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學院設置與管理辦法正式出臺(2)
第二十一條 獨立學院的章程應當規定下列主要事項:
(一)獨立學院的名稱、地址;
(二)辦學宗旨、規模等;
(三)獨立學院資產的數額、來源、性質以及財務制度;
(四)出資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五)理事會或者董事會的產生方法、人員構成、權限、任期、議事規則等;
(六)法定代表人的產生和罷免程序;
(七)獨立學院自行終止的事由;
(八)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二條 獨立學院的名稱前冠以參與舉辦的普通高等學校的名稱,不得使用普通高等學校內設院系和學科的名稱。
第二十三條 申請正式設立獨立學院,審批機關應當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的期限,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發給辦學許可證;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依法設立的獨立學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法人登記。
第二十四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受理申請籌設和正式設立獨立學院的時間為每年第三季度。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每年9月30日前完成審核工作并提出申請。
審批機關審批獨立學院,應當組織專家評議。專家評議的時間,不計算在審批期限內。
第三章 組織與活動
第二十五條 獨立學院設立理事會或者董事會,作為獨立學院的決策機構。理事會或者董事會由參與舉辦獨立學院的普通高等學校代表、社會組織或者個人代表、獨立學院院長、教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理事會或者董事會中,普通高等學校的代表不得少于五分之二。
理事會或者董事會由5人以上組成,設理事長或者董事長1人。理事長、理事或者董事長、董事名單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二十六條 獨立學院的理事會或者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經三分之一以上組成人員提議,可以召開理事會或者董事會臨時會議。
理事會或者董事會會議應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出席方可舉行。
第二十七條 獨立學院理事會或者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形成記錄,出席會議的理事或者董事和記錄員應當在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八條 獨立學院理事會或者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須經全體理事或者董事的過半數通過。但是討論下列重大事項,須經理事會或者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
(一)聘任、解聘獨立學院院長;
(二)修改獨立學院章程;
(三)制定發展規劃;
(四)審核預算、決算;
(五)決定獨立學院的合并、終止;
(六)獨立學院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九條 獨立學院院長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年齡不超過70歲,由參與舉辦獨立學院的普通高等學校優先推薦,理事會或者董事會聘任,并報審批機關核準。
獨立學院院長負責獨立學院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條 獨立學院應當按照辦學許可證核定的名稱、辦學地址和辦學范圍組織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不得設立分支機構。不得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 獨立學院必須根據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中國共產黨和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的基層組織。獨立學院黨組織應當發揮政治核心作用,獨立學院團組織應當發揮團結教育學生的重要作用。
獨立學院應當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二條 獨立學院的法定代表人為學校安全穩定工作第一責任人。獨立學院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穩定工作機制,建立學校安全保衛工作隊伍。落實各項維護安全穩定措施,開展校園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維護校園安全和教學秩序。
(責任編輯:杜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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