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學院設置與管理辦法正式出臺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26號
獨立學院設置與管理辦法
《獨立學院設置與管理辦法》已于2008年2月4日經教育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
教育部部長 周 濟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獨立學院設置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普通高等學校與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合作舉辦獨立學院活動,維護受教育者和獨立學院的合法權益,促進高等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高等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獨立學院,是指實施本科以上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合作,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舉辦的實施本科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
第三條 獨立學院是民辦高等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屬于公益性事業。
設立獨立學院,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高等教育發展規劃。
第四條 獨立學院及其舉辦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則。
第五條 國家保障獨立學院及其舉辦者的合法權益。
獨立學院依法享有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規定的各項獎勵與扶持政策。
第六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獨立學院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宏觀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獨立學院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獨立學院辦學許可證的管理;
(二)獨立學院招生簡章和廣告備案的審查;
(三)獨立學院相關信息的發布;
(四)獨立學院的年度檢查;
(五)獨立學院的表彰獎勵;
(六)獨立學院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章 設立
第七條 參與舉辦獨立學院的普通高等學校須具有較高的教學水平和管理水平,較好的辦學條件,一般應具有博士學位授予權。
第八條 參與舉辦獨立學院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注冊資金不低于5000萬元,總資產不少于3億元,凈資產不少于1.2億元,資產負債率低于60%。
參與舉辦獨立學院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個人總資產不低于3億元,其中貨幣資金不少于1.2億元。
第九條 獨立學院的設置標準參照普通本科高等學校的設置標準執行。
獨立學院應當具備法人條件。
第十條 參與舉辦獨立學院的普通高等學校與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應當簽訂合作辦學協議。
合作辦學協議應當包括辦學宗旨、培養目標、出資數額和方式、各方權利義務、合作期限、爭議解決辦法等內容。
第十一條 普通高等學校主要利用學校名稱、知識產權、管理資源、教育教學資源等參與辦學。社會組織或者個人主要利用資金、實物、土地使用權等參與辦學。
國家的資助、向學生收取的學費和獨立學院的借款、接受的捐贈財產,不屬于獨立學院舉辦者的出資。
第十二條 獨立學院舉辦者的出資須經依法驗資,于籌設期內過戶到獨立學院名下。
本辦法施行前資產未過戶到獨立學院名下的,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1年內完成過戶工作。
第十三條 普通高等學校投入辦學的無形資產,應當依法作價。無形資產的作價,應當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無形資產占辦學總投入的比例,由合作辦學雙方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約定,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四條 獨立學院舉辦者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獨立學院存續期間,舉辦者不得抽逃辦學資金,不得挪用辦學經費。
第十五條 符合條件的普通高等學校一般只可以參與舉辦1所獨立學院。
第十六條 設立獨立學院,分籌設和正式設立兩個階段。籌設期1至3年,籌設期內不得招生。籌設期滿未申請正式設立的,自然終止籌設。
第十七條 設立獨立學院由參與舉辦獨立學院的普通高等學校向擬設立的獨立學院所在地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按照普通本科高等學校設置程序,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第十八條 申請籌設獨立學院,須提交下列材料:
(一)籌設申請書。內容包括:舉辦者、擬設立獨立學院的名稱、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
(二)合作辦學協議。
(三)普通高等學校的基本辦學條件,專業設置、學科建設情況,在校學生、專任教師及管理人員狀況,本科教學水平評估情況,博士點設置情況。
(四)社會組織或者個人的法人登記證書或者個人身份證明材料。
(五)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文件,并載明產權。其中包括不少于500畝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或國有土地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六)普通高等學校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意見。
第十九條 申請籌設獨立學院的,審批機關應當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的期限,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發給籌設批準書;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完成籌設申請正式設立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正式設立申請書;
(二)籌設批準書;
(三)籌設情況報告;
(四)獨立學院章程,理事會或董事會組成人員名單;
(五)獨立學院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
(六)獨立學院院長、教師、財會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
(七)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專家評審意見。
(責任編輯:杜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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