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證員執業資格考試復習資料精華版(五十三)
來源:發布時間:2007-10-26 12:33:29
在出口業務中,如果貨物是以集裝箱運輸或多式運輸方式運輸的,采用FCA、CPT和CIP術語,對賣方至少有兩大好處:一是貨交承運人后風險即轉移至買方,減輕了我方的風險責任;二是提前取得運輸單據,縮短交單收匯時間,提高資金周轉速度和減少利息支出。因此,在出口業務中,應積極創造條件,推廣使用FCA、CPT和CIP術語。
三、按實際需要,靈活掌握
選用貿易術語,也應根據業務的實際需要,作必要的靈活掌握。譬如,國外買方在向我國購買大宗商品時,為了可以在運價和保險費上得到優惠,要求自行租船裝運貨物和保險的情況并不少見。為了不影響貿易,我方出口也可采用FOB術語。
對于國外某些港口,因無固定班輪或我方自行派船不方便而對方愿意自行派船接運時,也可按FOB術語成交。有些國家為了扶持其本國保險事業的發展,規定其進口貿易必須在其本國投保,在此情況下,我們可同意使用CFR或FOB術語,以示合作。在進口業務中,如我方所進口的貨物,數量不多,金額不大,也采用CIF術語進行交易。
四、安全收匯,安全收貨
在外貿交易進程的各個環節中,都可能潛伏著對經營者造成損害的風險,應預先防范。在貿易術語的選用方面,也涉及如何保障出口收匯和進口收貨的安全問題。
在我出口業務中,國外買方往往要求按FOB術語向我購貨,究其原因,一般是由于國外買方擬以通過由其自行指定的承運人,自辦保險,以便向承運人和保險公司獲取較低的運費和保險費優惠。但是,少數不法商人也可能與承運人相勾結,越過向銀行付款贖單的正常渠道,向承運人無單提貨,隨后采用逃逸或宣告破產的伎倆,騙取我貨物,造成我方銀貨兩空的結局。
在進口業務中,如采用CFR術語,因為由國外賣方租船或訂艙,貨物裝船后的風險由我負擔,而保險也由我方辦理,如果國外賣方所安排的船舶不當,或與船方勾結出具假提單,就將使我方蒙受付了款卻收不到貨的損失。
上述類似的詐騙事件,在我外貿實際業務中曾屢有發生。對此,我外貿企業必須提高警惕,審慎選擇客戶,必要時,還應對由國外客戶指定的承運人或安排的載貨船只作事先核查,如發現不妥,可要求其給予更換,以保障收匯或收貨的安全。
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的擴大,對外貿易的發展,可以采用更加靈活的貿易方式,其他貿易術語,如EXW、FAS、DAF、DES、DEQ、DDU和DDP等,也可視不同交易的具體情況適當地選擇使用。
第二章 商品的名稱、品質、數量和包裝
第一節 商品的名稱與品質
在國際貿易中,貨描(Description of goods)也就是“品名”(Name of commodity),在合同或信用證中稱為“品名條款”。實際上,其含意為商品在表明品名的同時,還須標明有品種、型號、規格、等級、品質等要求。在這種情況下,所表示的條款就應視作“品名品質條款”。
商品品質的好壞會直接影響價格、銷售和使用,關系到買賣雙方的經濟利益。因此,品質條款是買賣雙方的“合同的要件”,也是交付貨物的“約定的質量”。在我們的進出口貿易中,必須要高度重視商品品質,嚴格把好質量關。
一、商品品質的概念
商品的品質(Quality of goods)是指商品的內在質量和外觀形態兩個方面。內在質量指的是商品的化學成分、物理和機械性能以及生物結構等;外觀形態指的是商品的花色、造型、款式、顏色及味道等技術指標或要求。
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品質條款的確定是交易雙方磋商的基本內容之一,商品質量的優劣直接影響交易能否達成。此外,商品的品質還決定商品銷售價格等關鍵因素,隨著各國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優質名牌產品盡管在價格上要高于一般商品,但仍然越來越受到消費者的青睞。改進和提高商品的品質,不但能增強商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擴大銷售,還能提高銷售價格,為國家創造更多的外匯收入。
由此可見,商品的品質的優劣直接影響到商品的使用效能、銷路和市場價格,關系到買賣雙方的利益。在當前國際市場競空前激烈的條件下,各國都把提高商品質量、力爭以質量取勝,作為非價格競爭的一個主要組成部分。因此,在我國進出口貿易中,要重視商品質量,嚴格把好進出口商品質量關。
不同種類的貨物,有不同表示品質的方法。在國際貿易中,表示貨物品質的方法有多種,歸納起來可分為兩大類:用實物表示和用文字表示。
二、憑樣品表示(SALE BY SAMPLE)
樣品(Sample)通常是指一批貨物中抽取出來或由生產和使用部門設計加工出來的能夠代表出售貨物品質的少量實物。憑樣品表示是指買賣雙方同意根據樣品進行磋商和開立合同,并以樣品作為交貨品質的依據。這種方法又稱“憑樣品買賣”(Sale by sample)。憑樣品買賣的方法一般適用于難于標準化、規格化,難于用文字說明其品質的商品,如部分工藝品、服裝、土特產品、輕工產品等。
1、憑賣方樣品買賣(Sale by seller’s sample)
賣方所提供的能代表整批交貨品質的少量實物,即為“代表性樣品”(Representative sample)。在向國外客戶寄送代表性樣品時,應留存一份或數份同樣的樣品,以備日后交貨或處理爭議時核對之用,該樣品稱為“復樣”(Duplicate sample)。寄發樣品和留存復樣,都應編上相同的號碼或注明提供寄送日期,以便日后聯系時引用并便于查核。
某些貨物由于其特點和交易的需要,可使用封樣(Sealed sample)。封樣是由第三者(如商檢局)將從整批貨物中抽取出來的樣品分成若干份,在每份樣品經包裹捆扎后用火漆或鉛封,除第三者留下若干外,其余封樣交賣方使用。封樣有時也可以由賣方自封,或由買賣雙方會同加封。
2、憑買方樣品買賣(Sale by buyer’s sample)
憑買方提供的樣品磋商交易和訂立的合同,并以買方樣品作為交貨品質的依據,稱“憑買方樣品買賣”。憑買方樣品買賣,也稱“來樣成交”。
為了防止日后交貨困難及減少發生糾紛,在買方來樣的情況下,賣方可根據買方提供的樣品,加工復制出一個類似的樣品交買方確認,這種經確認的樣品,稱為“對等樣品”(Counter sample),或稱“回樣”,亦稱“確認樣品”(Confirming sample)。當對等樣品為買方接受之后,則日后賣方所交貨物的品質須以對等樣品為準。
此外,還有買賣雙方為了發展貿易關系、介紹商品而相互寄送的樣品,應標明“僅供參考”字樣(For reference only),以免與標準樣品混淆,因為參考樣品對買賣雙方均無約束力。
采用憑樣品買賣時,賣方交貨的品質必須與樣品完全一致。但是這一點很難做到,所以,使用“憑樣品買賣”,應在合同中注明所允許的公差或在合同中注明“品質與樣品大致相同”或“質量與樣品近似”等,以免日后爭議。
3、看貨成交
看貨成交是直接根據商品目前的實際品質狀況進行交易的一種方法。買方或其代理人一般要到賣方所在地驗看貨物,若認為商品品質符合其購買意圖,就以達成交易。這屬于現貨交易方式。由于買方或其代理人已經驗看過貨物,所以除非貨物的缺陷是內在的,否則一般不能在到貨物后,就貨物的品質向賣方提出異議。
三、憑文字說明表示(SALE BY DESCRIPTION)
在國際貿易中,除了部分貨物用樣品表示品質外,大多數貨物可用文字說明來表示品質。買賣雙方憑文字說明磋商交易和訂立合同,交貨品質以文字說明為依據,稱作“憑說明買賣”(Sale by description)。具體有以下幾種情況:
1、以規格、等級或標準買賣
規格是指用意反映貨物品質的若干主要指標,如成分、含量、純度、大小、長短、粗細等。用規格來確定貨物的品質進行買賣,即“憑規格買賣”,在國際貨物買賣中應用最廣。如:漂白棉布,30支紗,門幅35/36英寸,每匹長度42碼或以上。
等級是指同一類的貨物,根據長期生產和貿易實踐,按其品質差異、重量、成分、外觀或效能等的不同,用文字、數碼或符號所作的分類。“憑等級買賣”只需說明其級別即可明確貨物的品質。如:皮蛋,特、頂、大三級,特級每百只8公斤,其后每差一級每百只減0.5公斤。
標準是指政府機關或工商團體同意制定和公布的規格,如ISO900系列標準。在農副產品進出口時,有一個常見的“標準”,即“良好平均品質(Fair Average Quality),簡稱F.A.Q.。
2、憑牌號或商標買賣
牌號或商標與貨物品質規格有密切關系,貨物的品質是牌號和商標的物質基礎,一定的牌號或商標代表一定貨物的品質。所以在憑牌號或商標買賣中,即使在合同中不具體規定規格,賣方交貨時也必須按照該牌號或商標通常具有的品質交付貨物。
3、憑產地名稱買賣
農副產品受地理自然條件和傳統加工技術影響較大,其產品質量優異,具有特色,以產地名稱命名,與成為代表該貨物品質的依據。如:四川榨菜,龍井茶葉等。憑產地名稱銷售的農副產品必須交付具有國內外消費者所周知的特定品質的產品,否則買方可以拒收貨物并提出索賠。
4、憑說明書和圖樣
機械、儀表等產品,由于結構復雜,型號繁多,性能各異,難以用幾項指標來表示其品質,也不能用簡短的文字來說明,在買賣此類商品就需要憑說明書和圖樣來表示品質。
四、品質機動幅度和品質公差
品質機動幅度是指允許賣方所交貨物的品質指標在一定幅度內有所靈活。規定品質機動幅度的方法有三種:規定范圍(如:門幅35/36英寸)、規定極限(如:水分最高15%)和規定上下差異(如:灰鴨毛含絨量35%±1%)。
品質公差是指為國際同行業所公認的產品品質的誤差。在工業品的生產過程中,對產品的品質指標發生一定的誤差是難免的,這種為國際上所公認的品質誤差,即使不在合同中作規定,賣方交貨品質在公認的誤差范圍內,即認為符合合同。
第二節 商品的數量
貨物的買賣是指一定數量的貨物與一定金額的價款的交換。在國際貨物買賣中,買賣雙方在磋商訂約時必須約定數量,否則就不能構成合同。因此貨物的數量也是主要交易條件之一。
一、計量單位
國際貿易中常用的度量衡制度有四個:公制(米制)、英制、美制和國際單位制。我國采用國際單位制。在進出口買賣中,在確定買賣商品的數量時,必須明確采用什么計量單位。由于商品的種類和性質的不同,采用的計量單位也不同。通常采用的計量單位有:
1、重量單位
重量單位有:千克、磅、盎司、公噸、長噸、短噸,適用的貨物有礦產品,棉花,魚粉,生絲等;
2、容積單位
容積單位有:加侖、升、普式耳,適用的貨物有汽油、果汁、啤酒、液化氣等;
3、數量單位
數量單位有:件、個、只、打、套、臺、羅、令、雙、桶、袋、箱等,適用的貨物有日用輕工業品,如服裝、鞋帽、文教用品、圣誕用品、縫紉機、自行車、畜產品中的活牲畜等;
4、長度單位
長度單位有:米、碼、英尺等,適用的貨物有紡織品、電纜、電線等;
5、面積單位
面積單位有:平方米、平方英尺、平方碼等,適用的貨物有玻璃、地毯、地板等;
6、體積單位
體積單位有:立方米、立方英尺、立方碼等,適用的貨物有木材、砂石等。
二、計算重量的方法
在國際貿易中具體使用哪一種計量單位計價,要視具體貨物的性質、包裝、運輸方法和市場習慣而定。因為很多貨物采用按重量計量的方法,下面介紹幾種計算重量的方法。
1、按毛重計算
毛重(Gross weight)是指貨物本身的重量加上皮重,即加上包裝材料的重量。有些單位價值不高的貨物,可采用按毛重計量的方法,也就是按毛重作為計算價格的基礎。這種計量和計價方法,在國際貿易中稱作“以毛作凈”(Gross for net)。比如:魚粉的買賣。
2、按凈重計算
凈重(Net weight)是指貨物的本身重量,即不包括皮重的貨物的實際重量。大多數以重量為計價的貨物買賣,采用此計量計價方法。如果合同中沒有明確規定以何種方式計量和計價時,按慣例以凈重計價。
3、公量
所謂公量(Conditioned weight)就是用科學方法抽出商品中的水分后,再加上標準含水量所求得的重量。這種方法通常用于價值較高而水分含量極不穩定的貨物,諸如:羊毛、生絲等。其計算公式為:
實際重量×(1+標準回潮率)
公量=
1+實際回潮率
4、理論重量
理論重量(Theoretical weight)是指某些有固定規格形狀和尺寸地商品,如馬口鐵、鋼板等,只要規格一致,每件重量大體上相同,故可以從其件數推算出總量。這種計重方法稱為理論重量。
三、數量機動幅度
數量機動幅度是指賣方可以按買賣雙方約定某一具體數量多交或少交若干的幅度。規定數量機動幅度的方法有兩個:“溢短裝條款”或“約”數。
所謂溢短裝條款,就是允許交貨時可多交或少交一定比例的數量。這個“數”一般由賣方決定,但在以FOB術語出口時,也可以由買方決定。
在合同數量前加“約”字,也可使具體交貨數量作適當機動。但國際上對“約”沒有一個統一解釋,買賣雙方必須事先講明,規定這個“約”數等于多少,防止萬一發生糾紛。
在合同中的數量沒有機動幅度時,《公約》中關于賣方多交數量的規定是:買方不能拒收合同中規定的數量,但可以拒收多交部分的數量,也可以收取多交的數量,或者收取部分多交的數量。《公約》中關于賣方少交數量的規定是:賣方短交貨物,買方不能宣布合同無效,但可以要求賣方補交并要求賠償,賣方交不出貨物,買方可以宣布合同無效。
第三節 包裝
在國際貿易中,除少數商品因其本身的原因不需要包裝外,絕大多數商品都需要一定的包裝。
需要包裝的貨物稱為“包裝貨”,不需要包裝的貨物稱為“散裝貨”(如糧食、煤炭、礦石等)或裸裝貨(如木材、鋼鐵型材、車輛等)。
包裝指按照一定的要求,采用一定的技術方法將貨物用某些容器,材料及輔助材料包裹商品,達到保護商品,方便運輸,易于存儲,便于銷售以及提高銷售價值的目的。包裝一般可以分為運輸包裝(Outer packing for transportation)和銷售包裝(Consumer packing for sale)兩種。現將有關包裝的具體情況介紹如下:
一、運輸包裝
運輸包裝又稱“外包裝”或“大包裝”,它是將貨物裝入特定容器,或以特定方式成件或成箱的包裝。根據包裝方式的不同,運輸包裝分單件包裝與集合包裝。
單件包裝主要有箱(Case,Carton)、桶(Cask,Barrel)、袋(bag)、包(bale)、捆(bundle)等,集合包裝有托盤(Pallet)、集裝箱(Container)等。
二、包裝標志
包裝標志是為了方便貨物運輸、裝卸及儲存,便于識別貨物和防止貨物損壞而在貨物外包裝上刷制的標志。按其作用、用途的不同,包裝標志可分成:運輸標志(Shipping Mark)、指示性標志(Indicative Mark)、警告性標志(Warning Mark)等。
1、運輸標志
運輸標志(Shing Mark)俗稱“嘜頭”,是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貨運單據中有關貨物標志事項的基本內容。它一般由一個簡單的幾何圖形以及字母、數字及簡單的文字組成,通常印刷在運輸包裝的明顯部位,目標是為了使貨物運輸途中的有關人員辨認貨物,核對單證。嘜頭是唯一體現在裝運單據上的運輸包裝標志。
按國際標準化組織(1SO)的建議.運輸標志應包括四項內容:
(1). 收貨人或買方的名稱字首或簡稱;
(2). 參照號碼,如買賣合同號碼、訂單號碼、信用證號碼等;
(3). 目的地,貨物運送的最終目的地或目的港的名稱;
(4). 件數號碼,本批每件貨物的順序號和該批貨物的總件數。
例如: JOHN SMITH
IMS20068-6
NEW YORK
NO. 1-1200
需要指出的是,為了便于刻嘜、刷嘜,節省時間和費用,便于在制單及其信息傳遞過程中使用電訊手段,國際標準化組織推薦的標準運輸標志不使用幾何圖形或其他圖形。在我國實際外貿業務中,我國外貿企業應盡量參照該標準運輸的標志,設計和制作嘜頭。
按國際貿易習慣,嘜頭一般由賣方決定,并無必要在合同中作具體規定。如買方要求,也可以在合同中作具體規定;如買方要求在合同訂立以后由其另行指定,則應具體規定指定時限,并訂明若到時尚未收到有關嘜頭通知,賣方可以自行決定。
2、指示性、警告性標志
業務中根據貨物的特性,如怕熱、怕潮、易碎等,往往在貨物的外包裝上刷制上一些提示人們注意的標志,這就是指示性標志(Indicative Mark)。它通常用圖形文字表示(圖1-2-1)。
還有一些特殊物品,如爆炸、易燃、有毒、有害等,需在外包裝上用圖形或文字來表示其危險想,以便搬運人員注意,保障貨物和操作人員的安全,所以稱其為警告性標志(Warning Mark)或危險品標志(Dangerous Cargo Mark)(圖1-2-2)。
(符號:黑色;底色:橙色)(符號:黑色或白色;底色:正紅色)(符號:黑色;底色:白色)
3、其他標志
除上述包裝標志外,一 貨物外包裝上一般還需刷制每件貨物的貨號、裝箱數量、重量、體積和貨物產地等標志,便與在儲運過程中安排裝卸作業和艙位,俗稱“側嘜”。例如:
ART. NO.: JLG608
QTY.: 24 PCS
G. W. 18 KGS
N. W. 15 KGS