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證員執業資格考試復習資料精華版(五十二)
來源:發布時間:2007-10-26 12:31:23
1、新三種術語中的承運人
FCA、CPT和CIP是一種在以FOB、CFR和CIF同樣原則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適用于各種運輸方式,特別是集裝箱運輸和多式聯運的貿易術語。這三種術語中的“承運人”是指在運輸合同中承擔履行鐵路、公路、海洋、航空、內河運輸或多式聯運的實際承運人(Actual carrierr),或承擔取得上述運輸履行的訂約承運人(Contracting carrier),如貨運代理商(Freight forwarder)。此三術語適用于任何運輸方式,包括多式聯運。
2、交貨點和風險轉移
《2000年通則》中的每一種術語,都有其特定的交貨點。例如,FOB、CFR和CIP術語的交貨點為裝運港載貨輪船的“船舷”,而FCA、CPT和CIP術語的交貨點則不能如此單一。《2000年通則》對FCA、CPT和CIP術語下裝貨和卸貨的義務,作了明確的規定:如在賣方所在處交貨,賣方負責將貨物裝上由買方指定的承運人來收貨的運輸工具。如在其它指定地交貨,賣方只要將貨物送到交承運人處置即可,不必負責將貨物從自己的運輸工具上卸下。當貨物交承運人處置之下時,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即轉移給了買方。
3、安排運輸
FCA合同的買方必須自負費用訂立從指定啟運地始運輸貨物的運輸合同,但是如果買方提出請求,或如果按照行業慣例,在與承運人訂立運輸合同時需要賣方提供協助的話,賣方可以代為安排,有關費用和風險則由買方承擔。如果賣方不愿意提供協助或代為安排的話,必須及時通知買方,以免遺漏運輸安排,引起額外的費用和風險。
CPT和CIP合同的賣方必須自負費用訂立從指定啟運地始運輸貨物的運輸合同,但假如買方有可能獲得較低的運價,或按照買方國家的政府規定必須由進口商訂立運輸合同,則買方應在訂立買賣合同時明確告知賣方,以免雙方重復訂艙而引起爭議和額外費用的發生。
4、貨物集合化的費用負擔
鑒于采用FCA、CPT和CIP術語時,貨物大多作了集合化或成組化(Cargo unitization),例如裝入集裝箱或裝入托盤,因此賣方應考慮將貨物集合化所需的費用也計算在價格之內。
5、發出裝運通知
在CPT合同中,賣方負責安排運輸,而買方負責貨物運輸保險。為了避免兩者脫節,造成貨物裝運(貨交承運人接受監管)后,失卻對貨物必要的保險保障,賣方應及時向買方發出裝運通知。與CFR一樣,如果賣方未及時向買方發出裝運通知,買方因此未辦理貨物保險,那么貨物在運輸途中的風險應視為由賣方負擔。同樣,及時發送裝運通知也適用于按FCA和CIP術語達成的交易。
五、老三種術語與新三種術語的異同
FCA、CPT、CIP三種術語是分別從FOB、CFR、CIF三種傳統術語發展起來的,其責任劃分的基本原則是相同的,但也有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適用的運輸方式不同
FOB、CFR、CIF三種術語僅適用于海洋和內河運輸,其承運人一般只限于船公司。而FCA、CPT、CIP術語則不僅適用于海洋和內河運輸,也適用于陸運、空運等各種運輸方式的單式運輸,以及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運輸方式相結合的多式聯運,其承運人可以是船公司、鐵路局、航空公司,也可以是安排多式聯運的聯合運輸經營人。
2、交貨和風險轉移的地點不同
FOB、CFR、CIF的交貨點均為裝運港“船舷”,風險均以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時從賣方轉移至買方。而FCA、CPT、CIP的交貨地點需視不同的運輸方式和不同的約定而定,它可以是在賣方所在處的承運人提供的運輸工具上,也可以在鐵路、公路、航空、內河、海洋運輸承運人或多式聯運承運人的運輸站或其收貨點的賣方的送貨運輸工具上。至于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則于賣方將貨物交給承運人時,轉移至買方。
3、裝卸費用負擔不同
在采用租船運輸的FOB合同中,應明確裝貨費用由何方負擔,在租船運輸的CFR和CIF合同中,則應明確卸貨費用由何方負擔。而FCA合同中若賣方在其所在地交貨,則裝貨費用有賣方承擔,而在CPT和CIP合同中,賣方支付的運費中已經包含了裝貨費用和卸貨費用,因此不存在裝卸費用由何方負擔的問題。
4、運輸單據不同
在FOB、CFR、CIF術語下,賣方一般應向買方提交已裝船清潔提單,是物權憑證。而在FCA、CPT、CIP術語下,賣方提交的運輸單據根據則視不同的運輸方式而定,如在鐵路、公路、航空運輸方式下,則應分別提供鐵路運單、公路運單、航空運單,而這些單據往往不是物權憑證。
第四節 《2000年通則》中的其它貿易術語
除上述FOB、CFR、CIF 和FCA、CPT、CIP六種主要貿易術語外,《2000年通則》中還有七種貿易術語,分別介紹如下。
一、EXW術語
EX WORK (……Named of place),工廠交貨(指定地點),是指賣方在其所在地或其它指定的地點(工廠、倉庫等)將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交給買方處置時即完成交貨。
在使用EXW術語時,應在該術語的后面注明工廠的具體地址。買方承擔在賣方所在地受領貨物、辦理出口清關手續、將貨物裝上運輸工具及檢驗等全部費用和風險。這個貿易術語是賣方責任最小的術語。如果買方不能直接或間接地辦理出口清關手續,則不應采用此術語。該術語適用于任何運輸方式。
EXW術語常常被誤認為,只有買方提取貨物賣方才算完成交貨任務,這種看法直接影響著風險和費用的轉移。因此在合同規定的日期或期間內,無論買方是否前來提貨,賣方都要將貨物特定化,即給予買方以合理的通知,說明貨物已經可以置于買方的控制之下,以保證即使買方未按規定提貨,貨物風險和費用也已轉移給了買方。
二、FAS術語
FREE ALONGSIDE SHIP (……Named port of shipment),船邊交貨(……指定裝運港),指賣方應在合同規定日期或期限內, 將貨物交至裝運港買方指定的船邊的碼頭或駁船上,并承擔貨物運至船邊之前的費用和風險。如果輪船靠不上碼頭,賣方需自費雇用駁船將貨物駁運到船邊,貨物從碼頭裝上駁船,以及在駁船行駛到船邊的過程中發生的損壞或滅失,均由賣方負責。本術語僅適用于海洋和內河運輸。
根據《2000年通則》規定,賣方必須向買方提供“通常的清潔單據”,證明已履行了將貨物交到船邊的義務,這種單據可以是碼頭收據、倉庫收據或提貨單。賣方須自負風險和費用領取出口許可證,辦理出口報關手續并支付出口關稅和其他出口費用。
買方須訂立從指定裝運港口運輸貨物的合同,支付運費,并承擔受領貨物之后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和風險。買方還須自負費用和風險,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證件,并且辦理貨物進口的一切海關手續。
因為由買方負責租船和訂艙工作,所以使用此術語時,要注意船貨的銜接問題。
三、DAF術語
DELIVERED AT FRONTIER (…….Named place),邊境交貨(指定地點),是指賣方負責在合同規定的邊境指定地點(進口國關境前),將未卸下的貨物交給買方處置,辦妥貨物清關手續,但不承辦進口清關,即完成交貨。為了明確交貨地點,在采用此術語時,應在DAF的后面注明具體的交貨地點。“邊境”一詞可用于任何邊境。此術語用于陸地邊界交貨的各種運輸方式,風險和費用的轉移在同一地點。買方負責在邊境指定地點接貨,自行辦理進口手續和繳付進口捐稅,并承擔自貨物在邊境指定地點妥善置于其處置之下時起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四、DES術語
DELIVERED EX SHIP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船上交貨(……指定目的港),是指賣方在合同規定的目的港船上將貨物給買方處置,不辦理貨物進口清關手續,即完成交貨。賣方必須承擔貨物運至指定目的港卸貨前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買方負責卸貨、辦理進口手續,并承擔在目的港船上受領貨物時起的費用和風險。買賣雙方交接貨物的地點是進口國指定目的港船上。
只有當貨物經由水上運輸或多式聯運的最后一程是在目的港交貨時才可使用該術語。
五、DEQ術語
DELIVERED EX QUAY(……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碼頭交貨(……指定目的港),是指賣方在指定目的港碼頭將貨物交給買方處置,不辦理清關手續,即完成交貨任務。賣方承擔將貨物運至指定目的港并卸至碼頭的一切風險和費用。買方辦理進口清關手續并在進口時支付一切辦理海關手續的費用、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
只有當貨物經由水上運輸或多式聯運的最后一程是在目的港交貨時才可使用該術語。使用DEQ術語時要注意,不要同CIF術語混淆,兩者在交貨地點、交貨方式、費用負擔以及風險等方面有很大的區別。
六、DDU術語
DELIVERED DUTY UN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未完稅交貨(……(指定目的地),是指賣方在指定目的地將貨物交給買方處置,不辦理進口清關手續,即完成交貨。賣方應承擔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的一切費用和風險,但不包括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在目的地國應交納的任何“稅費”。買方承擔此項“稅費”和因其不能及時辦理貨物進口清關手續而引起的費用和風險。
該術語適用于任何運輸方式。
七、DDP術語
DELIVERED DUTY 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完稅后交貨(……(指定目的地),是指賣方在合同指定地約定地點,辦理進口清關手續,將貨物交與買方,完成交貨。賣方必須承擔將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的一切風險和費用,包括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在目的地應交納的進口“稅費”。該術語適用于各種運輸方式。這一術語是《2000年通則》十三種貿易術語中賣方責任最大的術語,如果賣方不能直接或間接地取得進口許可證和辦理進口清關事宜,則不應使用此術語。
上述術語中的“稅”(Duty),包括稅捐和費用(taxs、fees or charges),所以賣方還須負責支付進口時征收的增值稅。如果賣方不愿意負擔增值稅,則應在訂約時與買方商定在“完稅后交貨”后面加注“增值稅除外”的字樣(Exclusive of VAT)。
另外,按照《2000年通則》的規定,除EX WORK(工廠交貨)合同外,用上述七個貿易術語訂立的合同的賣方需向買方提供運輸單據。如果買賣雙方約定采用電子數據通信,則賣方所需提供的運輸單據可以被電子交換信息(EDI)所代替。
以上13種術語的風險責任、費用負擔的劃分以及和術語所適用的運輸方式見圖。(圖1-1-4)
第五節 選用貿易術語要考慮的問題
在國際貿易中可供選用的貿易術語有多種,而以FOB、CFR和CIF最為常用,其原因一是:FOB、CFR和CIF三種貿易術語產生最早,歷史最為悠久,最為人們所熟悉和習慣使用。二是:國際貿易的買方和賣方都不愿承擔在對方國家內所發生的風險,而這三種貿易術語都是以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風險劃分的分界線的。三是:FOB、CFR和CIF合同的賣方或買方都不必到對方國家辦理貨物的交接,對買賣雙方都比較方便。然而,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和運輸方式的變化,FCA、CPT和CIP術語的使用,也日趨增多。
在實際業務中,選用何種貿易術語,密切關系到買賣雙方的經濟利益,因此,它是雙方都十分重視的問題之一。就我方外貿企業而言,貿易術語的選用應結合以下幾方面的要求來考慮:
一、增收節支外匯運保費
在我國外貿業務中,FOB、CFR和CIF是最常用的貿易術語。一般說來,在出口業務中,我外貿企業應爭取多選用CIF和CFR術語,而少用FOB術語;反之,在進口業務中,應爭取多選用FOB術語,少用CFR和CIF術語。
對FCA、CPT和CIP術語的選用,在出口和進口業務中,也應分別按上述原則,予以掌握。因為,這樣可為國家增加收入和節省支出外匯運費和保險費,并有利于我國對外運輸事業和保險事業的發展。
二、適合所使用的運輸方式
按照貿易術語的國際慣例,每種貿易術語,各有其所適用的運輸方式。例如,FOB、CFR和CIF術語只適用于海洋運輸和內河運輸,而不適用于空運、鐵路和公路運輸。如交易的當事人擬使用空運、鐵路或公路運送貨物,則應先用FCA、CPT和CIP術語。如果不顧所使用的運輸方式,
不適當地選用貿易術語,將使該術語的解釋產生困難。一旦買賣雙方在交接貨物的義務上發生糾
紛,有關當事人將陷入困境,并可能遭受損失。
目前,集裝箱運輸和多式運輸正在被廣泛運用,而且還將進一步擴大與發展。為了適應這一趨勢,我出口企業應按具體交易的實際情況,適當擴大選用FCA、CPT和CIP術語,以替代只適
組別 | 國際代碼 | 交貨地點 | 風險轉移界限 | 出口報關責任、費用負擔 | 進口報關責任、費用負擔 | 適合的 運輸方式 |
E組 | EXW | 商品產地、所在地 | 貨物交買方處置時起 | 買方 | 買方 | 任何運輸方式 |
F組 | FAS | 裝運港口 | 貨物交船邊后 | 賣方 | 買方 | 水上運輸方式 |
FCA | 出口國內地、港口 | 貨物交承運人處置時起 | 賣方 | 買方 | 任何運輸方式 | |
FOB | 裝運港口 | 貨物越過裝運港船舷 | 賣方 | 買方 | 水上運輸方式 | |
C組 | CFR | 裝運港口 | 貨物越過裝運港船舷 | 賣方 | 買方 | 水上運輸方式 |
CIF | 裝運港口 | 貨物越過裝運港船舷 | 賣方 | 買方 | 水上運輸方式 | |
CPT | 出口國內地、港口 | 貨物交承運人處置時起 | 賣方 | 買方 | 任何運輸方式 | |
CIP | 出口國內地、港口 | 貨物交承運人處置時起 | 賣方 | 買方 | 任何運輸方式 | |
D組 | DAF | 兩國邊境指定點 | 貨物交承運人處置時起 | 賣方 | 買方 | 陸上各種運輸方式 |
DES | 目的港口 | 在目的港船上將 貨物交買方處置時起 | 賣方 | 買方 | 水上運輸以及目的港交貨的各種運輸方式 | |
DEQ | 目的港口 | 在目的港碼頭將 貨物交買方處置時起 | 賣方 | 買方 | 水上運輸以及目的港交貨的各種運輸方式 | |
DDU | 進口國內 | 在指定目的地將 貨物交買方處置時起 | 賣方 | 買方 | 任何運輸方式 | |
DDP | 進口國內 | 在指定目的地將 貨物交買方處置時起 | 賣方 | 賣方 | 任何運輸方式 |
圖1-1-4
用于海運和內河運輸的FOB、CFR和CIF術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