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國際商務師考試國際經濟法輔導(一)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1-10-31 09:56:40
2012年國際商務師考試專業知識重點輔導
第一章 概述
國際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是國際經濟關系。對國際經濟關系的理解有廣狹的區別:
廣義的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通過合同連結);
2、國家對平等當事人之間的國際經濟關系進行管理和管制的關系;
3、通過雙邊或多邊國際條約、國際公約連接起來的國家間的經濟關系。
狹義的是指:國家與國家間的經濟關系(國際公約)
二、國際經濟法的特點
1、主體的多樣性。不僅限于國家,更多的是國民(法人、自然人)還有其國際組織。一個國家主體所起的作用及其活動領域也有不同。國際組織包括政府的組織和非政府間國際組織。
2、客體的廣泛性。不僅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橫向關系,也包括國家的管理等縱向關系,還包括國家的關系。
3、法律規范的統一性。主要研究普遍適用的法律規則。如《國際貿易術語解釋規則》 《跟單單證統一慣例》
三、國際經濟法的淵源
(一)國際立法。政府間的國際組織和非政府間的國際組織制訂的國地公約,國際慣例、示范法際體現出來的立法。包括:
1、國際公約(只對締約國有拘束力)
2、普遍適用的國際慣例(國際商事合同中的基本規則)
3、示范法(國際組織制定的供各國立法機構采納的規則,各國在采納時可以做出修訂。《統一商法典》的優劣。最為成功的是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制定的《國際1958年商事仲裁示范法》,運輸方面:漢堡規則。示范法的目的在于動調和統一各國商事仲裁方面的法律。1996年《電子商務示范法》。還可包括一些重要組織的決議,如聯合國《各國經濟權利義務憲章》
(二)國內立法。
四、國際經濟法的主體
(一)自然人和法人。既取決于國籍所在地或住所地法是否允許,也取決于其經濟交往的國空的法律。取決于設立法人的國家的法律。
如何確立法人的國籍?通說:依照法人成立地
組成法人的自然人的國籍以公司主營業地管理中心所在地
(二)跨國公司。多個經濟主體的有機組合體。Subsidiary子公司,是根據東道國法律設立的,有自己的名稱、財產、組織機構,并以自己的名義參加訴訟。
有一個統一的全球戰略,充分利用全球各地的資源以追求最大利潤。母公司是否需要對子公司承擔責任?觀點一:獨立有限責任說
觀點二:鑒于中國公司實行統一戰略,對資源統一調配,母公司需要承擔作為整體的責任。
折衷說: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看母公司經營活動中所起的作用。
目前跨國公司的活動主要受各國國內法的制約。
(三)國家
國家不僅僅是國際經濟活動的參加者。還有通過立法對國際商事交易活動進行管理的職能,可以對外鑒訂條約。國家享有國家財產豁免權
主權豁免:不經國家同意,一國法院不得將國家作為被告投訴。
訴訟程序:即使國家同意應訴,不經國家同意,一國法院不得強迫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參加訴訟。
(四)國際組織
1、政府間國際組織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是根據各主權國家情緒國際公約設立,或在是在聯合國的設立結構,具有國際法律人格。如WTO、IMF(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起穩定各國貨幣的作用),促進各國投資、提供技術援助。
也有一些地區的政府(如中國香港、臺灣)加入。區域組織吉歐盟成為國際組織的成員。有締約、談判的能力,也可以處理自己的動產、不動產、以自己的名義起訴、應訴等各鐘能力,享有外交豁免權合稅收豁免。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的行為時享有外交豁免權。
還有一些地區性的政府間國際組織:如東盟、亞太聯盟、北美聯盟、歐盟等等。
2、非政府間國際組織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如《國際商會》1919年成立,總部設在巴黎,是非政府間組織間組織中最為成功和最重要的。有三類會員:國家會員、集體會員、個人會員,它起草了《國際貿易術誤解釋通則》1936、1953、1967、1980、1990、2000版本;《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等。NGO的獎金來源于各界的捐獻,其是否以得到認可取決于其所從事的活動。再如:國際法協會
《納克——安特已普共同理算協會》
GO與NGO 的區分:
不同:經費來源、活動內容、設立
NGO 一般沒有外交特權的豁免,是否具有國際法律人格是有爭議的。
相同“非營利、有締結結合同能力、有處置不動產與動產能力、有起拼應拼能力。
五、國際經濟法與相鄰法律部門的交錯
1、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公法:區別(1)主體不同。(2)調整的對象不同。(3)法律淵源不同。 2、國際經濟法與國際私法。區別(1)主體不同。(2)調整的對象不同。(3)法律淵源不同。(4)發揮調整功能的途徑不同。沖突法和實體法。
3、國際經濟法與內國經濟法。發達國家的內國經濟法既調整國內經濟關系,同時也調整國際經濟關系。而發展中國家的經濟法劃分為對內的,即只調整國內經濟關系;涉外經濟法則只調整涉外經濟關系。
4、國際經濟法與國際慣例。
六、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1、經濟主權原則。這是國際公法的主權原則在國際經濟中的體現。它包括一下主要內容:
(1)各國對境內一切自然資源享有永久主權。
(2)各國對境內的外國投資以及跨國公司的活動享有管理監督權。
(3)各國對境內的外國資產有權收歸國有或征用。現在的分歧在于,發達國家要求的是“迅速及時、充分足夠、切實有效”的賠償(以美國為首的)。而發展中國家提出只能按照其國內法的規定給予“適當的補償”。1974年通過的《各國權利義務憲章》明文規定:“……應當考慮本國有關的法律、條例以及本國認為有關的一切情況,給予適當的補償。”
2、公平互利原則。平等是否等于公平?
該原則的實踐:給予發展中國家“普遍優惠的、不要求互惠的和不加以歧視的待遇。”稱為:非互惠的普遍優惠待遇。
給惠國和受惠國之間的矛盾。
3、全球合作原則。其中心環節是:南北合作,發展趨勢是南南合作。
4、有約必守原則。各國必須遵守其參加簽訂的條約和公約,實踐作為締約國的諾言。否則,如果不履行自己的國際義務,就意味著侵害了它方締約國的權利,構成了國際侵權,就要因此承擔由此引起的國家責任。
此外,各國的自然人、法人等當事人必須遵守其簽訂的契約。合同一旦訂立,就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一方違約就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