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國際商務師輔導考試案例題精選(4)
來源:育路國際商務師考試網發布時間:2011-06-13 14: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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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案情摘要]
1995年3月5日,北京某工業供銷公司(買方)與荷蘭碧海有限公司(賣方)簽訂了一份進口機床的合同。合同規定:由賣方在1995年12月7日交付買方機床100臺,總價值5萬美元,貨到3日內全部付清。7月7日,賣方來函:因機床價格上漲,全年供不應求,除非買方同意支付6萬美元,否則賣方將不交貨。對此,買方表示按合同規定價格成交。買方曾經于7月7日詢問另一家公司尋找替代物,擔心供應商可以在12月7日前交付100臺機床并要求支付價款5.6萬美元。買方當時未立即補進。到12月7日,買方以當時的6.1萬美元的價格向另一供應商補進100臺機床。對于差價損失,買方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賣方賠償其損失。
[法律問題]買方要求是否合理?
[參考結論]買方的要求不合理。
[法理、法律精解]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76條規定:“如果合同被宣告無效,而貨物又有時價,要求損害賠償的一方,如果沒有根據第75條規定進行購買或轉賣,則可以取得合同規定的價格和宣告合同無效時的十家之間的差額以及按照第74條規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他損害賠償。但是,如果要求損害賠償的一方在接受貨物之后宣告合同無效,則應適用接受貨物時的時價,而不應適用宣告合同無效時的時價。”本案中,買賣雙方未對漲價問題達成協議,導致賣方不交貨。買方雖然曾經與7月7日詢問另一家公司尋找替代物,但實際上,直到12月7日,買方才以當時的6.1萬美元的價格向另一供貨商補進100臺機床。很顯然,買方并沒有及時補進貨物,因此,買方所要求的差價損失不能予以賠償,而只能按照公約的上述規定,賠償合同規定的價格(即5萬美元)和宣告合同無效時的時價(即7月7日前后的市場價)之間的差額。
買方要求降價
案例1
[案情摘要]
某國A公司向另一國B公司出售一批貨物。貨物到達目的港后,經賣方B公司檢驗發現,部分貨物在交貨時已存在支量問題,買方隨即要求賣方降價10%.賣方A公司不同意降價,而是提出用一批符合合同規定的新貨物換回已經交付的貨物。但買方B公司此時已經將該批貨物轉賣給其本國的另外一家公司。
[法律問題]B公司是否仍可要求A公司降價?為什么?
[參考結論]B公司不能要求A公司降價。
[法理、法律精解]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50條規定:“如果貨物不符合合同,不論價款是否已付,買方都可以減低價格減價按實際繳付的貨物在交付時的價值與符合合同的貨物在當時的價值兩者之間的比例計算。但是,如果賣方按照第37條或第48條的規定對任何不履行義務作出補救,或者買方拒絕接受賣方按照該兩條規定履行義務,則買方不得減低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