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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在職攻讀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過程,加強在職攻讀專業學位研究生學籍管理,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提高在職攻讀專業學位研究生的培養質量,參照教育部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并結合我校專業學位研究生的特點,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本校在職攻讀專業學位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三條 新生須持錄取通知書、有效身份證件和學歷學位證書,按時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事先憑有關證明向所在院系請假,假期一般不超過兩周。 第四條 新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入學資格: (一)入學前隱瞞或錄取后發現有嚴重政治問題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 (二)報考過程中有徇私舞弊行為的; (三)因病保留入學資格一年申請復學,經學校復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的。 (四)其他不符合入學資格的。 第五條 每學期開學時,研究生應當按學校規定,在注冊日到指定地點辦理注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注冊者,應當在注冊日之前履行暫緩注冊手續,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周。未經請假或請假逾期者,按照退學處理。 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 第三章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六條 研究生入校后應當根據本學科培養方案,結合本人實際情況,及時制定研究生培養計劃。 第七條 研究生要參加學校規定的一切教學活動。要嚴格按照培養計劃的要求,認真參加規定的課程教學、實驗教學、教學實踐、學位論文等各項教學科研環節。要按時參加學校統一安排、組織的一切活動。 第八條 研究生不能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應當事先請假,經批準方為有效。除急病或緊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補假。 第九條 需要辦理請假手續的研究生應持有關證明到學院專業學位辦公室提交請假申請,批準后留學院專業學位辦公室備案。 凡因病(或事)請假的研究生,在假期期滿時,必須及時到批準單位銷假,否則以曠課論處。 第十條 研究生要參加規定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研究生成績大表,并歸入本人檔案。 第十一條 研究生課程考核和成績評定按照課程大綱的要求進行?己瞬缓细竦恼n程必須參加重修或重考,不組織補考。因故缺席考試者,可以申請參加下一年度該門課程的重考。 第十二條 研究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并參照《上海交通大學學生違紀處分條例》進行處理。 第四章 休學與復學 第十三條 專業學位研究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本人申請并經研究生院批準后,可以休學: (一)因單位工作需要中斷學業的; (二)因病不能堅持學習的; (三)已婚研究生在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內,妊娠三個月以上的;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中斷學業的。 第十四條 申請休學的研究生需要提交有關證明,然后填寫《上海交通大學休學審批表》,經所在學院專業學位辦公室審核同意,報研究生院批準后,方可辦理休學手續。研究生休學期間,學校保留其學籍。 第十五條 專業學位研究生休學時間按學期計算。休學一次不能復學者,可申請繼續休學。 第十六條 研究生休學期滿要求復學者,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學申請。研究生復學需要填寫《上海交通大學研究生復學審批表》,經學院專業學位辦公室審核同意,報研究生院批準后辦理復學手續。提前復學者,應當提前提出復學申請。 第五章 退學 第十七條 專業學位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退學: (一)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者在學校規定年限內(含休學)未完成學業的; (二)休學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三)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五)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 (六)本人申請退學的。 第十八條 對研究生的退學處理,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 對退學的研究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交本人,同時報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備案。 第十九條 退學者自批準之日起兩周內離校。不能按期辦理離校手續者,作自動離校處理。 第六章 學習年限 第二十條 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學習年限一般為2~2.5年,最長在校年限(含休學)的規定分別以各類專業學位全國指導委員會的文件規定為準。 第二十一條 專業學位研究生不能在規定的一般學習年限內畢業的,必須提前三個月辦理延期手續,由本人申請,導師同意,經學院審核,報研究生院批準后生效。 第二十二條 專業學位研究生提前完成培養計劃,達到相應學位水平者,可以申請提前組織學位論文答辯,并按規定程序申請學位 第七章 學位申請 第二十三條 專業學位研究生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按照培養計劃完成學習任務,表現良好并通過學位論文答辯的,可以申請學位。 第二十四條 符合專業學位授予條件者,學校頒發相應的專業學位證書。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學校不發給學位證書;已發的學位證書,學校予以追回并報國家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 第二十六條 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研究生證管理 第二十七條 研究生證是在校研究生身份的證件,按學期注冊方為有效。研究生證不得擅自涂改,不得轉借他人;一個人不能同時擁有一個以上研究生證。 違反上述使用規定者,各學院將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研究生本人負責。 第二十八條 研究生證確屬遺失,可以申請補發。申請者應填寫《補發研究生證申請表》,根據申請表內容辦理補證手續。遺失的研究生證在補發后如又被找到,應將找到的研究生證交回研究生院培養辦公室注銷。 第二十九條 在職攻讀專業學位研究生不享受火車減價優待。 第三十條 專業學位研究生由于畢業、出國、退學、開除學籍等原因辦理離校手續時,必須將研究生證交學校蓋離校留念章。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專業學位研究生所有學籍變動必須報研究生院培養辦公室備案。 第三十二條 對于在專業學位研究生招生、培養、學位、學籍管理等方面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將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由校學位委員會最終研究決定處理意見,并對本細則實施修改。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自200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上海交通大學專業學位研究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同時廢止。本細則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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