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國際商務師考試輔導:經濟法第十一章節考點
來源:育路國際商務師考試網發布時間:2011-06-13 10:3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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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Arbitration
(一)基本概念
當事人自愿達成的將他們已經發生的或即將發生的爭議提交交仲裁解決。
特征:自愿性、契約性。無協議無仲裁
具有法律保障的強制執行性,具有ADR的靈活性
(二)仲裁協議與仲裁管轄
仲裁庭的管轄權來源于仲裁協議。一旦約定必須執行。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單方面撤消內容:
(三)仲裁程序
1、提交仲裁申請書
2、組庭 獨任仲裁庭或合議保裁庭。
3、仲裁審理。開放審理但對外并不出開。
4、裁決。按多數仲裁員的意史作出,按附理由、程序、雙方抗辯、仲裁庭認定。
(四)仲裁裁決的補救方法
1、只有裁決地國的法院才有撤消裁決的權力
2、承認與執行都要符合相關國家的仲裁法或國際條約的規定
1958年公約New York convention on Recogonation and Dnforvemert of foreign Arbitrations.我國于86年加入,87年生效。
案例分析:
1、某年,中國糧油食品進出口公司甲分公司,與法國ABC公司經多次交換電傳,達成6萬噸大米交易,其中規格為:一種為碎粒不超過35%,數量3.5萬噸,2、3、4月每月約裝1.2萬噸;另一種為碎粒不超過25%,數量2.5萬噸,3、4月每月約裝1.2萬噸,并簽訂了銷售合同。價格采FOB上海。合同簽訂后,甲公司于2月5日發電催請對方速開信用證、并請告知第一艘船舶的估計到達時間。經數次電傳聯系,買方于2月22日派船抵達上海受載。1.2萬噸的大米順利裝船完畢。
為了保證能繼續按時裝運收匯,甲公司一再催請ABC公司迅速辦理3月份應裝貨物的派船事宜。然而,3月2日,ABC公司來電復稱:由于租船市場船源緊缺,租不到船只,要求延遲一個月裝運。由于甲公司貨物早已備妥待運,如延期一個月裝運,勢必造成中方利息、倉租、保險費等費用的損失。中方即復電ABC公司:3月份裝運的貨物3.4萬噸已備妥,不能同意延遲裝運期,必須于3月20日前派船抵滬以履行合同義務。
3月22日夜,該港口遭到特大風暴襲擊,致使存放在該港口貨場的甲公司的貨物受損,損失嚴重。甲公司于3月23日致電ABC公司,告知其貨損情況。讓ABC賠償其經濟損失,包括貨損、倉租、保險費等。ABC公司回電稱,雙方合同是FOB條件,貨物在尚未交付之前,風險尚未轉移。甲公司見磋商無望,即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ABC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
作為法官,請寫出你對此案的意見。
2、2000年2月10日,中國A進出口公司電報通知美國B商貿公司,以CIF條件向B公司出口成品制衣,總價為50萬美元,以不可撤銷信用證支付貨款。2月16日A公司收到B公司回電:“同意購買,降價至48萬美元”。A公司于2月19日電報通知B公司并同意其要求,B公司于2月20日收到此電報。A公司將貨物運至上海港,交由C遠洋運輸公司承運,整批貨物分裝在三個集裝箱內。3月10日當船舶航行在公海時,由于船員疏忽,船上發生火災,A公司托運的一個集裝箱被燒毀。3月15日貨物運抵紐約港,但B公司拒絕接受貨物,并向A公司提出索賠。請問:
該合同可否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該合同何時成立,為什么?
該批貨物的運輸保險應由那方當事人辦理?費用由誰承擔?
在CIF條件下,貨物的風險何時轉移?
貨物被毀受損,B公司能否要求A公司給予賠償?為什么?
信用證的受益人是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