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國際商務師考試輔導:商品的名稱
來源:網絡發布時間:2010-07-21 17:43:29
一、列明品名的意義
按照有關的法律和慣例,對交易標的物的描述,是買賣雙方交接貨物的一項基本依據,它關系到買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若賣方交付的貨物不符合約定的品名或說明,買方有權提出損害賠償要求,直至拒收貨物或撤銷合同。因此,列明合同標的物的具體名稱,具有重要的法律和實踐意義。
二、品名條款的內容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品名條款通常都是在“商品名稱”或“品名”(Name of Commodity)的標題下,列明雙方買賣的商品名稱。有時為省略起見,也可以不加標題,只在合同的開頭部分,列入雙方同意買賣某種商品的文字。
就一般商品而言,在只列明雙方意欲買賣的商品名稱時,可以把有關品種或品質產地概括性地描述包括進去。有時甚至把商品的品質規格都包括進去,在這種情況下,它即是品名條款和品質條款的合并。
三、規定品名條款應注意問題
品名條款是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主要條款之一,在規定此條款時,應注意下列問題:
(一)必須明確、具體
(二)針對商品實際作出實事求是的規定
(三)盡可能使用國際上通用的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