀要件的行為,但因意志外因素使其未能將其認為實現犯罪目的所需的全部行為實行完畢。
●修正主觀說(通說):法定犯罪構成要件所限定的客觀行為范圍內,行為是否實行終了,以犯罪分子是否“自認”已將實現犯罪目的所需的全部行為實行完畢為標準。
★能犯未遂、不能犯未遂:按“犯罪行為實際能否達到既遂”為標準
●能犯未遂: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特定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且此行為“有可能”完成犯罪,但因行為人意志外原因而使犯罪未能達到既遂狀態。
●不能犯未遂: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特定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但因對“行為事實的認識錯誤”而在客觀上使其不能完成犯罪。
③犯罪未遂處罰原則:不減主義、必減主義、得減主義。
★中國采用“得減主義”:對于未遂犯,可以從輕、減輕(不能免除)。
4.犯罪中止,分類與特征?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自動有效的阻止犯罪結果的發生。
①犯罪中止特征:犯罪預備行為 ~ 犯罪實施完畢前。
★犯罪中止的前提條件是在犯罪預備行為 ~ 犯罪實施完畢前放棄犯罪:
★犯罪中止的實質條件是自動放棄犯罪,犯罪中止區別于其他犯罪形態的基本特征
行為人主觀認為犯罪行為可繼續實行,不論客觀是否能繼續,只要自動放棄犯罪,即為中止。若其主觀認為繼續實施犯罪行為已不可能,而放棄犯罪,不能視為中止。
★ 必須是“徹底”放棄犯罪:
★ 未造成損害,應當免除處罰 ; 造成損害:應當減輕處罰。
②自動有效阻止犯罪結果發生:行為人實施完畢犯罪行為 ~ 犯罪結果出現前。
③放棄能夠重復實施的行為的定性:犯罪中止。
④犯罪中止處罰原則:無罪說、不罰說、折中說,中國采用“必減免主義”。
★ 分類:犯罪中止包括自動放棄犯罪的犯罪中止和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犯罪中止兩種。
犯罪中止包括自動放棄犯罪的犯罪中止和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犯罪中止兩種。
自動放棄犯罪的犯罪中止,是指行為人在犯罪預備或者犯罪實行過程中,自動放棄實施或者繼續犯罪,因而使犯罪未完成的犯罪停止狀態。自動放棄犯罪的犯罪中止具有下列特征:
(1) 必須是在犯罪預備或者犯罪實行過程中放棄犯罪,這是成立犯罪中止的前提條件。如果犯罪行為已經完成并達到既遂狀態,則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2) 必須是自動放棄犯罪。這是犯罪中止的實質條件,也是犯罪中止區別于犯罪預備和犯罪未遂的基本特征。
(3) 必須是徹底放棄犯罪。徹底放棄犯罪,是指行為人徹底打消繼續并完成犯罪的念頭,徹底放棄自認為可以繼續實施并完成的犯罪行為。
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犯罪中止,是指行為人實施完畢犯罪行為后、犯罪結果出現之前,自動采取有效地避免犯罪結果發生,因而使犯罪未完成的犯罪停止形態。這種形態的犯罪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行為實行完畢、犯罪結果出現以前的過程中,并且具有放棄犯罪的自動性和徹底性。此外,還必須具有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有效性。
《刑法》第24條第2款規定:“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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