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國際商務師輔導考試案例題精選(17)
來源:育路國際商務師考試網發布時間:2011-06-13 14:36:45
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國際商務師課程 全面的了解國際商務師考試的相關重點,小編特編輯匯總了 2011年國際商務師相關資料 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
提單的證據效力
案例1
[案情摘要]
1997年5月,日本A公司與美國B公司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A公司從B公司購買了橙子36000箱。貨物由某國C公司的所屬船舶“得爾”抵達日本港口,卸貨時發現短少了560箱,價值7800美圓。A公司要求C公司予以賠償。C公司則稱,此次航程并未停靠其他港口,航行過程中一切情況正常,貨物短缺不可能發生在運載期間,很可能是在裝運港就未能裝足貨物。
[問題] C公司是否應賠償A公司的損失?
[案例分析]
提單是承運人接管貨物的證據。承運人簽發清潔提單則是表明其已經收到提單所記載的表面狀況良好的貨物。承運人一經簽發清潔提單,即對提貨人負有按清潔提單所記載的數量和表面狀況交貨的義務。即使能夠證明貨物短少是由于托運人未能裝足貨物,承運人也不能免除向收貨人賠償的責任。如果承運人能證明是由于托運人的原因而導致貨物短缺,他可以向托運人索賠……綜上所述,C公司應賠償A公司的損失。
提單和運輸合同的關系
案例1
[案情摘要]
中國天翔公司向英國拜麗公司出口大豆,價格條款CIF倫敦。天翔公司和買方拜麗公司之間采用信用證結算,信用證要求賣方提供不可轉船直達提單,天翔公司要求船公司簽發了直達指示提單。天翔公司將經過簽名的提單通過銀行結匯后轉讓到拜麗公司。貨物抵達目的港后,拜麗公司憑提單將貨物提出,發現由于轉船而進行第二次裝卸,貨物包裝不牢固發生短少,要求承運人賠償。船公司認為發運人天翔公司和自己達成口頭協議允許轉船,拒絕承擔損失。
[問題] 提單和運輸合同是什么關系
[法理分析]該案例涉及到提和承運人之間的關系。提單在不同當事人之間的效力,以及提單和合同(口頭)的關系。
提單是國際貨物運輸中最重要的單據之一,在國際貨物運輸過程中,提單主要涉及三方當事人,托運人,承運人和收貨人,他們之間存在這基于提單之上的兩種關系:(1)托運人和承運人之間的關系;一般認為,提單只是承運人同托運人之間所簽訂的運輸合同的初步證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77條,《海牙規則》第3條第4款,《漢堡規則》第1條第7款都作出了這一規定。(2)承運人和收貨人之間的關系。根據法律和國際慣例,當提單被轉讓到收貨人手中時,對于提單的受讓人與承運人來說,提單就不僅是運輸合同的證據,同樣也是受讓人之間的運輸合同,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應當以提單的規定為依據,即使原來的托運人和承運人之間另有協議,但是由于提單的受讓人對一無所知,所以不得以此為由對抗第三人。這種規定能夠有效保證提單的流通性,保護善意的提單受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