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商務專業知識美國產品責任法資料(二)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1-02-16 16:4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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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嚴格責任——(目前已為大多數州所接受)
定義:只要存在缺陷,并對使用者存在不合理的危險并受到損害,生產銷售者就要承擔責任。
原告有利之處;是侵權訴訟,不承擔舉證責任。只需證明有缺陷造成損害,缺陷自產品投入市場時就存在。
與疏忽的區別:
疏忽是賣方未盡到“適當注意”的義務,即有過失;
嚴格責任不考慮有無過失,只考慮有無缺陷。
例題:
違反擔保對原告有利之處是不承擔舉證責任
答案:錯
嚴格責任不考慮有無缺陷,只考慮有無過失
答案:錯
嚴格責任強調原告無需證明被告有疏忽,而只需證明產品有缺陷。
(04年試題)
在美國產品責任法中,對原告最為有利的產品責任訴訟依據是( A )
A、嚴格責任 B、擔保責任
C、違約責任 D、疏忽責任
二、被告的抗辯
1.擔保的排除和限制
2.相對疏忽
3.自擔風險
4.非正常使用產品或誤用、濫用產品
5.擅自改動產品
6.帶有不可避免的不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