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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身心健康,促進研究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依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華中師范大學學生管理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細則;本細則適用于本校普通全日制研究生。 第一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一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向學校請假。請假時間不得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條 新生入學三個月內,學校按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工作。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視不同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入學者,一經查實,立即取消入學資格;已取得學籍者,不論入學時間長短,立即取消學籍;情節惡劣的,提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三條 新生入學后,由校醫院組織身體檢查。經校醫院或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學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可以在第二年的6月份以前向學校申請入學,由校醫院或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可以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并隨下一學年新生入學。復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四條 每學期開學時,研究生應當按學校規定時間到校注冊。每學年第一學期,研究生應實行完費注冊,未按規定繳清學費及相關費用或者不符合注冊條件的研究生不予注冊。 家庭經濟困難的研究生可以在開學注冊前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憑學校相關證明辦理暫緩注冊手續,待國家助學貸款或其他形式資助到位后,再正式注冊。 第二章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五條 學校實行學分制管理。研究生應當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各種教育教學和實踐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計入研究生成績冊,并歸入本人檔案。 第六條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核和成績評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課程的處理按學校有關學習成績管理規定執行。 第七條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 第八條 研究生申請課程免修按照學校有關管理規定辦理。 第九條 研究生可以根據校際間協議,經導師同意后,跨校修讀課程。在他校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由研究生處審核后予以承認。 第十條 研究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成績以零分登記并注明“作弊”字樣。并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及留校查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在畢業前對該課程可以給予補考或者重修機會。 第三章 學習紀律與考勤 第十一條 研究生要按時參加培養計劃和學校統一安排的一切活動。上課、實習和社會實踐等實行考勤,因故不能參加者,必須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未履行請假手續或超過請假期限,按曠課論處。 第十二條 節假日期間,研究生離校外出須報院(系)備案。非節假日擅自離校夜不歸宿者,按曠課論處。 第十三條 研究生因病、事請假,必須事先提交請假報告和必要的證明材料,請假一天由導師批準,請假一周(含雙休日)內由院(系)研究生工作負責人批準,請假一周(含雙休日)以上,由院(系)研究生工作負責人簽署意見后,報學校研究生處審批。研究生一次請假不能超過兩周,一學期累計請假不超過三周。 第十四條 在學期間不受理研究生請假出境、出國探親,因研究生培養需要確需出境、出國的,必須先提出書面申請,由導師、院系負責人簽署意見后,報研究生處審批,違者,以曠課論處。 第十五條 研究生請假期滿或提前返校,應到院系或學校研究生處培養辦公室辦理銷假手續,須延長假期的應辦理續假手續。 第十六條 研究生在讀期間,不得報考同層次、同專業的研究生。 第四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十七條 研究生一般不得轉專業;學校院系(所)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和學科發展需要,經研究生同意,必要時可以適當調整研究生所學專業,院系(所)調整研究生專業,需提供書面報告,由研究生處審批;研究生專業調整原則上只在第一學年辦理。 第十八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請轉專業。 1、因校內專業調整;2、導師意外去世、出國不歸或調動工作;3、學校學科發展需要。 4、學習期間身體條件發生變化,不宜在原專業繼續學習。 研究生申請轉專業,只在第一學年辦理。 第十九條 研究生申請轉專業,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原導師同意,同時征得擬轉入導師同意,經所在院系(所)同意,報研究生處批準。原為學校免試推薦學科教學論專業的研究生,不得轉專業;不接受研究生跨一級學科轉專業申請。 第二十條 研究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 第二十一條 研究生申請轉學的,由研究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導師簽署意見,經所在院、系、所主管研究生工作負責人同意,報研究生處,經主管校長批準,經過兩校同意后,由轉出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以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者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門。 第二十二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一)新生入學未滿一學期的;(二)由招生所在地的下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由低學歷層次轉入高學歷層次的;(三)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四)應予退學的;(五)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五章 學習年限 第二十三條 研究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碩士研究生學習年限一般為2-3年,其最長年限不超過4年;博士研究生學習年限一般為3年,最長不超過8年。 第二十四條 碩士研究生提前完成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課程,其他培養環節的考核符合學校提前畢業的要求,完成學位論文,其在校學習時間達2年及以上,可申請提前畢業。 第二十五條 申請提前畢業的碩士研究生,于每年的十月,填寫《研究生提前畢業申請表》,經導師和所在院系(所)主管研究生負責人同意,報研究生處審批。 第二十六條 申請提前畢業的碩士研究生,在其提前畢業申請批準后,而不能按其申請的時間畢業者,將按結業辦理。 第二十七條 博士生在校學習時間必須達3年。 第二十八條 研究生一般不能延長學習年限;如確需延長學習年限,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請,填寫《研究生學籍異動申請表》,經導師和所在院系(所)主管研究生負責人同意,報研究生處審批。 第二十九條 研究生申請延長學習年限,不能超過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研究生在延長學習年限期間,不享受普通獎學金和優秀獎學金。 第六章 休學與復學 第三十條 研究生申請休學或者學校認為應當休學者,經學校研究生處批準,可以休學。休學期限以一學期為單位計算,休學次數不能超過2次。 第三十一條 研究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二條 休學研究生應當辦理休學手續后離校,學校保留其學籍,保留學籍最長期限為一年。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即不參加獎學金和研究生先進個人的評選,不享受助學貸款和勤工助學等待遇。因病休學或休學期間患病的學生,其醫療費按學校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研究生休學期滿,應當于學期開學前3個月向學校研究生處提出復學申請,經復查合格,方可復學。 第七章 退 學 第三十四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一)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者在學校規定年限內(含休學)未完成學業的;(二)休學期滿,未按學校規定提出復學申請或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三)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精神病、癲癇病以及患有其他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四)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五)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六)本人申請退學的。 第三十五條 對研究生的退學處理,由研究生處審查,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對退學的研究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交本人或其家長、委托人,同時報湖北省教育廳學生處備案。退學決定書自送交之日起生效。退學決定書無法送交的,將在校內宣傳欄或校園網上公告,公告期為30天,公告期滿視為送交。 第三十六條 退學的研究生,按已有畢業學歷和就業政策可以就業的,由學校報所在地省級畢業生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在一年內沒有聘用單位的,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三十七條 研究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參照本規定第六十、六十一條辦理。 第八章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三十八條 研究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內容,完成畢業(學位)論文并通過答辯,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 第三十九條 研究生不能在規定的一般年限內畢業的,必須在第五學期提出申請,辦理延期畢業手續。 第四十條 研究生在學校規定的一般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部分內容,未達到畢業要求者,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第四十一條 獲得結業證書的研究生在結業后一年內,通過補考、重修或者補做畢業設計、論文、答辯,而達到相應要求者,可向學校申請換發畢業證書。對合格后頒發的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第四十二條 學滿一學年以上退學的研究生,將頒發肄業證書;不滿一學年的,發給學習證明。 第四十三條 學校將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層次、學科專業和學習形式,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第四十四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學校不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一律予以追回并報湖北省教育廳學生處宣布證書無效。 第四十五條 研究生學歷證書由研究生處核準并頒發;研究生學位證書由研究生處核準,并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后頒發。 第四十六條 研究生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研究生處核實并報湖北省教育廳備案后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七條 學校嚴格執行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每年將頒發的畢(結)業證書、學位證書信息報教育部學生司和湖北省教育廳注冊備案。 第九章 獎勵與經濟資助 第四十八條 學校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鍛煉身體及社會服務等方面表現突出的研究生和研究生先進集體予以表彰和獎勵。研究生先進集體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一)研究生先進班集體;(二)研究生文明寢室;(三)研究生優秀團支部;(四)研究生先進黨支部;(五)研究生優秀社團或團隊;(六)先進研究生會;(七)其他職能部門按照規定評選的研究生先進集體。 第四十九條 研究生先進個人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一)優秀研究生干部、優秀畢業研究生、優秀研究生編輯及體育活動、文藝活動、勤工助學活動積極分子;(二)校團委組織評選的優秀團干、優秀團員及社團、社會實踐、青年志愿者等活動積極分子;(三)學校組織部門組織評選的優秀研究生黨員;(四)其他職能部門按照規定評選的研究生先進個人。 第五十條 對表現突出的先進集體、先進個人,學校推薦參加省級及以上各種評優評獎活動。學校對在省級及以上重大比賽(活動)中為學校爭得榮譽的研究生予以表彰和獎勵,對在某些方面表現突出,且引起良好社會聲譽的研究生,授予榮譽稱號。 第五十一條 研究生可按照《華中師范大學研究生獎學金實施辦法》申請獎學金。 第五十二條 家庭經濟困難的研究生可以申請學校其他形式的經濟資助,主要類型有:(一)申請協助向銀行辦理國家助學貸款;(二)申請參加學校組織的“三助”和其他勤工助學活動;(三)有特殊困難的研究生可向學校申請困難補助;(四)申請學校提供的其他形式的幫助。 第十章 處分與申訴 第五十三條 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研究生,學校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第五十四條 紀律處分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記過;(四)留校察看;(五)開除學籍。 第五十五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開除學籍的處分:(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四)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信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五)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六)違反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七)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六條 對研究生的處分,學校將依據《華中師范大學研究生違紀處罰暫行辦法》由院(系)負責搜集有關材料,并經院(系)辦公會討論,提出處分的建議意見,研究生處核實報主管校領導審批;對于研究生考試作弊的處理,研究生處可根據情況提出處分的建議意見;開除學籍要報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并報湖北省教育廳備案。 第五十七條 學校對研究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前,要聽取研究生或其家長、委托人的陳述和申辯。對研究生作出處分的決定書必須送交本人或其家長、委托人。處分決定書自送交之日起生效。無法送交的在校內宣傳欄或校園網上公告,公告期為30天,公告期滿視為送交。 第五十八條 學校對研究生作出的處分決定書包括處分和處分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研究生可提出申訴及申訴的期限。 第五十九條 學校成立學生(研究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研究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違規、違紀處分的申訴。 第六十條 研究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處理或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向學校學生(研究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六十一條 學生(研究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研究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原處理或處分決定的,由學生(研究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校重新研究決定。 第六十二條 研究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向湖北省教育廳學生處提出書面申訴。 第六十三條 從處分決定或復查決定送交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校或者湖北省教育廳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六十四條 對研究生的獎勵、處分材料,學校將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研究生本人檔案。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六十五條 對港澳臺僑學生、留學生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實施。 第六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華中師范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同時廢止。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本規定由研究生處(部)負責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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