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國際商務師考試輔導:國際經濟法(12)
來源:育路國際商務師考試網發布時間:2011-06-13 09:2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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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介紹的是跟單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代收行控制物權單據(提單),買方不付款/承兌,就得不到提單。這是金融票據附帶商業單據的托收。另外一種跟單托收是商業單據不附帶金融票據的托收。前者的好處是:買方銀行代表買方承兌的遠期匯票容易在貨幣市場上貼現出售,用于資金融通業務。后者雖可以避免印花稅,但同時失去前者的便利。此外,還有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和直接托收(straight collection)。前者指:只有匯票、沒有商業單據的托收,通常用于收取貨款尾數、代墊費用、傭金、樣品費、貿易從屬費等金額不大的款項。后者指:賣方與托收行預先簽訂協議,托收行將托收委托書交給委托人填寫并直接寄給代收行,托收行仍然承擔URC522規定的責任。這樣做可以減少托收行審單程序,加快托收速度。
(五)托收風險
在托收業務中,對物權單據的控制可以降低買方拖欠風險(default risk)。但是,對賣方來說,這種結算方式仍然存在很大的商業風險。例如,買方國市場行情發生變化、買方國政治和經濟突發事件以及買方破產,這些因素均可導致買方拒絕付款/承兌和獲取單據。因此,托收結算只適用于買方資信情況良好、賣方推銷積壓產品或開拓市場的情況。
(六)托收項下融資業務
托收行還提供托收業務下的融資服務,例如,向賣方提供托收出口押匯(collection bills purchased)、用托收票據質押貸款和帶質押的融通匯票(accommodation bills)業務。前兩者分別指將托收票據/單據貼現賣給托收行和以托收票據/單據作抵押獲得貸款,以便在收妥款前獲得資金融通。后者指以托收票據作質押的銀行承兌匯票業務。
向買方提供的融資業務包括憑信托收據(trust receipt)換取單據和不帶質押的融通匯票業務。前者指在遠期付款交單的情況下,代收行按照賣方指示,允許買方付款前先從代收行借出提貨用單據。“借貨”用的借條就是信托收據,由銀行擬訂上面的條款,需要由買方和買方擔保人(通常是銀行)簽字。由于貨物所有權屬于銀行(代收行),信托收據上規定了代收銀行對貨物和貨物出售后所收款項的監管權和優先權。此方法通常用于賣方推銷滯銷貨或開拓市場。買方通常是賣方的代理銷售商。不帶質押的融通匯票業務指沒有出口托收票據作抵押的銀行承兌匯票融資業務,屬于銀行信貸范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