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國際商務師考試輔導:國際經濟法(11)
來源:育路國際商務師考試網發布時間:2011-06-13 09:3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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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買方提供的融資業務包括憑信托收據(trustreceipt)換取單據和不帶質押的融通匯票業務。前者指在遠期付款交單的情況下,代收行按照賣方指示,允許買方付款前先從代收行借出提貨用單據。“借貨”用的借條就是信托收據,由銀行擬訂上面的條款,需要由買方和買方擔保人(通常是銀行)簽字。由于貨物所有權屬于銀行(代收行),信托收據上規定了代收銀行對貨物和貨物出售后所收款項的監管權和優先權。此方法通常用于賣方推銷滯銷貨或開拓市場。買方通常是賣方的代理銷售商。不帶質押的融通匯票業務指沒有出口托收票據作抵押的銀行承兌匯票融資業務,屬于銀行信貸范疇。
托收(collection)是指出口商在發運貨物后,將金融票據和/或商業單據交給本地銀行(托收行),委托后者按照委托人的指示通過其在進口地的代理行或分行向國外進口商收取貨款的一種結算方式。
(一)托收中的當事人
托收業務中的基本當事人包括委托人(principal)、托收行(remitting bank)、代收行(collecting bank)、提示行(presenting bank)。委托人通常是出口商或任何委托銀行托收票款的人。托收行是出口商所在地的銀行。代收行是進口商所在地的銀行。托收行與代收行之間有代理行關系,以便將托收款項從代收行劃撥至托收行賬戶上。如果代收行與進口商不在同一地點,代收行會委托其在進口商所在地的聯行/分行/代理行向進口商/付款人提示票據和/或單據。
(二)托收操作程序
托收的基本操作程序是:賣方根據合同要求裝運貨物,并制備合同要求的單據。運輸單據(提單)上的收貨人做成可流通形式,以便賣方控制物權。賣方向其銀行即托收行申請托收服務。根據國際商會出版物第522號《托收統一規則》(URC522)規定:托收委托人(賣方)須提供準確的托收指示,被委托的銀行只是盡力替委托人收款,銀行沒有提供付款承諾,托收業務中的商業風險由委托人承擔。因此,銀行要嚴格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辦理托收業務,否則銀行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為此,銀行向委托人提供印有標準條件的托收申請書,供申請人挑選和填寫。賣方按要求填寫完申請書后,將有關單據和托收服務費交給銀行,并從銀行得到回執。銀行按照申請書內容填寫托收委托書(或托收指示),寄給其在國外的代理行(代收行),代收行嚴格按照托收指示中的交單條件辦理托收業務。
(三)交單條件
交單條件分為:即期付款交單(D/P at sight)、遠期付款交單(D/P at tenor)和承兌交單(D/A)。當交單條件是即期付款交單時,買方付款贖單后,持提單到承運人處提貨。如果是遠期付款交單,買方先在賣方開出的匯票上承兌,并將其交給代收行,等到匯票到期時付款贖單。如果是承兌交單,買方承兌賣方開出的遠期匯票并交給代收行后,代收行放行單據給買方,買方憑提單提貨,等到匯票到期時,代收行第二次提示匯票,要求買方付款。也可以憑買方提交的遠期本票交單,本票內容應符合托收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