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國際商務師考試國際經濟法輔導(二)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1-10-31 09:58:06
2012年國際商務師考試專業知識重點輔導
第一節 發展歷史
一、民族國家形成以前,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自發形成。
剩余產品→交換→各個不同的集市→航海交通的發展、公證人的活動、海事規則的統一。此時形成的規則叫做中世紀的商人習慣法。統一適用,但是雜亂無章不成系統的的。
二、隨著民族國家的興起、商人習慣法被納入各國國內法。
法:1686《海商條例》1807《商法典》;德:1861《統一商法典》;普通法系:將其納入普通法范疇。
在納入的過程中,雖然其基本原則沒變,但具體規定并不同一旦出現沖突就產生了適用何國法的問題,沖突規范產生。
三、戰后現代國際貿易法
私法的統一、以聯合國為首的機構制定了一系列協調國際貿易的公約。
公法的統一、關稅規定,非關稅協議,WTO協議
特點:統一性、普遍性。
四、研究對象
內容:國際貨物貿易、國際技術貿易。有關國際公約、習慣法、國內立法、國際慣例。
第二節 國際貨物買賣法
一、 CISG(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1929由國際統一私法協會起草 但早期參加國有主要為歐洲國。1980年由聯合國起草并通過《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截至2003年6月,共有62個締約國。(日本、韓國、英國未參與)
主要解決: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成立問題;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
(一) 國際貨物買賣
何謂國際貨物買賣?確定的標準是什么?買賣雙方營業地位于不同國家,當事人的國籍不予考慮。確立營業地時,遵循最密切聯系原則。
公約的適用范圍:
雙方者是締約國
擴大了的公約的適用范圍,即使雙方都不是締約國也能導致公約。如果適用國際私法規則導致某一締約國法律的適用。
(二)不屬于《公約》適用范圍的貨物買賣:
1、購供私人、家庭或家庭使用的貨物的銷售。
2、拍賣的銷售。
3、根據法律執行令狀或其他令狀的銷售。
4、公債、股票、投資證券、流通票據或貨幣的銷售。
5、船舶、氣墊船或飛機的銷售。
6、電力的銷售。
(三)《公約》不適用于
1、補償貿易合同、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合同,咨詢服務合同。
2、賣方對于貨物對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傷害責任。
(四)《公約》與以下事項無關:
1、合同的效力或任何其他條款的效力、任何慣例的效力。
2、合同對所售貨物所有權可能產生的影響。
(五)雙方當事人可以相約不適用《公約》。
(六)對《公約》的保留:
根據《公約》第98條的規定,除了《公約》明文許可的保留外,不得作任何保留。有3項可以:
1、對“合同的訂立”部分或“貨物銷售”部分;
2、對“國際私法規則導致適用”的規定;
3、對“合同的訂立、更改或終止,無須以書面為之。
中國對2、3項提出了保留。
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
(一)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訂立
1、要約offer
(1)要約的構成(14條):向一個或數個特定的人提出的;內容必須十分確定(貨物的名稱、數量、價金);要約人在其要約一旦被接受就將受其約束。
(2)要約的效力(15條)。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反要約:對要約內容按自己的意思加以了改動。是新的要約。
根據《公約》,對要約中的貨物價格,付款條件、貨物質量、交貨地點、端解決方式體加或改動,視為實質變更要約。
(3)要約的撤回和撤銷。
要約在到達受要約人之前,要約人可以隨時撤回,使要約不發生效力。
要約在到達受要約人之后,已經發生效力,要約人可以撤銷其要約,從而使要約失效。
Firm offer實盤:是附有有效期的不可撤銷要約。
虛盤:是要約邀請。
1、承諾。
(1)逾期的承諾。
(2)承諾的撤回。
(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內容。
1、標的物條款。
2、價格條款。
3、支付條款。
4、運輸條款。
5、保險條款。
6、檢驗條款。
7、免責條款(不可抗力條款)
8、索賠條款
9、法律適用條款
10、爭端解決條款。
標的物、價格、支付、爭議解決條款構成了合同的實質性條款、不可缺少條款。(三) 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項下)
1、賣方義務
(1)交付貨物。delivery goods
品質保證:賣方應保證其出售的貨物必須與合同約定相符和。
權利擔保:賣方應保證其出售的貨物是其有權出售的貨物;賣方應保證其出售的貨物不會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
(2)交付單據。 移交一切與貨物有關的單據。包括發票、產地證明、出口證明、提單、保險單、檢驗檢疫證明……
(3)轉移所有權
2、買方義務
(1)支付貨款。
(2)接收貨物。take delivery for goods (如有重大違約,可以拒收)
(四)違約的補救辦法
(一)違約類型:根據違約程度可分為根本違約(fundermental breach)和一般違約(ordinary breach)。
根本違約:一方當事人違約,導致另一方當事人的所追求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如果是根本違約,守約方可以宣布解除合同(法定解除條件的具備)。
一般違約:如果一方當事人違約,導致了另一方當事人部分利益的損失。對此守約方則只能請求損害賠償,而不能宣告解除合同。
(二)根據違反合同的時間不同可分為(anticipatory breach )預期違約和實際違約(actual breach)。是以履行期限是否到了為劃分依據,預期違約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以語言或行為表示將不履行合同的約定,它既可以是一般違約,也可以是根本違約。預期違約也可能導致實際違約或履約。
實際違約是履行期限到來后,合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約定。
(五)風險的轉移
1、風險轉移的含義:風險是指足以致使貨物毀損、滅失的意外事由。風險轉移是指風險承擔的轉移。誰承擔風險,誰就要承擔貨物遭到風險造成的損失。
風險轉移后,即使貨物因故天失了,買方也仍負交款義務。賣方在風險轉移前對貨物承擔瑕疵擔保責任,風險隨貨物的交付而轉移。
2、風險轉移的時間。根據《公約》規定:如果合同涉及到貨物的運輸:
當賣方貨物依照合同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之時,即為風險轉移之時。
當賣方有義務在某一特定地點把貨物交付承運人,當貨物于該地點交付給賣方交貨之時要在貨物上加以標記,還應該及時通知買方,以便于買方用時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