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國際商務師考試輔導:商品的品質
來源:網絡發布時間:2010-07-21 17:44:59
一、品質的含義及重要性
商品的品質(Quality of Goods)是指商品的內在質量和外觀形態的綜合。內在質量指的是商品的化學成分、物理和機械性能以及生物結構等。外觀形態指的是商品的花色、造型、款式等。
商品品質的優劣,直接影響到商品的使用效能、銷路和市場價格,關系到買賣雙方的利益。
買賣雙方在合同中應就品質條件作出明確規定。合同中的品質條款,是買賣雙方交接貨物的依據。
各國法律及《公約》都把品質作為合同的重要條款。如賣方交貨不符合約定的品質條件,買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要求修理或交付替代物,甚至拒收貨物和撤銷合同,由此可見品質的重要性。
二、品質的表示方法
在國際貿易中,表示貨物品質的方法可分為兩大類:
(一)憑樣品表示
樣品(Sample)通常是指從一批貨物中抽取出來或由生產和使用部門設計加工出來的能夠代表出售貨物品質的少量實物。憑樣品表示是指買賣雙方同意根據樣品進行磋商和成立合同,并以樣品作為交貨品質的依據。這種方法又稱“憑樣品”買賣(Sale by Sample)。
憑樣品買賣,賣方都必須承擔交貨品質與樣品相同的責任。
1.憑賣方樣品買賣
憑賣方提供的樣品磋商交易和成立合同,并以賣方樣品作為交貨品質的依據,稱“憑賣方樣品買賣”(Sale by Seller’s Sample)。
賣方所提供的能代表日后整批交貨品質的少量實物,即為“代表性樣品”(Representative Sample)。
在向國外客戶寄送代表性樣品時,應留存一份或數份同樣的樣品,以備日后交貨或處理爭議時核對之用,該樣品稱為“復樣”(Duplicate Sample)。
封樣(Sealed Sample)是由第三者(如商檢局)將從整批貨物中抽取出來的樣品分成若干份,在每份樣品經包裹捆扎后用火漆或鉛封,除第三者留下若干份外,其余封樣交賣方使用。封樣有時也可以由賣方自封,或由買賣雙方會同加封。
2.憑買方樣品買賣
憑買方提供的樣品磋商交易和訂立合同,并以買方樣品作為交貨品質的依據,稱“憑買方樣品買賣”(Sale by Buyer’s Sample),也稱“來樣成交”。
為了防止日后交貨困難及減少發生糾紛,在買方來樣的情況下,賣方可根據買方提供的樣品,加工復制出一個類似的樣品交買方確認,稱為“對等樣品”(Counter Sample)或 “回樣”,亦稱“確認樣品”(Confirming Sample)。
此外,買賣雙方為了發展貿易關系、介紹商品而相互寄送的樣品,應標明“僅供參考”(for reference only)字樣,以免與標準樣品混淆。參考樣品對買賣雙方均無約束力。
(二)憑文字說明表示
買賣雙方憑文字說明磋商交易和成立合同,交貨品質以文字說明為依據,稱作“憑說明買賣”(Sale by Description)。
1.憑規格、等級或標準
規格(Specifications)是指用以反映貨物品質的若干主要指標。用規格來確定貨物的品質進行買賣,即“憑規格買賣”。憑規格買賣比較方便、準確。在國際貨物買賣中應用最廣。
等級(Grade)是指同一類的貨物,根據長期生產和貿易實踐,按其品質差異、重量、成分、外觀或效能等的不同,用文字、數碼或符號所作的分類。“憑等級買賣”只需說明其級別,即可明確買賣貨物的品質。
標準(Standard)是指經政府機關或工商業團體統一制定和公布的規格。在我國,貨物標準由國家或有關政府部門規定。
由于標準常隨生產技術的發展和情況的變化進行修改和變動,所以,同一標準往往會有不同年份的版本。因此,在援用標準時,應注明版本年份。
在國際市場上買賣農副產品時,還有一種常見的“標準”,即“良好平均品質”(Fair Average Quality—F.A.Q)。按照一些國家的解釋,“良好平均品質”是指一定時期內某地出口貨物的平均品質水平。這種“標準”含意籠統,實際上并不代表固定確切的品質規格。在使用時,除在合同內注明F.A.Q.字樣外,通常還需訂明該貨物的主要規格。
2.憑牌號或商標
在國際市場上信譽良好、品質穩定,并為買方所熟悉的貨物,可憑牌號或商標對外銷售。
牌號(Brand)和商標(Trade Mark)與貨物的品質規格有密切關系。賣方在交貨時仍必須按該牌號或商標所通常具有的品質規格交付貨物,否則,不僅構成違約,而且還會做倒“牌子”。
3.憑產地名稱
有些商品,特別是農副土特產品,受產地自然條件和傳統加工技術影響較大,其產品質量優異,具有特色,以產地名稱(Name of 0rigin)命名,也成為代表該貨物品質的依據。
賣方憑產地名稱銷售農副土特產品,必須交付具有為國內外消費者所周知的特定品質的產品,否則,買方可拒收貨物并提出索賠。
4.憑說明書和圖樣
有些商品,如機械、電器、儀表等,由于結構復雜,型號繁多,性能各異,難以用幾項指標來表示其品質,也不能用簡短文字說明其使用方法,在買賣這類貨物時,就需憑說明書和圖樣(Descriptions and Illustrations)來表示品質。按此方式進行交易,稱憑說明書和圖樣買賣。
在實際業務中,可根據貨物的特點和市場習慣,單獨使用某一方法,也可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方法結合使用。此外,有些商品,如字畫、首飾、某些工藝品、土特產品,也有采取看貨成交的。 ,
三、品質機動幅度和品質公差
(一)品質機動幅度
品質機動幅度是指允許賣方所交貨物的品質指標在一定幅度內有所靈活。規定品質機動幅度的方法有三:
(1)規定范圍。
(2)規定極限
(3)規定上下差異。
(二)品質公差
品質公差是指為國際同行業所公認的產品品質的誤差。這種為國際上所公認的品質誤差, 即使在合同中不作規定,賣方交貨品質在公認的誤差范圍內,即認為符合合同。
在品質機動幅度和品質公差范圍內,交貨品質如有上下,一般都不另行計算增減價,即按照合同價格計收價款。但是在使用品質機動幅度時,有的時候經買賣雙方協商同意,也可按比例計算增減價格,并在合同中訂立“增減價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