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國際商務師考試:國際貨款的收付輔導資料3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1-03-08 17:17:57
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商務師考試課程 全面的了解商務師考試的相關重點,小編特編輯匯總了2011年商務師輔導資料,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
(五)可轉讓信用證和不可轉讓信用證
根據受益人對信用證的權利可否轉讓,分為可轉讓信用證和不可轉讓信用證:
1. 可轉讓信用證(Transferable Credit)。它是指信用證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權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或議付的銀行(統稱“轉讓銀行”),或當信用證是自由議付時,可以要求信用證中特別授權的轉讓銀行,將信用證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一個或數個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證。
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規定,唯有開證行在信用證中明確注明“可轉讓”信用證方可轉讓。
可轉讓信用證只能轉讓一次,即只能由第一受益人轉讓給第二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不得要求將信用證轉讓給其后的第三受益人,但是,再轉讓給第一受益人,不屬被禁止轉讓的范疇。如果信用證不禁止分批裝運,在總和不超過信用證金額的前提下,可分別按若干部分辦理轉讓,該項轉讓的總和,將被認為構成信用證的一次轉讓。
信用證只能按原證規定條款轉讓,但信用證金額、商品的單價、到期日、交單日及比較遲裝運日期可以減少或縮短,保險加保比例可以增加。信用證申請人可以變動。
在實際業務中,要求開立轉讓信用證的第一受益人,通常是中間商人。為了賺取差額利潤,中間商可將信用證轉讓給實際供貨人,由供貨人辦理出運手續。但信用證的轉讓并不等于買賣合同的轉讓,如第二受益人不能按時交貨或單據有問題,第一受益人(即原出口人)仍要負買賣合同上的賣方責任。
2. 不可轉讓信用證(Non-transferable Credit)。它是指受益人不能將信用證的權利轉讓給他人的信用證。凡信用證中未注明“可轉讓”字樣者,就是不可轉讓信用證。
(六)循環信用證
循環信用證(Revolving Credit),是指信用證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額又恢復到原金額,可再次使用,直至達到規定的次數或規定的總金額為止。
循環信用證與一般信用證的不同之處就在于:一般信用證在使用后即告失效;而循環信用證則可多次循環使用。這種信用證通常在分批均勻交貨的情況下采用。因此,其優點在于:進口方可以不必多次開證從而節省開證費用,同時也可簡化出口人的審證、改證等手續,有利于合同的履行。
(七)對開信用證
對開信用證(Reciprocal Credit),是指兩張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互以對方為受益人而開立的信用證。對開信用證的特點是第一張信用證的受益人(出口人)和開證申請人(進口人)就是第二張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和受益人,第一張信用證的通知行通常就是第二張信用證的開證行。兩張信用證的金額相等或大體相等,兩證可同時互開,也可先后開立。對開信用證多用于易貨交易或來料加工和補償貿易業務等。
(八)對背信用證
對背信用證(Back to Back Credit),是指受益人要求原證的通知行或其它銀行以原證為基礎,另開一張內容相似的新信用證。對背信用證的受益人可以是國外的,也可以是國內的。對背信用證的開證銀行只能根據不可撤銷信用證來開立。對背信用證的開立通常是中間商轉售他貨物,從中圖利,或兩國不能直接辦理進出口貿易時,通過第三者以此種方法來溝通開展貿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