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國際商務師輔導考試案例題精選(2)
來源:育路國際商務師考試網發布時間:2011-06-13 14: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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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
[案情摘要]
我方10日電傳出售貨物,限15日復到有效。13日收到對方答復:“價格太高。”15日我方又收到對方來電:“你10日發盤我接受。”此時,市價上浮,我方復電拒絕。
[法律問題] 我方做法是否合理,為什么?
[法理解釋] 沒有成立。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十九條對發價表示接受但載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復,即為拒絕該項發價,并構成還價。案例“價格太高”的答復已經構成了拒絕
案例4
[案情摘要]
我某地對外工程承包公司于5月3日以電傳方式請意大利某供應商發盤出售一批鋼材。我方在電傳中聲明:這一發盤是為了計算一項承造一幢大樓的標價和確定是否參加投標之用,我方必須于5月15日向招標人送交投標書,而開標日期為5月31日。意大利供應商于5月5日用電傳方式就上述鋼材向我方發盤。我方據以計算標價,并于5月15日向招標人遞交投標書。5月20日,意大利供應商國鋼材市價上漲,發來電傳,通知撤銷5月5日的發盤。我方當即復電表示不同意撤盤,雙方為此發生爭執。及至5月31日招標人開標,我方中標,隨即電傳通知意大利供應商,我方接受其5月5日發盤。但意大利供應商堅持發盤已于5月20日撤銷,合同不能成立,而我方則認為合同已成立。雙方爭執不下,遂協議提交仲裁。
[法律問題] 如果你是仲裁員,將如何裁決并說明理由。
[法理解釋] 合同應認為已成立。即發盤并未撤銷。根據公約第十六條,
(1)在未訂立合同之前,發價得予撤銷,如果撤銷通知于被發價人發出接受 通知之前送達被發價人。
(2)但在下列情況下,發價不得撤銷:
(a)發價寫明接受發價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發價是不可撤銷的;或
(b)被發價人有理由信賴該項發價是不可撤銷的。而且被發價人已本著對該項發價的信賴行事。
本案例屬于要約不可撤銷的情形
案例5
[案情摘要]
我某出口公司于2月1日向美國商人報出發盤,除列明各項必要條件外,還表示,“用堅固包裝”。在發盤有效期內,美商復電稱:“用新包裝”。我方收到上述復電后即著手備貨。數日后該產品價格猛跌,美商來電稱:我方對包裝條件作了變更,你方未確認,合同并未成立。而我公司則堅持合同已經成立,于是雙方發生糾紛。
[法律問題] 你認為該案應如何處理,為什么?
[法律解釋] 合同應認為已成立,根據公約第十九條
(1)對發價表示接受但載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復,即為拒絕該項發價,并構成還價。
(2)但是,對發價表示接受但載有添加或不同條件的答復,如所載的添加或不同條件在實質上并不變更該項發價的條件,除發價人在不過分遲延的時間內以口頭或書面通知反對其間的差異外,仍構成接受。如果發價人不做出這種反對,合同的條件就以該項發價的條件以及接受通知內所載的更改為準。
(3)有關貨物價格、付款、貨物質量和數量、交貨地點和時間、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的賠償責任范圍或解決爭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條件,均視為在實質上變更發價的條件。
因此,我方未表示反對即構成了接收
案例6[案情摘要]
香港A商行于10月20日來電向上海B公司發盤出售一批木材。發盤中列明各項交易條件,但未規定有效期限。B公司于當天收到來電,經研究決定后,于22日上午11時向上海電報局交發對上述發盤表示接受的電報,該電報于22日下午1時送達香港A商行。此期間,因木板價格上漲,香港A商行于10月22日上午9時15分向香港電報局交發電報,其電文如下:“由于木材價格上漲,我10月 20日電發盤撤銷。” A商行的電報于22日上午11時20分送達B公司。
[法律問題]
1、A商行是否已成功地撤銷了10月20日的發盤,為什么?
2、A商行與B公司之間的合同是否成立,為什么?
[法理解釋] 未能撤銷。根據公約第十六條第一款,在未訂立合同之前,發價得予撤銷,如果撤銷通知于被發價人發出接受通知之前送達被發價人。從時間上來看,正好晚了20分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